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盡快啟動二連浩特邊境經濟合作區,擴大對外經濟貿易﹛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促進二連口岸經濟發展,根据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二連浩特邊境經濟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享受國家和自治區优惠政策,實行對外開放,發展口岸經濟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本條例适用于合作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合作區應當利用口岸优勢,吸引國內外投資,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的管理經驗,開展進出口加工貿易﹛物流倉儲﹛商貿展示﹛房地產開發﹛旅游服務﹛經濟技術合作和興辦相應第三產業﹛
﹛﹛第五條﹛合作區應當加強句出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為國內外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和工作﹛生活條件﹛
﹛﹛第六條﹛二連浩特邊境經濟合作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合作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權,負責對合作區內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政府要根据國家有關規定,賦予合作區管委會響應的管理權限;各有關部門要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合作區管委會工作,支持合作區管委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七條﹛投資者在合作區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保護﹛
﹛﹛開發區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
﹛﹛第八條﹛合作區管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二連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划,編制合作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划,經批准后組織實施;
﹛﹛(二)統籌安排合作區的投資項目,按規定審批或審核在合作區內的投資項目;
﹛﹛(三)依法管理合作區范圍內的土地規划﹛審批﹛征用﹛開發和土地使用全的出讓﹛轉讓以及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四)負責合作區規划﹛建設﹛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
﹛﹛(五)建立一級財政﹛一級預算﹛一級金庫,管理合作區財政預算﹛國有資產﹛審計﹛計划﹛經貿﹛統計﹛勞動人事管理工作;
﹛﹛(六)興辦和管理合作區內的科技﹛文化﹛教育﹛衛生﹛体育等社會公益事業;
﹛﹛(七)協助處理合作區內的涉外事務,依法管理合作區進出口業務;
﹛﹛(八)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合作區設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同時在合作區管理委員會領導下依法行使本部門的職權﹛
﹛﹛金融﹛保險﹛外匯管理﹛海關﹛出入境檢驗疫等部門可以在合作區內設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開展相關業務﹛
﹛﹛第十條﹛合作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一條﹛在合作區投資經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
﹛﹛(二)國內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采取獨資,合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經營;
﹛﹛(三)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
﹛﹛(四)租賃經營﹛委托經營;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合作區鼓勵興辦下列產業或者項目:
﹛﹛(一)出口加工和進口原材料加工項目;
﹛﹛(二)高新技術產業;
﹛﹛(三)基礎設施項目;
﹛﹛(四)邊境貿易﹛勞務輸出﹛經濟技術合作項目;
﹛﹛(五)第三產業﹛
﹛﹛第十三條﹛合作區內禁止經營技術落后﹛排放污染物超過法定標准和不符合國家政策的項目;禁止重复建設﹛
﹛﹛第十四條﹛合作區內的企業享受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的各項优惠政策﹛
﹛﹛合作區管委會根据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可以制定相關优惠政策﹛
﹛﹛第十五條﹛合作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服務功能,建立公開辦事制度,簡化工作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投資者提供便捷﹛高效﹛优質的服務﹛
中外投資者在合作區內投資企業及各項事業,合作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經批准興建的建設項目,不能按期興建,又未經批准延期的,合作區管委會有權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証書﹛
﹛﹛第十七條﹛合作區內的企業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統計資料,接受財政﹛統計﹛稅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合作區內的企業應當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合作區內的企業錄用職工應當通過職業介紹机构,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并向合作區管委會備案﹛
﹛﹛第十九條﹛合作區內的企業變更﹛合并﹛分立﹛遷移﹛歇業以及終止,經原審批机關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合作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由其所在單
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區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