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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反傾銷﹛反補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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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反傾銷﹛反補貼行動由馬來西亞貿工部下的貿易行為司(TRADE PRACTICES UNIT,簡稱TPU)負責,該部門成立于1994年,其組成人員來自不同的政府部門﹛

﹛﹛TPU的主要功能有:

﹛﹛1﹛執行和實施1994年4月28日生效的1993反補貼和反傾銷稅法(504法案)和1994反補貼和反傾銷稅條例﹛

﹛﹛2﹛ 通知﹛警告和提出建議給受外國政府進行反補貼和反傾銷調查的馬來西亞生產商或出口商﹛

﹛﹛一﹛馬來西亞反補貼和反傾銷的概念

﹛﹛馬來西亞成立反補貼和反傾銷立法机制,其目的是賦予調查机构必要的權力,針對外國生產商或出口商的不公平貿易采取補救措施,并且為調查傾銷或補貼造成的損害提供框架﹛

﹛﹛(一)傾銷

﹛﹛出口到馬來西亞的產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該出口國的產品或﹛同類產品﹛在其國內市場的﹛正常价格﹛,就构成傾銷﹛傾銷是一种國際价格歧視,即出口企業的產品在國內市場的定价要高于在出口市場的价格﹛

﹛﹛﹛出口价格﹛是指實際已支付或需支付的﹛被指控出口產品﹛的价格﹛在出口商和進口商或第三方之間,由于關聯或補償協議安排導致沒有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不可信時,可在該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獨立買主的价格基礎上推定出口价格﹛

﹛﹛﹛被指控出口產品﹛是指出口到馬來西亞的產品,在504法案下受反補貼或反傾銷行動針對的主体﹛

﹛﹛同類商品是指同﹛被指控出口產品﹛在各方面相同或相象的產品﹛也包括那些在物理上﹛技術上或化學特性上﹛應用或使用上同﹛被指控出口產品﹛相似的產品﹛

﹛﹛﹛正常价值﹛是指出口國在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支付的价格﹛用于确認正常价格的銷售价格必須大于成本,且不受買主和賣主之間關系的影響﹛但是,在出口國國內市場沒有銷售的情況下,或國內市場銷售不允許作适當的价格比較時,﹛正常价值﹛由以下方法确定:

﹛﹛1﹛由出口商或生產商向适當的第三國出口的出口价格;或者,

﹛﹛2﹛結构价格﹛由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費﹛銷售費用﹛一般費用和利潤組成﹛計算中使用的成本和利潤數据必須以生產商或出口商所在國家實際發生的數据為准﹛

﹛﹛不可避免的是,出口和國內銷售存在貿易環節上的差异,其銷售條款和條件﹛稅收﹛數量和物理特征都會影響﹛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可比性﹛因此,為作出公正的价格比較,這些差异在每一筆交易中都需作出計算﹛只有當這些差异調整結束后,才能就盡可能是相同時間進行的相同貿易水平的銷售進行﹛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較﹛

﹛﹛傾銷幅度和反傾銷稅:傾銷幅度是指﹛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差异﹛

﹛﹛反傾銷稅的計算基于傾銷幅度的程度﹛傾銷幅度 =﹛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

﹛﹛(二)補貼和反補貼稅

﹛﹛當出口國或原產國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其國內生產商或出口商提供財政資助,直接或間接惠及產品的生產﹛成長﹛加工﹛購買﹛銷售﹛運輸和出口就构成補貼﹛政府提供的補貼方式一般有:貸款﹛贈款和稅務优惠等﹛

﹛﹛為消除補貼產品的進口對馬來西亞產業造成的損害,其措施是征收反補貼稅﹛

實質損害:當馬來西亞某一產業已受到重大損害﹛或受到重大損害的威脅﹛或設立該產業受到負面影響,就构成實質損害﹛

﹛﹛實質損害一般分為:﹛价格影響﹛﹛﹛數量影響﹛﹛﹛利潤影響﹛﹛

﹛﹛1﹛﹛价格影響﹛

﹛﹛進口傾銷或有補貼的產品對馬來西亞國內市場同類產品价格的影響有:﹛价格削低﹛(PRICE UNDERCUTTING)﹛﹛价格不振﹛(PRICE DEPRESSION)﹛﹛价格受抑﹛(PRICE SUPPRESSION)﹛

﹛﹛當進口傾銷的或有補貼的產品的价格低于馬來西亞產業的產品售价時,就构成﹛价格削低﹛﹛

﹛﹛當馬來西來亞產業為与進口的傾銷或有補貼的產品競爭而被迫減低售价時,就构成﹛价格不振﹛﹛

﹛﹛當馬來西亞產業不能隨生產成本的提高而相應提高售价時,就构成﹛价格受抑﹛﹛在此情況下,成本和售价之間的賺幅被削減﹛

﹛﹛2﹛﹛數量影響﹛

﹛﹛進口傾銷或有補貼的產品對馬來國內市場的數量影響表現為馬來西亞國內產業失去市場份額或銷售數量的損失或潛在損失﹛

﹛﹛3﹛﹛利潤影響﹛

﹛﹛指由于价格影響﹛數量影響或不能吸納增加的成本而導致利潤的下降﹛

除上述主要因素外,還有其他相關經濟因素需要考慮,如:就業和工資水平的下降﹛生產水平﹛產能利用﹛未來定單﹛投資回報率﹛現金流動﹛籌措資本能力﹛投資﹛以及由于銷售數量的減少和定价的壓力造成存貨的增加等等﹛

﹛﹛必須強調的是,受影響的馬來西亞國內產業必須提供証据表明,進口傾銷和有補貼的產品已對其构成實質損害﹛例如,市場份額的減少必須直接是由于傾銷或有補貼產品的市場份額增加的結果﹛

﹛﹛當有關的馬來西亞國內產業能夠証明傾銷或有補貼產品的進口對其國內生產同類產品的產業已經造成實質損害﹛或受到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設立此類產業已造成實質性阻礙,就要對進口的傾銷或有補貼產品實施反補貼或反傾銷措施﹛

﹛﹛二﹛調查

﹛﹛(一)調查內容

﹛﹛調查机构在發起調查時,將咨詢有關進口商﹛外國生產商和出口商,同時還要發出調查問卷以獲取進出口交易有關信息﹛信息必須在30天內提交,調查机构還可以親臨進口商﹛外國生產商和出口商的辦公現場,核實調查問卷中有關信息的真偽﹛對外國生產商和出口商的調查主要是評估﹛正常价值﹛和証實傾銷或補貼是否存在﹛而對進口商的調查則是确定出口价格以及确定進口商品在馬來西亞市場的售价是否能抵消其所有成本﹛

﹛﹛當馬來西亞國內產業有証据認為補貼或傾銷商品正造成損害,可向貿工部調查机构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調查﹛但是,僅僅是斷言,卻沒有足夠的相關証据,則不被視為有效的書面申請﹛根据馬來西亞法律,由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提起的書面申請必須包含傾銷或補貼的充分証据﹛損害的充分証据以及傾銷或補貼商品進口与所受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充分証据﹛書面申請必須表明在支持或反對立案申請的企業中,若支持的集体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總產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產量不低于國內生產總量的25%,則支持者可代表該產業提出申請﹛

﹛﹛書面申請的內容:

﹛﹛1﹛申請人的身份﹛產量﹛產值;

﹛﹛2﹛馬來西亞國內其他同類產品生產商的身份﹛產量﹛產值;

﹛﹛3﹛上述50%和25%的規則是否滿足?以及是否代表國內產業提出了申請;

﹛﹛4﹛對所指控傾銷商品的完整描述,如物理和技術特性﹛使用和功能﹛制造方法和技術﹛工業規格﹛定价﹛銷售以及關稅分類;

﹛﹛5﹛所指控的國家名稱;

﹛﹛6﹛所有已知的傾銷或補貼商品的外國生產商或出口商的身份;

﹛﹛7﹛進口傾銷或補貼商品的進口商的身份;

﹛﹛8﹛估計的正常价值﹛出口价值﹛傾銷幅度或補貼程度;

﹛﹛9﹛提供國內產業受損的証据,証明傾銷或補貼商品如何构成損害,或者如何有可能造成實質損害或阻礙該產業的設立﹛包括:對﹛被指控出口產品﹛進口數量演變的分析,來确定傾銷或補貼商品的進口無論在絕對數量上還是在相對于馬來西亞的生產或消費數量上是否激增;

﹛﹛10﹛對﹛被指控出口產品﹛的進口對馬來西亞市場上同類產品的价格影響的分析,是否有明顯的﹛价格削低﹛(PRICE UNDERCUTTING)﹛﹛价格不振﹛(PRICE DEPRESSION)和﹛价格受抑﹛(PRICE SUPPRESSION);

﹛﹛11﹛對﹛被指控出口產品﹛的進口對馬來西亞國內產業衝擊的分析,是否國內產業正在遭受實際的或潛在的銷售﹛市場份額﹛利潤﹛生產量﹛生產力﹛投資回報或產能利用下降的影響,并且是否國內產業在現金流動﹛存貨﹛就業或工資上遭受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

﹛﹛申請反補貼所需的信息与反傾銷略有不同,即反補貼不需要提供產品的正常价值,而反傾銷則必須提供﹛同時,反補貼申請需要指出補貼是如何動作的,以及出口到馬來西亞的產品中有多少補貼額﹛

﹛﹛(二)調查如何運作

﹛﹛一般來說,調查分四個階段:

﹛﹛1﹛預提階段(PRE-LODGEMENT)

﹛﹛在此階段,申請人准備材料,并可以就書面申請的有關要求咨詢貿易行為司(TPU)的官員﹛

﹛﹛2﹛提出申請(FILING OF PETITION)

﹛﹛這是初步核實階段,調查机构必須核查書面申請中的証据和其他有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來決定,是否在事實上,有充分的証据來發起反傾銷或反補貼調查﹛

調查机构必須在30天內決定接受或拒絕申請,如果調查机构接受申請,則必須及時通知申請人,并且公開宣布發起調查﹛

﹛﹛3﹛發起調查并作出初步裁決階段

﹛﹛馬來西亞政府自公開宣布發起調查之日起120天內(可延期30天),必須對所指控的傾銷或補貼﹛實質損害和因果關系進行全面調查,并且作出初步結論﹛在此階段,允許受指控的成員國為維護自己的利益提交相關數据﹛

﹛﹛如果能得出肯定性的初步裁決,認為傾銷或補貼對馬來西亞國內產業有必然的損害,并且認為有必要實施臨時措施,防止在調查期內的進一步損害,可采用臨時關稅作為臨時措施,其形式有:銀行保函或銀行匯票﹛運用臨時措施應從發起調查之日起的60天后開始,運用臨時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四個月(可延期30天)﹛

﹛﹛如果就傾銷或補貼以及損害的存在性得出的結論是否定性的,調查机构應發布公告闡明得出否定結論的原因﹛

﹛﹛4﹛最終裁決階段

﹛﹛調查机构自公布初步裁決之日起的120天內,必須就傾銷或補貼以及損害作出最終裁決﹛在最終調查階段,調查机构將對受控方作現場核實訪問,以核實受控方提交的數据的准确性和相關性﹛最終調查意在進一步建立和核實傾銷或補貼﹛損害以及其因果關系,為運用最終關稅(DEFINITIVE DUTY)提供充要條件﹛

﹛﹛如果最終調查的結論是肯定性的,那么,自公布最終結論之日起五年內适用最終關稅﹛

如果最終調查的結論是否定性的,調查机构應發布公告闡明得出否定裁決的原因,并且發布公告終止調查﹛

﹛﹛(三)其他几個問題:

﹛﹛1﹛﹛承諾﹛

﹛﹛由制造商或出口商作出的,由調查机构接受的承諾在馬來西亞法律中有明文規定﹛﹛承諾﹛是指受控告的制造商或出口商同意將來的出口貿易行為對馬來西亞的國內產業不造成損害﹛只有當調查机构對傾銷或補貼得出肯定性的初步結論后,才能接受﹛承諾﹛﹛

就反補貼而言,﹛承諾﹛是指出口國政府就補貼對馬來西亞國內產業的影響,同意取消或限制補貼,或者同意采取其他措施

﹛﹛2﹛﹛行政复審﹛(ADMINISTRATIVE REVIEW)

﹛﹛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有效力的前提是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只要并且在程度上能抵消補貼或傾銷對馬來西亞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因此,馬來西亞反傾銷和反補貼机制規定,自公布實施最終關稅之日起的至少一年后,可進行行政复審﹛

在下列情況下,可尋求行政复審:

﹛﹛(1)傾銷幅度或補貼金額的情形發生改變;

﹛﹛(2)實施的關稅或承諾已無必要﹛

*上篇文章: 國際商貿公平競爭亟須關注四大問題
*下篇文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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