﹛﹛商務部28日發布2004年第84號公告,決定即日起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复審調查﹛ 公告稱,商務部將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從即日起調查終止原反傾銷措施是否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以決定維持或取消原反傾銷措施﹛
本次期終复審調查應在一年內結束,即于2005年12月28日前結束﹛
1999年3月16日,由佛山杜邦鴻基薄膜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代表中國聚酯薄膜產業,向原外經貿部提起對來自韓國的聚酯薄膜進行反傾銷調查的申請﹛隨后,原外經貿部立案,并會同海關總署對其傾銷和傾銷幅度進行了調查﹛經調查裁定自1999年12月29日起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傾銷稅,稅率分別為13%-46%,實施期限為5年,即到2004年12年29日該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48條規定,經复審确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适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