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來自中國﹛美國﹛俄羅斯﹛德國﹛澳大利亞﹛韓國﹛日本等國和世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歐盟等競爭主管机构的高層官員,國內外著名企業的高層領導和專家學者共聚上海,舉行了一場倡導公平競爭﹛探討競爭制度完善和發展的研討會﹛与會專家和代表從競爭政策与競爭執法﹛競爭法与公用企業及大型連鎖超市﹛競爭法与企業發展自律﹛競爭法与知識產權濫用等四個方面進行了探討﹛ ﹛﹛競爭政策与競爭執法
﹛﹛來自各國競爭主管机构的高層官員對競爭政策和競爭執法發表了各自的意見和建議﹛國家工商總局公平交易局常務副局長宁望魯認為,根据不斷發展的經濟形勢和市場競爭環境,要完善競爭立法﹛我國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体制的過程中,不斷制定和完善有關競爭政策和競爭法律﹛雖然中國的﹛反壟斷法﹛還沒有出台,但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已有一系列涉及競爭政策和法律的條款﹛根据國務院批准的國家工商總局的職能分工,工商部門承擔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的職能﹛10年來,工商部門成立了專門的執法机构,在競爭執法方面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反壟斷執法工作也取得了顯著成效;開展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宣傳教育工作;加大了對限制競爭案件的查處力度;加強了行政解釋工作;加強了對競爭執法人員的培訓,提高了競爭執法水平;進行了競爭執法的國際合作与交流等等﹛同時,競爭政策和競爭法律也處于不斷完善和健全過程中,當前,要加快﹛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和﹛反壟斷法﹛的立法工作﹛﹛反不正當競爭法﹛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限制競爭法律條文要加強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卡特爾協議等限制競爭行為和企業兼并行為的規制﹛
﹛﹛世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競爭司司長伯納德﹛菲利普斯先生認為,競爭法規和政策是保持經濟發展所必需的要求,有些國家經濟的持續發展得益于其健全的競爭法規和政策,而缺乏健全的競爭法規和政策的國家則可能引起經濟發展停滯﹛政府對市場的管制可能抑制市場机制,并影響資源配置和生產效率,健全的競爭法規和政策可以促進經濟發展﹛
﹛﹛競爭法与公用企業及大型連鎖超市
﹛﹛自由競爭的市場可以給消費者更多的實惠,并且几乎不需要政府的介入﹛澳大利亞競爭与消費者委員會管理事物處官員克理斯﹛潘塔斯先生通過澳大利亞競爭及消費委員會(ACCC)來論述他的觀點﹛他認為,ACCC為公用事業壟斷領域的新競爭者設立市場准入制度,并推動了各行業相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它以消費者的最終利益作為管轄決定判斷的關鍵因素;對營運商的限制競爭行為,ACCC簽發競爭通知書或者向聯邦法院申請禁令;ACCC确保下游市場競爭者無歧視地獲得基礎設施的使用權,為公用事業作出合理的准入定价決定﹛他說,競爭監管需要選擇最佳的合法舉措,關注市場競爭給消費者帶來的裨益,努力創建一個供需雙贏的市場環境﹛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經濟法研究室主任﹛中國經濟法學會副會長王曉曄教授則認為,我國公用企業監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是行業監管部門与被監管部門之間存在著利益關系,當這些企業与其他企業或者消費者發生爭議時,監管机构注重的是保護本行業的利益,而且目前我國公用事業的行業立法大多數是本行業自己起草的,很大程度上是保護壟斷企業的利益﹛因此,為了有效監管公用企業,我國反壟斷立法必須注重反壟斷執法机關的獨立性﹛
﹛﹛對于大型連鎖超市的問題,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競爭局局長認為,應該在法律中對大型連鎖超市低于成本价銷售和濫用市場优勢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為作出界定,競爭法應該對超市不合理的退貨﹛不合理的削价﹛不合理的條款等行為進行規制﹛
﹛﹛競爭法与企業發展自律
﹛﹛在競爭法如何使企業受益,企業又如何遵守競爭法的問題上,可口可樂公司公平競爭高級法務律師蓋比而﹛馬剛先生認為,競爭法的存在是為了保護并且促進自由競爭,因為其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通過保護和發展有效的競爭,反壟斷法將使公司受益,包括跨國公司在內;遵守反壟斷法是全球商業企業的首要法律要求;沒有自由的競爭,現代經濟就不能有效地運作;沒有适當的法律保証,自由競爭就得不到保障﹛
﹛﹛美國商會副主席麥蘭﹛布理安特認為反壟斷法必須建立在三個基本原則上:一是反壟斷制度應該支持市場發展,而非阻礙市場繁榮;二是反壟斷制度應該符合法律原則,依賴強有力的司法体系﹛透明的法律規定和符合國際慣例的法律定義;三是反壟斷制度應該由公正的政府部門負責實施﹛
﹛﹛競爭法与知識產權濫用
﹛﹛据了解,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濫用已初露端倪,一些掌握核心知識產權的跨國公司,將兩种或兩种以上產品捆綁成一种產品進行銷售,消費者為了得到自己想要的產品就必須同時購買其他產品;一些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跨國公司,制定出壟斷性的過高价格,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還有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用自己所擁有的專有權,拒絕在合理的條件下將相關技術授予許可給其他競爭對手使用,從而達到排除競爭對手﹛鞏固和加強自身壟斷地位的目的﹛
﹛﹛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后﹛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先林教授認為,知識產權与競爭法之間的衝突是知識產權人在權利行使過程中擴張了法定壟斷權的范圍或者謀求非法的壟斷;競爭法關注的是知識產權的行使過程,而不是知識產權本身﹛我國法律應該對跨國公司濫用知識產權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規制,建議在﹛反壟斷法﹛中設置專門的條款規定有關濫用知識產權的壟斷行為﹛
﹛﹛﹛知識產權濫用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常常會從監管部門的眼皮下溜走﹛﹛歐盟委員會競爭局工業處處長安吉爾﹛科西拉說,最近,歐盟委員會采用了簡稱﹛豁免聲明﹛的新規則,規定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不能帶有嚴重阻礙競爭的條款,如固定价格﹛限制產量﹛分割市場﹛划分消費群体等﹛
﹛﹛中外專家建議,一方面我國應進一步完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另一方面則要盡快制訂出台比較完整的﹛反壟斷法﹛,并在﹛反壟斷法﹛中設置專門的條款,對构成知識產權濫用的壟斷行為加以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