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保險一般适用﹛倉至倉﹛條款﹛在實際業務中,貨物由發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的風險千万不可忽視﹛因為賣方与買方的風險轉移是以裝運港船舷或船邊為界,在此之前的風險都由賣方承擔,買方不具有可保利益,即使買方投保了包括﹛倉至倉﹛條款的有關保險,保險公司也不對在此期間發生的損失承擔責任﹛保險公司賠付的前提條件是:所發生的風險損失必須在所投保險險別規定的承保范圍內;只有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向保險公司行使索賠權利的人,不僅是保單的合法持有人,還必須享有可保利益﹛所以,在海運保險中,賣方應對貨物裝船前的風險進行單獨投保,這樣才能避免本文實例中的情況發生,才能确保自身的經濟利益﹛
﹛﹛一﹛案例簡介
﹛﹛x x年6月,我國沿海某省A公司向英國B公司按FOB條件出口一批家用電器﹛裝運前,進口方B公司在當地向保險公司按ICC(A)(協會貨物條款(A))辦理了保險﹛貨物在從A公司倉庫用卡車運往裝運港碼頭途中,由于不慎翻車,致使大部分貨物毀損﹛事后,A公司以保險合同含有﹛倉至倉﹛條款為由,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遭到保險公司拒賠;后在A公司請求下,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義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提賠,同樣遭保險公司拒賠﹛最終A公司只能自己承擔這部分損失﹛
﹛﹛二﹛本案評析
﹛﹛(一)可保利益与投保利益要一致
﹛﹛FOB(Free on Board),意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是海上運輸最早出現的貿易術語,在國際海洋運輸貿易中普遍采用,也是目前我國對外貿易中應用較多的貿易術語之一﹛根据國際商會(1CC)﹛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解釋, FOB術語下,風險的轉移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超過船舷后(包括交貨后整個運輸過程)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因而人們往往認為,在FOB術語下,買方為了自己的利益著想,通常要投保海洋貨物運輸險,而根据保險的習慣,海運保險一般适用﹛倉至倉﹛條款,所以賣方無需再進行投保﹛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往往會出現類似本案例中賣方利益受損,保險公司卻拒賠的情況﹛
﹛﹛為什么會出現這种情況呢?先讓我們來分析一下保險標的物發生有關損失后,在什么條件下,保險公司才會受理相應的索賠﹛
﹛﹛1.所發生的風險損失必須在所投保險險別規定的承保范圍內﹛在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時,不論是賣方投保,還是買方投保,均要涉及選擇保險險別這一問題﹛不同的險別,保險公司承保的責任范圍不同,保險費率也不相同﹛各國保險法都明文規定,保險合同中須注明投保險別或保險責任,當保險事故發生后,進行索賠理賠時,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就以所投保險險別為依据﹛例如一批糧食在運輸途中由于通風設備不良,導致發熱發霉,而貨主只按CIC (中國保險條款)投保了平安險,那么保險公司對此項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這不在平安保險規定的責任范圍內﹛
﹛﹛
﹛﹛2.只有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單是証明保險合同成立的法律文件,它既反映了保險人与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又是保險人的承保証明,將來一旦發生承保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它就是被保險人索賠的法律依据﹛根据各國海上保險法的規定,海運貨物保險單可以轉讓﹛所謂保險單的轉讓,是指被保險人將根据保險單賦予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相應的訴訟權轉讓給受讓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29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可以由被保險人背書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例如貨物在運輸途中,貨主以賣路貨的方式,通過單据(包括保險單)的轉讓對其進行了轉賣,新的買主即成為保險單的受讓人;再比如,按照CIF貿易術語成交的進出口業務,由賣方辦理投保手續,保險單中被保險人一欄一般就寫賣方,在移交單据時,賣方須在保險單上背書,將其轉讓給買方﹛而所謂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就是指該項保險的投保人(即被保險人)或保險單的受讓人﹛
﹛3.向保險公司行使索賠權利的人,不僅要是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還必須享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又叫保險利益,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系﹛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所給予保障的并不是保險標的(保險所保障的對象,如財產保險中的建筑物﹛商品等有价物)本身,而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經濟利益﹛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致使保險標的不安全而受到損失,或因保險事故不發生,致使保險標的安全而得益,這种損益關系就是可保利益﹛如果保險標的有損失,但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并不受影響,那么他對該保險標的并不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原則,是世界各國保險法共同認可和遵循的基本原則之一﹛英國﹛海上保險法﹛第6條中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必須享有可保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對于貨物保險來說,被保險人對于貨物所有權必須有某种利益,或者至少這批貨物是由他承擔風險的﹛這樣,當貨物發生損失時,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也就是說,不論買方或賣方,對已投保的貨物,須擁有所有權或對其承擔風險,如果該貨物遭受意外,將使他受到損失,這樣,該項保險才能生效,否則,保險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例如,某甲以他人的貨物為標的向保險公司投保,后發生保險事故致使貨物受損,保險公司是不會對某甲給予賠償的﹛因為貨物的所有權不屬于某甲,他對該貨物不具有可保利益,他企圖以少量保險費換取貨物損失賠償的做法實際屬于一种賭博行為﹛可保利益原則使被保險人不可能通過不具有可保利益的保險合同獲得額外利益,這樣就避免了把保險合同變為賭博合同的可能性﹛
﹛﹛(二)本案拒賠合法合理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們不難理解為什么保險公司拒絕 A公司和B公司所提出的索賠要求﹛
﹛﹛從A公司來看,當損失發生時,他對貨物擁有所有權,貨物的損失直接對他造成了經濟利益的損害, 從而他享有可保利益﹛但是由于保險是由B公司為其自身利益自行辦理的,所以B公司是該批貨物的投保人,A公司既不是被保險人,也不是保險單的受讓人,盡管保險單內包括﹛倉至倉﹛條款,而A公司在損失發生時也擁有可保利益,但由于 A公司不是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因此A公司無權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從B公司來看,他是該批貨物的投保人,因此他是保險單的合法持有人﹛但是貨物損失發生在運往裝運港途中,此時B公司不擁有對貨物的所有權,而且根据FOB條件,風險轉移以船舷為界,所以損失發生時,風險并沒有從 A公司轉移給B公司,也就是說,該損失沒有給B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損害,因此他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險人對B公司所負的賠償責任僅限于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后至目的地收貨倉庫為止,由承保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所以盡管上例中的損失屬于ICC(A)的承保范圍,B公司也無權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上面的案例提醒我們,在FOB合同以及CFR﹛FAS合同下,貨物由發運地倉庫運往裝運港途中的風險千万不可忽視﹛因為這几個術語下,風險轉移都是以裝運港船舷或船邊為界,在此之前的風險都是由賣方承擔,買方不具有可保利益,所以即使買方投保了包括﹛倉至倉﹛條款的有關保險,保險公司也不對在此期間發生的損失承擔責任﹛為了自己的利益起見,賣方應對該運輸過程中的風險單獨進行投保,以避免上述案例中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