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反傾銷法典的﹛384/96規則﹛(下稱規則)及其它相關法規,為保護其區域內部市場而采取了一系列貿易保護主義作法,包括迫使其稱之為實施商品傾銷的企業及其它經濟實体(以下稱為被訴者)就范的一些﹛合法不合理﹛的義務性規定﹛然而,為使規則達到平衡或公允(或至少是貌似公允),規則中也作了被訴者應當享有的一些權利性規定﹛從另一角度講,規則的這些權利性規定給各國的被訴者提供了﹛合法﹛的應訴武器﹛對中國的被訴者來說,熟知﹛掌握規則中的這些權利性規定并應用于歐盟反傾銷的應訴實踐,對保護國家和企業的利益,減少和避免企業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遏制歐盟反傾銷欲望的不斷膨脹是有益的﹛﹛﹛統計數字表明:歐盟是世界上對我國提起傾銷指控最積极的,也是對我商品提起反傾銷調查案件最多的﹛因此,采取有效措施積极予以應對,以遏制歐盟不斷膨脹的反傾銷欲望,是我國反傾銷戰線的重頭戲之一﹛本文作者2001年在歐洲一家律師事務所進修時,對歐盟的主要反傾銷法律﹛384/96規則﹛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規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從中總結歸納出被訴企業依法可享有的10項主要權利﹛該文得到﹛全法學者學生聯合會﹛反傾銷研究小組的首肯并推荐發表于在巴黎出版的﹛法律与經濟﹛上,在國內尚未發表過﹛現全文奉獻,以期對企業有所裨益﹛
﹛﹛從歐盟反傾銷法典的﹛384/96﹛規則及其后續相關法規﹛判例中,我們可以總結出在整個反傾銷程序中歐盟所給予被訴者的權利主要有:
﹛﹛1.申報權﹛是指被訴者接到調查程序開始的通知后,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向歐盟反傾銷机构申明各自的身份,以獲得參訴資格的權利﹛
﹛﹛規則第5.10條規定:在反傾銷調查程序開始的通知公布后,﹛關聯各方可以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申報﹛﹛企業在遭遇歐盟反傾銷后,為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首先要做的就是按規則規定進行申報以獲得合法的參訴資格﹛沒有這首要的第一步,企業的其它有關的保護就無從談起﹛
因為根据規則的有關規定,被訴者如不進行有效申報,除了將喪失信息交流權﹛听証權等一系列后續權利外,將面臨著被征收對已申報企業所征收的最高稅率的反傾銷稅的不利后果﹛
﹛﹛2.信息交流權﹛是指在反傾銷程序進行過程中被訴者享有獲得申訴者向歐盟反傾銷机构提交的除保密信息以外的所有指控其實施傾銷行為的信息﹛材料的權利﹛
﹛﹛規則第6.7條規定:關聯一方提出書面申請,并在開始調查程序的通知中作了申報,就享有知悉關聯它方提交的与調查有關的材料的權利﹛
被訴者在向歐盟反傾銷机构申報﹛獲得參訴資格后,廣泛收集各方面有關信息,積极准備應訴就成當務之急﹛利用規則第6.7條所賦予的信息交流權,就可以理直气壯地向歐盟反傾銷机构索要申訴者据以提起申訴的主要材料,以利知己知彼﹛沉著應戰﹛
﹛﹛根据規則有關規定,被訴者行使信息交流權時需注意如下事項:
﹛﹛A.索取可用于交換的信息須滿足3個基礎條件:
﹛﹛(1)与申請者的利益直接關聯;
﹛﹛(2)不屬于保密信息;
﹛﹛(3)對調查工作的開展有利﹛
﹛﹛B.可用于交流的信息不包括反傾銷主管部門及成員國所提供的材料﹛
﹛﹛3.知情權﹛是指被訴者在反傾銷調查程序進行中的某些階段所享有獲悉有關信息的權利﹛
﹛﹛規則第20條規定了被訴者可以在程序進行中的兩個階段行使知情權:
﹛﹛A.采取臨時措施之后﹛
﹛﹛第20.1條規定:﹛申訴者,進口商和出口商及其代理机构,出口國的代表,均可要求告知采取臨時措施所依据的主要事實与理由﹛要求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在采取臨時措施后立即提交給委員會,后者應盡快知告﹛﹛
﹛﹛B.采取最終措施之前﹛
﹛﹛第20.2條規定:﹛前述各方可以要求得知采取最終措施或結束調查或未采取措施而結束(反傾銷)程序所依据的最終的主要事實与理由﹛﹛
﹛﹛及時行使依照第20條所賦予的權利,被訴者就能知曉歐盟決定采取反傾銷措施所依据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從而為下一步行使陳述權打好基礎﹛
﹛﹛行使知情權應當注意如下事項:
﹛﹛(1)須以書面形式行使;
﹛﹛(2)須在規定時間內行使﹛
﹛﹛行使知情權的被訴者應在歐盟反傾銷机构公布征稅之日起算1個月內提出,如果前項征稅不存在則該期限由委員會決定﹛
﹛﹛4.听証權﹛是指在開始調查程序的通知公布后,被訴者享有向委員會提出听証要求的權利﹛
﹛﹛根据規則第5.10條及第6.5條的精神,提出該要求的被訴者應滿足3個條件:
﹛﹛A.按通知要求作了申報;
﹛﹛B.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書面提出了听証請求,以及提供了該程序實施的結果确實与自己關聯的証明;
﹛﹛C.有需要听証的特別理由﹛
﹛﹛除非這些要求會延遲調查程序的進行,委員會將不拘形式,滿足這些听証要求﹛出于保密的需要,听証將嚴格限制在相關各方的代表与委員會成員之間進行,不作筆錄﹛
﹛﹛5.對席權﹛這項權利有時也表述為﹛辯論原則﹛或﹛辯護權﹛,是從司法程序的﹛對審原則﹛中引進被應用于反傾銷調查程序中的﹛基于司法訴訟的公正性,對席權不僅賦予了被訴者,也賦予了申訴者﹛對席權可以表述為:在保護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對立各方為保護各自的利益,以實現全部訴求或成功進行辯護,均有權向委員會出示一切必要的材料;對立各方均有權閱知對方提供給委員會的一切文件﹛資料﹛証据等﹛
﹛﹛規則第5.11條對此作了規定﹛
﹛﹛對席權貫穿于調查程序的各階段,給關聯各方提供了了解對方的意圖及适用的方法以便形成自己意見提供了可能性﹛被訴者可以利用這項權利,充分占有各种對自己有利的資料和信息,了解對方的意圖從而形成對己方有利的意見﹛
﹛﹛6.對質權﹛即被訴者有要求与關聯各方特別是与具有相反利益的對方見面以進行相反觀點材料的對照与反駁的權利﹛
﹛﹛規則第6.6條對此作了規定﹛
﹛﹛然而,根据規則第6.6條規定,申請對質并不必然導致与對方見面,如果對方不愿意見面的話﹛雖然承諾約見但并未踐約也不會引起不利后果﹛另外,申請行使對質權必須事先作過有效申報,并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設立對質權的目的,最初几年似乎是為對立各方尋找一种友好解決途徑﹛隨著調查數量及代表各自利益敵對情緒的增加,導致了這類申請非常稀少﹛對所提供材料的保密需要,也是對質減少的原因之一﹛
﹛﹛7.陳述意見權﹛即被訴者向委員會陳述己方觀點和意見的權利﹛
﹛﹛規則第5.10條﹛第20.5條對此作了規定﹛
﹛﹛對被訴者來說,行使陳述意見權是應訴反傾銷的一個決定性的步驟﹛
因為在行使前述諸如申報權﹛信息交流權﹛知情權﹛對席權﹛對質權﹛听証權等一系列權利后,被訴者對于案件的整個過程以及其重點及關鍵所在﹛對方的論點論据及使用的方法策略等等都有了全面﹛透徹的了解,從而有條件做一個全面深刻﹛富有說服力的總結性意見﹛一般說來,只要其觀點﹛意見得到充分論据支持,就會受到委員會的重視﹛委員會將在決定采取措施之前加以考慮﹛
﹛﹛行使陳述意見權時應注意:意見書應在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送達,該期限由委員會根据調查進展情況而定,但不得低于10天﹛
﹛﹛8.保密權﹛即被訴者在反傾銷調查程序進行過程中有保護商業秘密的權利﹛
﹛﹛規則第19條對此辟有﹛保密待遇﹛專題﹛
﹛﹛第19.1條規定,以下兩類信息被視為秘密信息:
﹛﹛其本身具有秘密性質,如其泄露將顯著有利于競爭對手,或者將對信息提供者及信息擁有者造成顯著的不利;
﹛﹛在調查過程中由信息提供者以保密名義提出,并經主管部門給予保密信息待遇的信息﹛一條信息可以被其擁有者視為秘密﹛在此情況下,被訴者要得到保密待遇,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一個不保密簡述﹛
﹛﹛不管是理事會﹛委員會﹛還是成員國,在沒有特定允許的情況下,均無權泄漏當事人提供并要求保密的信息﹛
﹛﹛9.返稅權﹛是專門針對進口商而言的﹛即在一段有代表性的時期內,如果能夠証明傾銷幅度已被消除,或被減至反傾銷稅稅額以下,那么,進口商有要求返還多征收的反傾銷稅額的權利﹛
﹛﹛規則第11.8條對此作了專門規定﹛
﹛﹛行使返稅權的進口商,須在自決定征收最終反傾銷稅額或臨時反傾銷稅額之日起算6個月內通過其本國向委員會提出返還要求,委員會經与其它成員國協商后,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算18個月內作出是否返還的決定﹛如果決定返還,則應在其后的3個月內支付﹛
﹛﹛10.司法救濟權﹛即通過司法程序來維護被訴者權益的權利﹛
﹛﹛反傾銷程序雖然號稱﹛准司法程序﹛,但其畢竟不是司法程序,同樣要受到司法机關的監督和制約﹛雖然規則對反傾銷程序的監督問題沒有做任何規定,但依照﹛歐共体協定﹛第230條﹛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在同等條件下,均可以就歐盟所做的針對其自己的決定,或者雖是針對他人,但与自己直接相關的并且以規則名義出現的各种決定提起訴訟﹛﹛的規定,被訴者如果對歐盟反傾銷机构所做的最終決定不服,都可以向歐盟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被訴者行使其司法救濟權應在兩個月內進行,該期限視情況或從決定公告之日,或在被訴者被告知之日,或者自被訴者知悉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