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第一條 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姐告邊境貿易區現場辦公會和去政發(2000)106號文件精神設立磨憨邊境貿易區,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磨憨邊境貿易區是經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實行﹛特殊管理﹛的邊境貿易區﹛
第三條磨憨邊境貿易區管理委員會是貿易區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領導﹛管理區內的各項事務﹛
第四條 磨憨邊境貿易區的范圍系指從中﹛老邊境29號界樁沿213國道向北至28KM處(關境線)的區域,規划面積為9平方公里﹛其中可建設用地面積為3.26平方公里﹛
第五條磨憨邊境貿易區設立一線站和二線站,實行﹛雙線管理﹛﹛一線站設立邊檢,負責對中國出入境人員和第三國人員的管理,二線站設立邊檢﹛海關﹛檢驗檢疫等口岸管理總門,負責對進出人員﹛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的管理﹛
2﹛ 人員出入境管理
第六條 中國公民憑居民身份証或有效証件可自由進出邊境貿易區;需出境的中國公民在一﹛二線站均可辦理有關手續,由一線站驗証放行,返回時由一線站驗証進入貿易區;老撾公民憑身份証或有效証件自由入出邊境貿易區,需進入 腊或內地的老撾公民在一﹛二線站均可辦理有關手續,由二線站驗証放行,返回時由二線站驗証進入貿易區﹛
第七條 第三國人員持有准備証件辦理臨時入境手續的可進入貿易區,72小時內免簽征;期滿后,經辦理手續還可延期72小時﹛進入 腊或內地的需辦理簽証手續﹛
3﹛ 貨物和運輸工具的管理
第八條 除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外,各國商品均可在貿易區內進行展示和銷售﹛貿易區執行國家有關邊民互市 管理的策,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邊民互市貿易,享受國家邊民互市政策﹛
﹛﹛境外的貨物﹛物品﹛運輸工人自由入出貿易區,除涉嫌走私的以外,海關不實施監管,需出區到 腊或內地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在二線站向口岸管理總門辦理有關手續,執行國家的相關政策﹛
﹛﹛國內的貨物﹛物品越過二線進入貿易區即為出口,出關前需在二線站向口岸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國內運輸工具自由進出貿易區,需出境的運輸工具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貿易區內建設﹛辦公﹛生產生活所需建材﹛物資﹛机械﹛器具經貿易區管委會和海關共同會審同意后,不視為出品貨物﹛物品管理﹛
第十條 從磨憨邊境貿易區內運入內地的貨物﹛物品,辦理有關手續后,憑磨憨邊境貿易區主管部門出具的准運証明放行,除涉嫌走私﹛販毒的以外,沿途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查驗﹛收費﹛
四﹛ 各項政策
第十一條﹛投資貿易政策
1﹛按照﹛姐告模式﹛的管理方式, 實施積极的投資政策﹛磨憨邊境貿易區享有外商投資﹛進出口貿易﹛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加工貿易是批及管理權限﹛
2﹛經批准,允許企業在貿易區內開展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過境貿易﹛邊境貿易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等業務﹛
3﹛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 ,在貿易區投資的企業和個人實行﹛一站式﹛審批或直接登記, 對外來投資的項目實行﹛一個窗口辦理審批手續, 一個窗口收費﹛的辦法,對外來投提供便捷﹛优質﹛高將效的服務﹛
4﹛最大限度入寬對外來投資的各种限制﹛外來投資企業在貿易區投資的領域和行業除國家明令禁止的以外不受限制,屬于國家允許在沿海地區進行利用外資試點的投資領域和行業, 貿易區或進行試點﹛外來投資者在區內設立企業條件﹛持股比例﹛投資方式﹛原料購進﹛產品內外銷比例不受限制,鼓勵外來投資者在區內開展高新技術項目投資﹛
5﹛在貿易區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允許用人民幣投資﹛
6﹛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注冊資本到位后, 經批准,可從事邊境貿易﹛
7﹛允許國內自然人与外商在貿易區投資﹛成立合資或合作企業﹛
8﹛除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外,各國商品均可在貿易區展示銷售﹛
第十二條 工商管理政策
1﹛放寬企業設立條件,國家規定需辦理前置審批的,企業設立時持貿易區管委會批准文件, 即可辦理注冊登記,前置審批文件可在三個月內補交﹛
2﹛放開企業經營范圍,除國家明令禁止生產和經營的經外,全部放開﹛在區內設立的企業,允資者自主選擇企業組織方式和經營方式,自主經營﹛
3﹛申請設立企業時,可憑當地金融部門的開戶和存款証明辦理注冊登記﹛合法驗資証明在三個月內補交﹛
4﹛放寬注冊資金限額﹛在貿易區設立有限現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万元,設立非公司企業法人的, 注冊資本不低于3万元;設立營業性机构的;注冊資本不低于1万元﹛
5﹛放寬企業分支机构設立條件﹛國內企業需在貿易區設立分支机构的持原營業執照可辦理登記﹛核准經營﹛經批准,可合用原企業名稱﹛
6﹛經貿易區管委會批准, 外國公民可以承包﹛租憑﹛購買區內中國企業, 中國企業要向外國公民發包﹛轉包經營的, 企業事先商定協議后,報經貿易區管委會核准備案﹛
7﹛生產生外商投資企業外銷本企業的產品可不辦理邊境易營業執照﹛
8﹛對在貿易區內從事廣告業務的企業,适當放寬廣告經營全登記條件,由區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經營﹛特殊商品廣告,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等廣告, 由區內工商行管理總門審批辦理登記手續后,均可發布﹛
9﹛外國公民可持本國身份証和我國公安部門居住証申請在貿易區開展經營活動,外國公民在貿易區經商辦企業的,允許其自由選擇經營方式,其申請條件与國內公民同等待遇﹛
10﹛免收工商行政管理各項規費﹛除各項登記工本費外,從貿易區設立之日起,五年內免收各項全登記注冊費(商標申請登記費除外),市場管理費和個体管理費﹛
第十三條 稅收及土地政策
1﹛在貿易區內從事生產﹛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証收的增值稅, 消費稅及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在三年內暫不征收﹛
2﹛在貿易區興辦的企業,從貿易區成立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到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從貿易區成立之日起,貿易區內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免征三年﹛
4﹛對貿易區的外來投資企業,實行國家級開發區的稅收优惠政策,對于生產加工型企業,實行國家級開發區出口型企業的稅收政策﹛
5﹛以邊民互市方式進出貿易區的商品和物資,享受邊民互市的优惠政策,到貿易區旅游觀光的旅客,在區內購買自用品時享受這民互市政策﹛
6﹛貿易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減半征收法定收費項目近最低限額收取﹛
7﹛對屬于投資技術﹛基礎設施建設﹛生物資源開發﹛旅游資源開發以及高創匯,高稅收的項目,优先安排用地計划﹛
8﹛按照投資﹛經營者的投資經營項目類別和經營年限,分地類﹛分用途實行不同的优惠地价﹛
第十四條 金融﹛外匯政策
﹛﹛經批准,在貿易區內允許設立國內銀行和外資(或合資)金融﹛保險机构,經營區內外幣﹛外匯﹛人民幣和保險業務﹛
五﹛ 服務承諾
第十五條
﹛﹛貿易區各執法管理總門要增強開放意識﹛服務意識和大局意識﹛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變管理為服務,實行服務承諾制,努力提高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嚴禁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等行業不正之風,做到文明執法﹛謙洁公正,确保進出人員﹛貨物﹛運輸工具通暢便捷﹛
第十六條
﹛﹛為更好地做好貿易區的各項服務和管理工作,將其置于社會監督之下,貿易區管委會及聯檢部門特設立監督電話,歡迎國內外客商信各界人士進行監督﹛
六﹛其它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磨憨邊境貿易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磨憨邊境貿區管理委員會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