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進出口企業在向經貿委申報紡織品出口使用中性包裝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規定填制﹛紡織品中性包裝申請表﹛一式四份(三份退回:其中一份由企業報驗使用,一份通關使用,一份企業自存)﹛
二﹛合同正本﹛副本各一份﹛合同中必須注明﹛該貨不得轉口到与中國簽定雙邊紡織品貿易協議的國家﹛(It is prohibited to re-export the goods to the conutry that has already signed bilateral textile agreement with china)的條款﹛
三﹛商標﹛標識﹛挂牌等實樣,實樣的复印件二份﹛商標的注冊証明﹛
四﹛如系定牌生產,需提供真實有效的商標專用權証明文件或者被許可使用該商標但未超出許可范圍的証明文件(該証明文件不得与他人已在我國使用的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
五﹛對違反商標法律﹛法規﹛規章的出口企業將依照我國﹛商標法﹛和關于對外貿易中﹛商標管理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相應的處罰﹛
六﹛對申報材料不完備及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計划与貿管處將不予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