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澳大利亞對我國首次提起反傾銷,至今我國已有約30种產品被控傾銷﹛﹛﹛澳大利亞的反傾銷法律主要包含在1999年7月1日生效的﹛海關法﹛修正案,与1901年的﹛海關法﹛和1975年的﹛關稅法﹛相比,主要變化有:
﹛﹛1.海關總署擁有調查和提出建議的雙重權利﹛
﹛﹛2.反傾銷調查的時間只有175天﹛
﹛﹛3.專門設立了一個叫貿易措施審查官的机构﹛如果貿易措施審查官認為部長的決定不正确或者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它可以向部長提出建議(但部長可以不接受)﹛
﹛﹛4.正常价值和國內產業的定義發生了一些變化﹛
﹛﹛在确定國內產業時,原來的﹛關稅法﹛規定,所謂的﹛國內產業﹛,至少要有25%的成本和費用必須發生在澳大利亞,但是新的﹛海關法﹛規定,﹛有一道重要的工序發生在澳大利亞境內﹛即可﹛如果某一國家是非市場經濟,政府將根据第三國(替代國)的情況來确定出口的正常价值,澳大利亞政府一直到1996年還將我國作為一個非市場經濟國家,我國出口商為此損失慘重﹛自1996年后,澳大利亞政府改變了態度,將我國視為是﹛過渡性經濟﹛,這意味著可以采用通常的計算方法來計算正常价值﹛但新通過的修正案在這一問題上發生了倒退,其內容包括:
﹛﹛(1)新法案适用于那些過去被作為非市場經濟的國家(理論上包括俄國﹛波蘭等,實際上直接指向我國)﹛
﹛﹛(2)如果某國的產品有﹛价格控制情況﹛,那么將根据﹛所有相關的資料﹛,其實就是使用﹛替代國﹛標准﹛
﹛﹛(3)如果沒有﹛控制价格情況﹛,但制造此產品的某些原材料是由國有企業提供的,而且這些原材料的成本超過最終生產成本的10%,那么將﹛根据所有有關資料,由海關部長決定原材料的數量和价值﹛,實際上還是根据替代國標准來計算原材料成本﹛這樣,正常价值將被大大提高﹛
﹛﹛澳大利亞政府針對農產品有一個特殊的規定,如果進口的農產品是稍經加工的,原料与成本之間极其相近,那么盡管國內的原料產品不是進口產品的相似產品,政府仍然允許國內原料行業提起反傾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