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反傾銷手段是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所允許的保護國內產業的三种合法手段(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之一,調查當局對征收反傾銷稅的稅率有選擇余地,不用考慮關貿總協定第一條最惠國待遇的承諾﹛更主要的是,反傾銷協議中未明确規定的地方又為調查當局提供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權﹛故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所廣泛采用﹛ ﹛﹛我國的出口產品在國外就頻頻遭到進口國當局的反傾銷調查﹛据不完全統計,從1979年截至1997年3月,我國出口產品遭反傾銷調查的案件就達270多起,尤其是在八十年代后期至九十年代中期這段時間里﹛影響較大的案例有:1993年4月墨西哥對我國發起十大類四千多种商品的反傾銷調查,征稅幅度從16%到1105%不等﹛
﹛﹛在1993年7月美國產業提出企業裁定分別稅率,打破了過去對我國所有應訴企業實行一個稅率的做法,鼓勵了我國企業應訴的積极性,同時使美國今后對華反傾銷案的分別裁定有了法律依据,具有重大的突破意義﹛在美國對我國提起的蜂蜜反傾銷調查中,經過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的不懈努力和應訴企業的積极配合,最后使美方同意与我國簽訂﹛中止協議﹛,保住了對美國的出口市場﹛由于美國一般不輕易与它認為是﹛非市場經濟﹛的國家簽訂﹛中止協議﹛,所以這也是我國應訴工作的一個重大成果﹛
﹛﹛另外,在1996年5月澳大利亞的草甘鱗案中,首次接受我國應訴企業的成本价格作為計算的基礎,而不來用﹛替代國﹛的做法,為我國打破﹛非市場經濟﹛地位的論斷開了個好頭﹛迄今為止,歐盟是對華進行反傾銷最多的地區,其中1995年和1996年提出的鞋和箱包案所涉及的年度出口金額最大,高達4.5億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