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WTO一攬子文件之一的﹛關于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對反傾銷調查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根据WTO的有關原則,凡成員方制定反傾銷法律或者采取反傾銷調查行動,都必須与該文件保持一致﹛ ﹛﹛反傾銷調查程序包括申訴﹛立案﹛調查﹛裁決﹛复審等階段﹛
﹛﹛1﹛協議規定﹛任何一起所宣稱的傾銷存在﹛其程度和影響的調查,應由本協議所定義的國內產業或者代表他們提出書面申請而開始﹛﹛申訴反傾銷調查的啟動一般應由進口方受到損害的行業或其代表向有關當局提交書面申請,這是反傾銷調查的必要條件﹛一般情況下,進口方當局不會主動發起反傾銷調查,特殊情況除外﹛申訴書主要內容應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產品產量与价值﹛被指控產品所屬國家及相關企業名稱﹛被指控方產品在其國內的价格等資料﹛
﹛﹛2﹛立案,進口方當局在确認申訴材料真實可靠,決定立案后,就要通知其產品遭到調查的成員方,和調查當局所知道的有利害關系的各方,并予以公告﹛向被調查方發出的通知應當列明應訴材料的送達地點及時限等﹛
﹛﹛3﹛反傾銷調查主管當局根据申訴人提出的申請,在一定的期限內,對被告方的產品傾銷幅度﹛對國內行業的損害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核實﹛一般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在1年內結束,無論何种情況不得超過從調查開始之后的18個月﹛調查中有如下注意事項:
﹛﹛(1)當事各方提供的証据必須是書面形式,即使是听証會的口頭辯論,事后也必須提交書面材料﹛
﹛﹛(2)給被訴方發出的調查表,要至少給予30天的期限回答問題(以發出之日起的7天為送達)﹛
﹛﹛在調查期間,各利害關系方有權舉行听証會為其利益辯護﹛
﹛﹛為証實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進口方當局可以在其他成員方境內進行現場調查﹛
﹛﹛如果有關利害方不提供資料或者阻礙調查的進行,進口方當局可依据提起反傾銷調查申訴的一方提供的資料作出裁決﹛
﹛﹛調查當局有義務听取被訴傾銷產品的用戶及消費者發表評論﹛
﹛﹛4﹛初裁与終裁初裁是指在完全結束調查之前,調查當局如果初步肯定或否定有關傾銷或損害的事實,可以對相關產品采取臨時措施﹛終裁是指調查當局最終确認進口產品傾銷并造成損害,從而對其征收反傾銷稅﹛
﹛﹛如果征收反傾銷稅,數額不得超過傾銷幅度,可以征收反傾銷稅直至抵銷傾銷損害,但最長不超過5年﹛反傾銷稅一般不能追訴征收﹛但是,為了防止出口方在調查期間,搶在進口方采取措施前大量出口傾銷產品,反傾銷守則也規定了在确實發生上述情況時,進口方當局可以對那些臨時措施生效前90天內進入消費領域的產品追訴征收最終反傾銷稅﹛
﹛﹛5﹛行政复審反傾銷稅實行一段合理時間后,對于是否繼續征稅,進口方當局可以主動或應當事人的要求進行行政复審,以确定是否繼續或中止征收反傾銷稅或价格承諾﹛
﹛﹛上文提到在初裁時,調查當局可以采取臨時措施,這些臨時措施可以包括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或者擔保方式,或者采取預扣估計反傾銷稅的措施﹛臨時措施只能在反傾銷調查開始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實施期限一般不超過4個月,最長不超過9個月﹛
﹛﹛關于价格承諾﹛在進口方當局初步确認存在傾銷﹛損害及其因果關系后,如果出口商主動承諾提高有關商品的出口价格或者停止以傾銷价格出口,并且得到進口方當局的同意,那么反傾銷調查程序可以暫時中止或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