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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傾銷的補救措施
中國海關綜合信息資訊网-海關通關報關咨詢/進出口統計數据關稅查詢
﹛﹛一﹛臨時反傾銷措施﹛進口方當局在反傾銷調查中,若初步認定存在傾銷﹛產業損害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為防止傾銷的繼續發生,而采取一种短期補救措施,被稱為臨時反傾銷措施﹛這种短期補救措施可以采取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或擔保方式(即支討現金或証券保証金),但均不應大于臨時估算的傾銷差額﹛臨時反傾銷措施只能在開始調查之日起的60日后采用,實施期一般不超過4個月,最長不超過9個月﹛

二﹛价格承諾﹛在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存在傾銷﹛產業損害及其因果關系后,若出口商主動承諾提高相關出口商品的价格或停止以傾銷价格出,并且得到進口方有關當局的同意,反傾銷調查即告中止或完全終止,而不再采取任何臨時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在達成价格承諾協議后,如有証据表明傾銷仍然存在,進口方當局可立即采取反傾銷臨時措施﹛

三﹛反傾銷稅的征收﹛如果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存在傾銷﹛產業損害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口方當局便可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自開征之日起的5年內一直有效,直到能抵消傾銷所造成的損害為止﹛反傾銷稅的征收額度不應超出傾銷差額﹛當反傾銷稅數額是按照溯及基礎計算(即前推計算)時,應盡快作出最終支付反傾銷稅的決定﹛所支付的反傾銷稅如有余額,應盡快退款﹛當反傾銷稅的額度基于超前的方式估算時,對于超出傾銷差額的支付額應及時退還﹛

四﹛防止規避反傾銷稅措施的規定﹛當進口方對傾銷產品實施反傾銷措施后,出口方往往會采取一些措施來規避反傾銷稅,如不再向進口方出口适用反傾銷稅的產品,轉而出口零部件再在進口方境內加工成成品﹛對此,﹛反傾銷協議﹛規定這种規避行為無效,進口方針對進口的零部件可征收反傾銷稅,但必須要符合以下几個條件:

1﹛在進口方境內加工或裝配的產品与适用反傾銷稅的產品是相同產品;

2﹛加工商与出口商有伙伴關系或代表出口商進行加工;

3﹛零部件進口大為增加;

4﹛自征收反傾銷稅后,相關產品的加工活動大為擴展;

5﹛進口零部件的總成本超過全部零部件總成本的70%以上,或加工附加值占出厂成本的25%以下;

6﹛在進口方加工裝配的產品价格為傾銷价格;

7﹛為防止進口方相關產業繼續受到損害,有必要對進口零部件也征收反傾銷稅﹛

五﹛代表第三國的反傾銷行動与發展中成員方﹛﹛反傾銷協議﹛第14條規定,代表第三國的反傾銷行動的申請應由該第三國主管机构作出﹛此申請應有充分証据証明進口產品存在傾銷且對該第三國國內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是否代表該第三國采取反傾銷措施取決于進口國,并應得到貨物貿易理事會的批准﹛

﹛ ﹛反傾銷協議﹛第15條規定,發達成員方在采用反傾銷措施之前﹛必須專門考慮到發展中成員方的特殊情況﹛如果征收反傾銷稅會影響發展中成員方的根本利益,在實施之前應探求采用其他補救措施的可能性﹛

*上篇文章: 中國商品遭遇反傾銷的特點
*下篇文章: 傾銷害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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