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工作,維護;邊境貿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邊境貿易健康發展,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邊境貿易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自治區邊境地區一﹛二類口岸和邊地貿口岸的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工作﹛
邊民互市零星貿易不适用本條例﹛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和設在各地﹛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机构(以下簡稱商檢机构)分別負責管理自治區和所轄地區的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第四條 商檢机构進行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檢驗,應當從邊境貿易實際出發,遵循依法把關﹛保証質量﹛簡化手續﹛促進發展的原則﹛
商檢机构依法對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進行檢驗,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和阻撓﹛
第五條 從事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經營﹛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商檢机构做好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防止假冒偽劣商品進出口﹛
商檢机构應當收集并向有關方面提供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檢驗方面的信息﹛
第六條 商檢机构對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實施法定檢驗的范圍包括:
(一)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發布的﹛商檢机构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种類表﹛內的進出口商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机构檢驗的進出口商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的進出口商品質量主管部門根据兩國政論關于保証進出口商品質量和相互認証的合作協定而商定的相互确認商品目錄內的進出口商品;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根据自治區邊境貿易發展需要制定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重點檢驗管理目錄內的進出口商品﹛
第七條 商檢机构對未列入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法定檢驗范圍的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可以進行抽查檢驗﹛
商檢机构可以根据邊境貿易關系人的申請,辦理進出口商品裝運前的預檢驗和法定檢驗以外的進出口商品鑒定業務﹛委托檢驗業務﹛
第八條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法定檢驗進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法定檢驗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應當在商檢机构規定的地點和期限內,持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等有關証單向商檢机构報驗﹛
商檢机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內或者不延誤裝運的期限內檢驗完畢并出具証明﹛
海關對法定檢驗的進口商品,憑商檢机构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對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憑商檢机构簽發的檢驗証書﹛放行單或者在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
第九條 商檢机构對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標准檢驗;合同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确的,按照出口國有關標准檢驗;憑樣成交的,還應當按照樣品檢驗﹛涉及安全﹛衛生基礎上進口國有標准規定的,按照進口國有關標准檢驗,進口國沒有標准規定的,按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標准檢驗﹛
第十條 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按照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一條 實施出口質量許可制度和衛生注冊登記制度的出口商品,生產企業應當向商檢机构申請辦理出口質量許可証和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証書﹛邊境貿易經營者應當從獲証企業收購產品出口,并憑有關証明向商檢机构報驗﹛
第十二條 鐵路聯運直接過境需要商檢証書的出口商品,由發貨地商机构檢驗合格后,簽發檢驗証書﹛
非鐵路聯運的出口商品,由產地或者發貨地商檢机构檢驗合格后簽發出口商品檢驗換証憑單或者放行單﹛對出具換証憑單的商品,邊境商檢机构按有關規定進行查驗,經查驗合格的,予以換証放行﹛
第十三條 邊境貿易出口商品經檢驗﹛口岸查驗或者抽查檢驗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第十四條 商檢机构對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檢驗后簽發的有關証單,應當加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統一規定的有﹛邊境貿易﹛字樣的印章﹛
第十五條 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的報驗人對商檢机构作出的檢驗結果有异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檢驗結果的商檢机构或者其上級商檢机构申請复驗,受理复驗的商檢机构應當自收到复驗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复驗結論﹛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檢机构根据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者暫時停止接受報驗,并可以處以有關商品總值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使用未經檢驗或者安全﹛衛生項目檢驗不合格的屬于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法定檢驗進口商品的;
(二)出口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屬于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法定檢驗出口商品的;
(三)出口經商檢机构抽查檢驗不合格的出口商品的﹛
第十七條 偽造﹛變造﹛盜用商檢机构的証單﹛印章和有關標志,或者買賣﹛涂改商檢証單﹛標志,尚未用于商品進出口的,商檢机构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罰款;已經用于商品進出口的,由商檢机构處以有關商品總值等值以下罰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受到罰款處罰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商檢机构的罰款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九條 商檢机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或者玩忽職守﹛延誤檢驗出証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机關給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商檢机构對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收取檢驗費﹛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具体應用中的問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