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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宁省邊境貿易外匯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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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邊境貿易的健康發展,完善中朝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規范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邊境貿易中的資金結算行為和賬戶管理,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邊境貿易外匯管理辦法﹛及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适用的地區為遼宁省邊境地區﹛适用的貿易方式:邊民互市貿易﹛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邊民互市貿易,系指邊境地區邊民在邊境線20公里以內﹛經政府批准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者數量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易活動﹛

邊境小額貿易,系指我國邊境地區經批准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通過國家指定的陸地口岸,与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的企業或其他貿易机构(以下簡稱﹛境外貿易机构﹛)進行的貿易活動﹛

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系指我國邊境地區經批准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与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的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邊貿企業﹛包括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企業﹛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系指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有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的企業﹛

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企業,系指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有在毗鄰國家邊境地區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目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

第四條 本細則适用的邊境貿易結算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或人民幣計价結算,也可以用易貨方式進行結算﹛

第五條 邊貿企業或個人与境外貿易机构進行邊境貿易結算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宁省分局及其所屬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為我省邊境貿易外匯業務的管理机關﹛

第七條 邊貿企業初次辦理進出口核銷﹛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毗鄰國家貨幣邊境貿易賬戶和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之前,須持工商營業執照﹛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件﹛組織机构代碼証和海關注冊登記証明書等材料到當地外匯局辦理相關手續,保留相關材料﹛

第二章 邊境貿易賬戶管理

第八條 邊貿企業應按照﹛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境內机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在我省對朝邊境地區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使用和關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第九條 邊貿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收入范圍:從境外直接匯入的經常項目應收款項或從境外貿易机构在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划轉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其支出范圍:向境外直接支付經常項目應付款項或向境外貿易机构在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划轉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

第十條 境外貿易机构或非居民個人經外匯局核准,可在邊境地區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其收入范圍:從境內邊貿企業開立的邊境貿易外匯賬戶划轉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從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匯入的用于支付進口貨款項下的資金;支出范圍:向境內邊貿企業開立的邊境貿易外匯賬戶划轉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向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匯出其出口款項,向遼宁省﹛吉林省內的進出口企業支付進口貨款﹛

第十一條 境外貿易机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在邊境地區的銀行開立一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賬戶的收支范圍:由境內邊貿企業和個人的人民幣賬戶划入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向境內邊貿企業和個人的人民幣賬戶划出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該賬戶嚴禁提取人民幣現金﹛若以人民幣現金方式存入時,應嚴格審核其人民幣現金來源﹛

第十二條 境外貿易机构申請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人民幣邊貿結算專用賬戶時,須向外匯局出具下列証明材料:

(一)開戶申請書;

(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頒發的經營許可証明(個人持護照等有效身份証明);

(三)特殊机构代碼賦碼通知單(僅在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時和賬戶管理系統中使用);

(四)邊境貿易合同﹛

經外匯局核准后,境外貿易机构持外匯局簽發的核准件,到銀行開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 開戶銀行對于境外貿易机构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的賬號要作特殊標識,并納入﹛外匯賬戶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其賬戶与境外發生的一切涉外收支交易,均須按照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十四條 境內居民個人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申請開立邊境貿易貨款(外匯)特別賬戶﹛申請時應向外匯局出具下列証明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居民身份証明﹛賬號或信用卡卡號;

(三)邊境貿易合同,合同中應注明邊貿企業通過境內居民個人作為收款人收回出口貨款﹛

開戶銀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為其辦理開戶手續并對此賬戶做出標識,其賬戶的收支范圍:從境外匯入的邊境貿易出口項下的外匯貨款;向邊貿企業划出邊境貿易出口項下的外匯貨款﹛銀行對該類賬戶匯入的款項均不作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待轉入出口的邊貿企業后,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并向收款企業出具出口收匯專用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

第三章 邊境貿易外匯收支管理

第十五條 邊貿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賬戶的收支應當按照﹛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賬戶限額由外匯局核定﹛其經常項下收入的可兌換貨幣,限額內可以保留或者結匯;超過限額的,應當按規定結匯﹛銀行按下列情況為企業辦理收付:

(一)收入應審核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商業單据﹛

(二)支出應審核﹛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進口貨物報關單﹛進口合同﹛發票﹛

第十六條 邊貿企業從其人民幣賬戶向境外貿易机构的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支付款項僅限于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支出時銀行須審核邊貿企業提供的支付申請﹛﹛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進口貨物報關單﹛合同及相應的商業單据為企業辦理划付手續﹛

第十七條 境外貿易机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收入,僅限于邊貿企業匯入的邊境貿易項下的資金和從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匯入的用于支付進口貨款項下的資金;支出時銀行須審核境外貿易机构提供的支付申請﹛合同及相應的商業單据和有效憑証辦理支付手續﹛

第十八條 境外貿易机构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的收入為從邊貿企業划入的用于邊境貿易結算的人民幣或以具有合法來源的人民幣現金存入的邊境貿易貨款;支出時銀行須審核境外貿易机构提供的支付申請﹛合同及相應的商業單据和有效憑証﹛

第十九條 境內居民個人開立的邊境貿易貨款(外匯)特別賬戶的收入僅限于從境外匯入的邊境貿易項下的貨款;境內居民個人向通過其收回出口貨款的邊貿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划轉貨款時,居民個人和邊貿企業應提供以下憑証:

(一)出口收匯核銷單;

(二)出口貨款報關單;

(三)出口合同﹛發票;

(四)划轉貸款申請及說明﹛

第二十條 銀行對于邊貿企業以人民幣結算的貨款,應當憑出口合同﹛發票﹛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為邊貿企業出具﹛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核銷專用聯﹛,加蓋﹛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核銷專用聯章﹛,并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二十一條 邊貿企業和個人直接向境外貿易机构在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的收付行為,應視同向境外收付﹛邊貿企業和個人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向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并持規定的有效憑証和商業單据辦理有關收付手續﹛

第二十二條 銀行對于境外貿易机构在本行開立的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收入的合規性具有監督的義務﹛發現异常情況應及時向外匯局報備﹛

第四章 邊境貿易收付款核銷管理

第二十三條 邊貿企業辦理邊境貿易項下進口支付(可自由兌換貨幣和人民幣),無論是向境外支付還是向境外貿易机构在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支付,均應按規定填寫﹛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依照﹛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

第二十四條 外匯局和銀行為邊貿企業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時,不論是以可自由兌換貨幣支付,還是以人民幣支付,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電子口岸每進口付匯系統﹛上對相應的進口貨幣報關單核注﹛結案﹛

第二十五條 邊貿企業辦理邊境貿易項下的出口時,應按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規定,向外匯局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出口報關﹛收匯等手續,其出口收匯核銷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以可自由兌換貨幣現匯結算

邊貿企業應按﹛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二)以可自由兌換貨幣現鈔結算

邊貿企業應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購貨發票﹛銀行出具的注明﹛外幣現鈔結匯﹛字樣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三)以人民幣轉賬結算

邊貿企業應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人民幣匯入匯款証明或由境外貿易机构在境內開立的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專用賬戶支付的人民幣資金划轉証明(即﹛人民幣邊境貿易結算核銷專用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四)以人民幣現鈔結算

邊貿企業應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合同﹛購貨發票﹛人民幣現鈔結算協議及海關簽章的攜帶人民幣入境申報單正本或能夠証明人民幣現鈔合法來源的有效証明文件和企業的承諾函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五)從境外貿易机构在銀行開立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收款

邊貿企業應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付款銀行的資金划轉証明(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六)通過境內居民個人匯款收回外匯貨款

邊貿企業應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收款名稱為該企業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結匯水單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七)以易貨貿易方式結算

邊貿企業應憑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易貨合同﹛進口貨物報關單等單証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 外匯局為邊貿企業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后,應向邊貿企業出具﹛出口收匯核銷退稅專用聯﹛,對于差額核銷和以外幣現鈔﹛人民幣核銷的,還應在核銷單退稅聯上簽注淨收入金額﹛幣种﹛日期﹛

第二十七條 外匯局將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本﹛細則﹛規定對邊貿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八條 各銀行要加強對邊境貿易類賬戶情況的統計監測,要求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收付匯情況統計表﹛(見附表)報外匯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与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邊境地區商業銀行建立代理行關系,開通銀行直接結算渠道﹛

第三十條 凡經批准可以經營外幣儲蓄業務的邊境地區銀行,均可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個人結匯業務;凡經批准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或外幣兌換業務的邊境地區銀行,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后均可辦理個人售匯業務,增加結售匯网點﹛

第三十一條 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外幣現鈔管理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規定的浮動范圍內,調整外幣現鈔買入﹛賣出价格,嚴禁變相將現鈔變現匯,扰亂外匯市場﹛

第三十二條 銀行﹛邊貿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的外匯管理規定,辦理与邊境貿易相關的外匯業務,對違反本細則和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匯局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沒有明确規定的其他外匯管理事宜,按照有關的外匯管理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 銀行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錢規定﹛和﹛金融机构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認真履行對大額和可疑資金交易的報告規定﹛如遇可疑情況,應及時地向上級以及當地人民銀行﹛外匯局和公安部門反映,并聯合人民銀行﹛外匯局﹛公安部門做好相關工作,防范和打擊利用邊境貿易支付﹛結算進行洗錢等違法的外匯交易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遼宁省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上篇文章: 阿拉山口口岸
*下篇文章: 邊貿出口退稅手續將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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