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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反傾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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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個正式對反傾銷進行立法的國家﹛1903年,加拿大在修改其1897年的關稅法時增加了反傾銷的規定﹛此后,加拿大又制定了相關的反傾銷條款實施細則,成為世界上最早的﹛比較完備的反傾銷法体系﹛1903年反傾銷法的最大特點是,征收反傾銷稅不必預先証明本國產業是否因外國產品傾銷而受到損害,只要証明傾銷存在,即可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的幅度相當于傾銷的幅度﹛這种作法一直持續到60年代﹛加拿大處理反傾銷案件的主要机构有稅務部﹛國際貿易法庭﹛海關﹛財政部和聯邦上訴法院﹛

稅務部在反傾銷案件中的主要職責包括受理反傾銷申訴﹛對被控傾銷的產品進行調查﹛确定傾銷是否存在及傾銷幅度和經專門調查后确定征收反傾銷稅的稅額﹛其中,稅務部最重要的職責是确定傾銷是否存在﹛

國際貿易法庭的主要職責是确定損害是否存在,以及傾銷与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還可以就實施反傾銷措施是否符合公眾的利益提供咨詢意見﹛

海關負責協助稅務部進行調查,并執行征收反傾銷稅的命令﹛

加拿大財政部負責完善進口控制立法,財政部長在名義上擁有最終确定反傾銷稅率的權利,因此,對反傾銷也有一定影響﹛但財政部不介入具体事務﹛

聯邦上訴法院負責審理与反傾銷有關的上訴案件﹛

1981年5月,加拿大第一起針對我國的反傾銷案正式立案,是對我國的防水膠鞋提起的﹛至今,加拿大對我國產品已提起十余起反傾銷案﹛

在80年代的反傾銷案件中,加拿大一直視我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多采用第三國作為替代國﹛加拿大選擇替代國的標准目前十分模糊,無一定之規﹛凡愿与加拿大政府合作,愿意提供資料的出口商所位于的第三國都可作為替代國﹛在以往的案例中,加拿大就曾采用過英國﹛美國﹛日本﹛德國等國作為替代國﹛這主要是由于使用﹛在經濟上与非市場經濟國家可比﹛的標准,往往遇到所選擇的第三國不愿意合作的問題﹛

90年代后,加拿大對我國發起的反傾銷調查的案件相對80年代數量有所下降,1992年7月對我國出口的防水鞋進行的反傾銷調查還作出了未造成損害的最終決定﹛

*上篇文章: 澳大利亞反傾銷法律制度
*下篇文章: 國際反傾銷法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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