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0﹛1998年,美國調查的反傾銷案共有1200余件,涉及的總金額達997.18億美元,最終裁定損害成立,并征收反傾銷稅的占35%,為總金額的48%﹛美國的反傾銷措施對各國普遍使用,根据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的統計資料看,我國已成為美國反傾銷的10個主要國家之一﹛在1980﹛1998年調查的案件中中國占5.1%,而其他被調查的國家除巴西以外,几乎全是經濟發達國家和地區﹛
﹛﹛美國反傾銷法旨在對美國生產商因不公平的進口貿易競爭而受到損害予以補償﹛補償与進口商所支付的﹛反傾銷﹛稅相當﹛
﹛﹛(一)美國反傾銷的主管机构
﹛﹛在美國,一個反傾銷案件的審理可以涉及5個享有管轄權的机构,不僅与行政机构密切相關,而且可以涉及到司法机构,所涉机构的權限各有分工,彼此制約,保証了案件審理的公正性﹛按照美國法律的規定,如果一個行政机构受理了反傾銷案件,此時它具有准司法机构的功能﹛
﹛﹛美國商務部負責調查和裁定外國進口產品在美國銷售是否构成傾銷,以及傾銷幅度的大小﹛如果商務部對傾銷作出肯定性裁定,委員會同時對損害作出了肯定性裁定,商務部再就傾銷進口的產品作出征收反傾銷稅的裁定﹛商務部的工作具体由其下屬的國際貿易署進行﹛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負責調查傾銷進口產品對美國同類產業的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以及對同類產業建立造成的阻礙,并負責在調查基礎上作出是否构成損害的裁定﹛
﹛﹛美國海關總署負責根据商務部和國際貿易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征收反傾銷稅﹛
﹛﹛國際貿易法院負責受理當事人對行政反傾銷裁定不服提起進行司法審查的請求;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則受理當事人因對國際貿易法院司法裁決不服而提起的上訴﹛
﹛﹛(二)現行美國反傾銷法律体系
﹛﹛美國反傾銷法包括實体法和程序法兩部分﹛實体法主要內容是征收反傾銷稅的條件﹛征收反傾銷稅﹛中止協議和反規避措施等﹛程序法主要包括美國反傾銷主管机构以及反傾銷訴訟程序﹛
﹛﹛根据美國反傾銷法,一旦美國生產商﹛工人認為國外同業競爭者對美傾銷,他們就可以向美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提出反傾銷申訴﹛
﹛﹛征收反傾銷稅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美國商務部調查并确定存在低于公平价值的銷售即傾銷﹛國外產品在美國的銷售不應低于公平价值,在确定是否以低于公平价值銷售時,應在出口价格或推定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間進行公平比較﹛其差額就是傾銷幅度﹛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商將產品出售給進口商的价格;推定出口价格是以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買主的价格為基礎的价格﹛這兩种价格需要根据不同的情況進行增加或扣除﹛正常价值通常指產品在出口國國內用于消費的銷售价格,即國內銷售价格,這一价格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調整﹛另外,如果确定正常价值時不能通過消費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也可以是該商品的推定价值,它由生產成本﹛管理費用和利潤及包裝運輸費用构成,在計算時須忽略低于生產成本的銷售﹛
﹛﹛2.國際貿易委員會調查并确定存在對美國產業的損害﹛委員會必須确認傾銷進口對美國生產相同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或實質阻礙美國產業的建立﹛在調查中只要求傾銷進口是造成損害的其中一個原因﹛
﹛﹛實質損害指不是無關緊要的﹛非實質性的或不重要的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是指進口國有關工業雖未處于實質損害的境地,但有事實証明將會導致這种境地,即已受到了損害威脅﹛在實踐中,實質阻礙美國產業建立的案件還沒有﹛
﹛﹛3.委員會确定傾銷与損害間存在因果關系,即損害是由于進口產品的傾銷造成的﹛委員會就國內產業是否由于低于公平价值的進口受到實質損害而作出裁定,而不是由于包括其他因素的低于公平价值的進口的原因使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很多國內產業受到來自多种因素的損害﹛在這些因素中,可能有多种因素獨立引起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
﹛﹛美國反傾銷訴訟程序十分复雜,包括調查程序﹛征稅程序﹛行政复審和司法審議,需要花費很長時間才能結案﹛其中在第一個程序當中又有若干复雜的規定﹛
﹛(三)美國反傾銷的主要特點
﹛﹛反傾銷法是美國外貿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具有美國法律的共同特點:
﹛﹛1﹛逐步向WTO﹛反傾銷協議﹛靠攏﹛過去的美國反傾銷立法對損害的确定同价格的确定一樣,具有很大的主觀隨意性,賦予執法者以极大的自由裁量權﹛往往根据其對外貿易政策以及整個國際經濟形勢的變化,作出符合其自身需要的裁決﹛現行美國反傾銷法己根据CATT反傾銷協議不斷修訂,最近的修正就是根据1994年WTO﹛反傾銷協議﹛的要求進行的﹛
﹛﹛2﹛重在維護國家利益﹛外貿法規定的進口救濟多种多樣,范圍也不同,除了反傾銷反補貼外,還有保障措施﹛調整援助﹛市場破坏等,但一個共同點是國家利益的決定性﹛
﹛﹛3﹛國內法优先于國際協定﹛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國法的規定与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适用國際條約﹛這就將國內法置于國際條約之下﹛但美國恰恰相反,盡管依憲法規定,國際條約和國會立法都是僅次于美國憲法的美國最高法律,二者是平等的,且依一般原則后法优于前法﹛
﹛﹛4﹛嚴格規范的操作程序﹛程序法是實体法實施的依据和保障﹛美國反傾銷立法和實踐都較早,經過不斷修訂立法和制訂工作指南,不斷增加﹛丰富了對操作程序的要求﹛何時發起調查,何時作出裁定,何种情況下延長時間,何种情況下采取措施,都有明确的規定﹛資料的搜集﹛使用﹛披露﹛保密,申訴人和被訴人資料的提供﹛修訂,都會找到相應的約束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