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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邊境小額農產品(鮮貨)貿易出核銷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海關綜合信息資訊网-海關通關報關咨詢/進出口統計數据關稅查詢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市与俄羅斯布拉戈維申斯克市之間的邊境貿易發展,改善農產品(以下所稱的農產品特指果﹛蔬等易變質類商品和地產糧食)出口后由于發生腐爛﹛變質等損失,不能及時收匯,形成出口收匯核銷難的狀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适用于黑龍江省黑河口岸﹛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對俄羅斯出口的農產品,每張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額限于在5万美元以內的自營和代理出口﹛

第四條 出口農產品的邊境貿易公司,在向外匯管理局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時,外匯管理局應按﹛自營業務﹛和﹛代理業務﹛分別進行監管﹛

第五條 對出口農產品的邊境貿易公司實行核銷員証和帳戶雙重管理﹛

一﹛對有進出口權的邊境小額貿易公司(以下稱﹛出口單位﹛)自營出口實行核銷員証和帳戶管理﹛

1﹛建立領單帳戶﹛凡代理單位在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時,應在辦理核銷員証后,建立﹛出口(收匯)核銷單﹛帳戶﹛

2﹛領取出口核銷單實行保証金管理﹛出口單位領取出口核銷單時,每單交納600元人民幣的保証金,核銷后退款﹛

二﹛出口單位代理出口實行帳戶管理﹛

1﹛雙方簽訂代理合同﹛被代理單位出口時,應先与代理單位簽訂﹛出口收匯核銷代理協議﹛﹛

2﹛為被代理單位建立領單帳戶﹛由代理單位為其在外匯局建立﹛出口收匯核銷情況﹛的帳戶(記載領單﹛返單﹛核銷等情況),此帳戶為二級明細帳戶﹛

3﹛由代理單位為被代理單位辦理出口領單﹛返單﹛核銷等業務﹛

4﹛明确代理單位与被代理單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并報外匯局備案;

5﹛領單﹛代理單位每次為被代理單位領單時,應持核銷員証﹛出口收匯核銷代理協議﹛出口合同复印件,到外匯局交押金后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第六條 凡出口單位都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單位自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之日起30天以內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30天內將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匯局注銷﹛

二﹛返回出口收匯核銷單存根﹛出口單位應當自報關后30天內,將出口收匯核銷單存根附出口貨物報關單﹛商業發票及相關單据,送交外匯局﹛

三﹛出口收匯﹛出口單位出口貨物后,應當及時收匯﹛即期出口項下的,應當在報關之日起60天內收匯,超過此期限的,應當到外匯局備案﹛

四﹛出口收匯核銷﹛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匯之日起的30日內憑經外匯銀行簽注收匯情況的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外匯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到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

第七條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

一﹛出口單位應當按照報關單的成交總价足額收回外匯,如果出口額在5000美元(包括5000美元)以下的,可按出口額的10%差額核銷;如果出口額在5000美元以上的可給予500美元的額度差額核銷,上述額度內出口單位仍然不能辦理核銷的,可提供下面証明材料向外匯局說明原因,辦理核銷﹛

1﹛在俄方商檢過程中發生腐爛﹛變質造成全部損失的﹛出口單位應持有下列証明辦理核銷:

(1)由俄方口岸商檢部門或倉儲部門開具的含有商品名稱﹛重量和數量(件數)的垃圾處理單及垃圾處理厂的驗收單;

(2)中國黑河市外經貿局的真實性証明;

2﹛農產品在銷售中發生部分損失的,出口單位應持有下列証明辦理核銷:

(1)已經銷售一部分,后來發生部分腐爛﹛變質的﹛出口單位應到中國黑河市政府或黑河市外經貿局駐俄方机构辦理檢驗手續﹛

(2)中國黑河市外經貿局的真實性証明;

二﹛出口單位可以由﹛現匯貿易變更為易貨貿易﹛并進行核銷﹛

(1)我市出口單位在出口商品或勞務后,在俄羅斯境內取得該國貨幣后,可以購置俄方貨物運回國內﹛但必須持有与俄出口商簽訂的進口合同(或与俄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成為允許更改出口核銷合同的媒介或証明﹛

(2)現匯貿易變為易貨貿易的,出口商持進口合同到市外經貿委核准審批,并允許更改合同號后予以核銷﹛

三﹛出口單位收取美元現鈔的核銷辦法﹛

可憑海關簽章的現鈔入境申報單﹛出口合同﹛發票﹛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到銀行辦理現鈔結匯手續,并持外匯銀行出具的蓋有﹛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章的結匯水單﹛出口收匯核銷單正本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

第八條 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出口單位自營及代理出口業務的監管及違規處罰﹛

1﹛出口單位用于自營出口農產品領取的核銷單,只准本單位使用,不得向被代理公司借用﹛冒用﹛轉讓和買賣﹛

2﹛代理公司辦理代理業務的責任:

①代理被代理公司領單;

②督促被代理公司按規定時間核銷;

③對代理的每個公司搞好管理,承擔被處罰的連帶責任﹛

三﹛違規處罰:外匯管理局對違反出口收匯核銷行為的公司,實行停止發單﹛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即有兩張發單超過時間,不返回或不核銷則停止發單)﹛

第九條 對被代理單位的出口(收匯)核銷的監管及違規處罰﹛

一﹛通過延伸考核被代理單位核銷率來控制對其的發單,其他環節的監管由代理單位負責;

二﹛凡是通過代理單位進行貿易代理的被代理出口商,應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本辦法﹛

第十條 根据出口公司返單率和核銷率情況,對代理單位和被代理單位實行分類管理﹛

一﹛凡發單使用后,不返單的公司,停止發單;

二﹛全部返單的公司,核銷率低于60%,停止發單;

三﹛全部返單的公司,核銷率大于60%的,低于85%的(因故暫時核銷不了,但以后能核銷的),控制發單限制為2張;

四﹛全部返單的公司,核銷率大于85%的(按正常順序,核銷時間未到),正常發單﹛

第十一條 出口商不得將除邊境農產品貿易以外的,其他項下的出口混用本辦法核銷﹛

第十二條 本暫行細則的解釋權為國家外匯管理局黑河市支局﹛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 如本暫行細則的內容与上級外匯管理部門新出台的有關辦法相抵触,按新的辦法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黑河市支局

2000年12月18日

*上篇文章: 綏芬河口岸
*下篇文章: 廣西壯族自治區邊境貿易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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