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加強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維護對外貿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我國信譽,促進生產和對外貿易發展﹛作出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規定﹛
(一) 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主管机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是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主管机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及其分支机构監督管理本地區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二) 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范圍的划分
﹛﹛我國規定:重要的進出口商品檢驗由商檢机构負責檢驗﹛具体哪些商品由商檢机构檢驗由國家商檢局決定,列入﹛商檢机构實施檢驗的商品种類表﹛(以下簡稱﹛种類表﹛)﹛沒有列入﹛种類表﹛的進出口商品,由有關部門自行檢驗﹛沒有列入﹛种類表﹛,但對外貿易全同規定由商檢机构檢驗出証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机构負責檢驗﹛商檢机构在執行上述﹛种類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實際情況,對本地區少數重要進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類表,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實施地方法定檢驗﹛
﹛﹛進出口的藥品檢驗,由衛生部指定的藥品檢驗部門辦理;進口食品衛生檢驗及檢疫,由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机构辦理;進出口植物及其產品和進口動物及進口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由動植物檢疫机關辦理;出口動物產品的檢疫,由商檢机构辦理;計量器具檢定,由計量部門辦理;進口鍋爐及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檢驗,由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察机构辦理;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設備及材料﹛集裝箱的船舶規范檢驗,由船舶檢驗机构辦理﹛
﹛﹛利用外資進口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加工的出口產品,按一般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和監督管理﹛
(三) 商檢机构接受檢驗的范圍
1.屬于﹛商檢机构實施檢驗的商品种類表﹛內的商品;
2.對外貿易合同(包括信用証﹛購買証)規定由商檢机构檢驗出証的商品;
3.裝運出口糧油食品和冷凍品等易腐易變食品的船艙和集裝箱;
4.應施檢疫和衛生檢驗的出口動物產品﹛食品;
5.中央或地方有明文規定,必須經商檢机构檢驗出証的;
6.對外貿易關系人提出申請,而商檢机构又有條件進行檢驗或組織有關部門檢驗的﹛
(四) 商檢机构不予接受檢驗的范圍
1.進口商品索賠有效期太近,無法進行檢驗出証或超過規定 的索賠有效期或質量保証期,外貿公司無法對外索賠的;
2.進口商品在有關規定和慣例允許的合理誤差損耗等免檢 范圍內的;
3.缺少應有的單据﹛檢驗資料,沒有檢驗依据的;
4.應施商檢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已裝運出口的;
5.按分工規定,不屬商檢工作范圍;
6.其他不符合商檢机构的檢驗和簽証規定的﹛
(五) 免檢的進出口商品
﹛﹛列入﹛商檢机构實施檢驗的商品种類表﹛內的進出口商品,凡屬援助物資﹛禮品﹛樣品及其他非貿易性物品,以及未設立商檢机构的邊遠地區的邊境小額貿易的進出口商品,一般免于檢驗﹛國家另有規定或規定由商檢机构檢驗出証的,按規定辦理﹛
(六) 進口商品檢驗的程序
﹛﹛列入﹛种類表﹛內和合同規定由商檢机构檢驗出証的進口商品,由商檢机构或者其指定的檢驗机构檢驗﹛到貨后,收貨﹛用貨部門或代理接送部門應及時向到達口岸或到達站的商檢机构檢驗﹛報檢應填寫申請表,并提供合同發票﹛提單﹛裝箱單等有關資料﹛申請品質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証書﹛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標准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加附成交小樣﹛申請殘損鑒定的還應提供殘損單﹛鐵路商務匯錄或海事報告等有關單証,申請數(重)量鑒定的還應提供重量明細表﹛理化清單等﹛進口商品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他單位檢驗的,應加附驗收記錄﹛磅碼單﹛或檢驗結果報告單﹛結合成分純度或公量計价結算進口商品,報驗品質時,報驗人應同時申請重量鑒定﹛
(七) 出口商品檢驗的程序
﹛﹛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列入﹛种類表﹛的出口商品和對外貿易合同規定由商檢机构檢驗出証的出口商品,生產部門﹛供貨部門或對外貿易部門應在出口時向商檢机构報驗,經商檢机构檢驗合格后簽發檢驗証書或放行單﹛對列入﹛种類表﹛的出口商品,海關憑商檢机构的檢驗証書或放行單驗放,或憑商檢机构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未列入﹛种類表﹛的出口商品,由生產部門﹛供貨部門或對外貿易部門自行檢驗﹛
﹛﹛一切出口商品的生產﹛加工部門,都應嚴格按有關規定檢驗質量﹛重量﹛數量﹛包裝﹛分清批次,不合格的產品不提供出口﹛出口商品的經營部門應做好進貨驗收工作,不合格的商品不收購﹛不出口﹛商檢机构在工厂檢驗和經營部門驗收合格的基礎上,實施檢驗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