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在1996年﹛關于﹛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的通知﹛中對出口商品退稅率庫統一管理問題做出了明确的規定﹛出口商品退稅率庫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進行鑒定,向全國發布;各地退稅机關据此執行,在執行當中,若發現質疑問題,須報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司,由進出口司進行調整,下發各地,以确保全國政策執行准确性与一致性,具体的商品代碼數据庫級的更新操作,須由各地的系統管理員在出口退稅网絡管理系統二期网絡版中進行調整,同時對企業發布﹛ 出口企業在報關出口及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中如何應用商品代碼﹛
(一)以海關的出口報關單為例,商品明細主要表現為﹛項號﹛商品編號﹛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及單位﹛單价﹛總价﹛幣制﹛,其中的商品編號,即為本書中所述的商品代碼,商品名稱為實際商品名稱;
(二)辦理出口退稅時,出口企業應根据國家稅務總局﹛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的統一要求,進行收集退稅憑証﹛進行基礎數据采集﹛進行數据處理﹛打印申報表﹛生成電子數据﹛裝訂資料,進行出口退稅的預申報及正式申報﹛
出口企業專營商品的管理約定﹛在商品稅率庫的﹛特殊商品標志﹛欄中,若內容為大寫字母,則表示該商品為專營商品﹛企業在辦理退稅登記時,需明确闡明可經營的專營商品,稅務机關据此進行登記,并在日常審核中進行監控﹛
自2001年廢止使用自加商品碼,全面采用標准商品代碼,包括計量單位﹛各地退稅机關在使用標准商品代碼進行退稅時,若標准商品代碼与企業的財務核算(划細核算等)及具体退稅申報憑証上的商品名稱或計量單位等不符,為方便企業退稅,更有效地做好退稅管理工作,允許企業在不違背標准代碼的核心內容的規定范圍內做适當的調整,但所有調整必須經退稅机關的鑒定﹛這類內容被更改或編碼被擴展的商品代碼稱為企業自加商品碼﹛
擴充第9﹛11位碼的說明:海關標准商品代碼的基本商品為8位或10位,國家稅務總局根据政策要求在此基礎上進行細化,擴充為9位或11位,作為基本商品代碼,出口企業退稅申報應按擴充后的基本商品代碼執行﹛
高新技術產品商品碼的說明:國家稅務總局根据海關商品代碼和有關部門高新技術文件規定,對高新技術產品商品代碼進行了認定,如果原海關商品中既包含高新技術產品,又包含非高新技術產品,需對此進行擴展,擴展規則為:在第9或11位將非高新技術產品擴展為1或2等;將高新技術產品擴展為8.
消費稅雙重征稅是稅收政策新變化﹛以往的消費稅征稅是按照從价定率或從量定額的方法計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財稅[2001]84號文對于酒類產品消費稅規定采用复合計稅方法,具体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對于商品稅率庫所不能涵蓋的特殊稅率變化情況,在出口退稅審核中,可采用﹛出口退稅宏觀調控特殊審核條件﹛的手段進行實時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