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方應付的運費長期拖欠,應收的運費變為坏賬,已成為承運人目前所面臨的嚴重問題﹛鑒于此,本文以國際海上運輸中常見的預付運費為例,分析預付運費條款給承運人可能帶來的風險,對承運人采取何种措施來确保運費及時收取提出相應的建議,以期對有關各方能有所幫助﹛ 近年來,隨著承運人(貨運代理人也常常以契約承運人的身份參与運輸)的增多,我國運輸市場的競爭日趨激烈﹛為了爭取貨源,很多承運人競相壓低運价并延長運費付款期,甚至甘冒風險,与信譽較差的貨主或貨運代理簽訂對承運人不利的運輸合同,加之很多承運人對運費的收取缺乏有效的管理程序,造成承運人無法收取運費的事件時有發生﹛因而,采取何种措施來确保承運人及時收到運費,有极其重要的實踐意義﹛
預付條款帶來的風險
預付運費是指,租船人(付費人)最遲應于貨物裝船且船東已簽發的提單交付之前,支付運費給承運人﹛但在實務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租船合同中有關預付運費的條款不能如期執行,而可能是在提單簽發后的若干日內才支付運費,由此可能給承運人帶來風險﹛
貨物裝船后可能基于某种原因造成所裝貨物滅失,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的約定,而租船人(付費人)又剛巧尚未支付運費的話,那么,按慣例承運人無權索要運費﹛對此,承運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應在合同中約定:﹛貨物裝船后,無論貨物和/或船舶滅失与否,租船人均應百分之百地支付運費給承運人﹛﹛
在實務中,与船東簽訂運輸合同,負有支付運費義務的租船人与該船所裝貨物的所有人﹛﹛善意提單的持有人常常并非同一人,對于善意提單持有人而言,提單是善意提單持有人与船東之間合同關系的唯一証据,提單內容將作為最終証据,對承運人有約束力﹛因此,倘若該提單上注明預付運費(即運費已付)的話,即使租船人(付費人)違反租船合同的約定,未能如期支付運費,承運人也無權憑此對抗提單持有人,而對船上所裝貨物行使留置權﹛因此,為避免風險,承運人不僅應盡可能地縮短運費的支付時間,而且應与信譽好﹛實力強的租船人(大的貨主或貨運代理人)簽定租船合同,以防上當受騙﹛
運費支付人的識別
在實際業務中,由于操作程序的不同,實際支付運費的人變化很多,明确誰是真正支付運費義務的承擔者非常重要﹛依傳統理論,在運費預付的情況下,提單的發貨人應承擔支付運費的義務﹛但實務中,情況并非如此﹛對于班輪運輸,只有訂艙單(托運單)中明确注明的運費支付方才是承運人必須主動開票并向其收取運費的實際付費人﹛對于租船運輸,只有租船合同中租船人才是運費的實際付費人﹛因此,運費的實際付費人可能是發貨人(貨主),也可能是發貨人委托的貨運代理人,也可能是其它人(二貨代),關鍵在于与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人是誰﹛對此,船東不可掉以輕心,班輪的托單應明确注明運費的支付方,是貨主本身還是貨運代理人;對于租船運輸應明确租船人是貨主本身還是其它人(如貨運代理人﹛無船承運人),以免貽誤收費時机﹛
确保及時收費的措施
在實務中,有些公司的業務部門片面強調攬貨任務量,而忽略了運費的收取﹛當承運人發現運費漏收時,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只好听憑欠費方的﹛恩賜﹛了﹛為此,船公司應采取措施,以确保運費的及時收取﹛
承運方應采取﹛延期回扣﹛(一般為3個月或6個月)等辦法,并規定如貨方違約將無法獲得承運方給予的回扣額,以使貨方能及時結清拖欠的運費﹛ 應堅持付款放單,在貨主或貨運代理人未支付運費前,承運人應留置相應的提單直至收到運費﹛如果考慮雙方的合作以及不影響貨主順利結匯,承運人也可交付提單,但應留置海關核銷單等直至貨方付清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