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政府采取了多种管理方式以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第一﹛進口產品的海關估价規定﹛埃海關法明确規定,埃及海關有權對那些被認定為"低報"的進口商品進行人為的重新估价﹛被估价的商品往往不分檔次,任意定价﹛同一种產品在不同的時間或不同的港口報關,其估价价值經常相差數倍﹛這對于埃進口商來講十分不便,几乎無法計算成本﹛人際關系非常重要,行賄受賄等私下交易較為普遍﹛
﹛﹛第二﹛對來參展的產品征收高額的保証金或高額關稅﹛對于凡來埃及參加展覽的商品一律先進行估价,然后再采取征收保証金的做法﹛商品一旦售出,由當值海關人員決定海關稅率,其稅率往往高達100%﹛
﹛﹛第三﹛進口商品的認証制度﹛埃及海關規定,凡出口到埃及的商品單証,主要是發票﹛衛生証明﹛分析報告及原產地証書,必須由當地公証机關公証﹛并經埃及駐出口國使領館認証后,貨物方可放行﹛埃政府只在我國北京和上海設有使領館,我國出口企業無論在何地,在准備好單証之后,必須前往北京或上海辦理認証事宜,且每种單証的認証費用達120美元﹛即使是代理合同也需要上述机构的認証﹛公証,這無形中不僅增加了我國出口企業的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第四﹛對進口商品加收各种雜費﹛埃及海關規定,各种進口商品除繳納關稅与消獸稅以外,同時需繳納2-5%的海關服務費﹛一個標准集裝箱在埃及海關的雜費(不包括按比例繳納的關稅﹛消獸稅和服務費)約185美元,而在約旦海關只需92美元﹛在發展中國家,清關提貨一般需要3.5天,而在埃及一般需要經過45道不同的手續,24個人的簽名,最快也要10天左右的時間,一般可長達30天左右﹛
為減少貿易逆差,保護國內企業,埃政府一貫堅持在政策上鼓勵出口限制進口,提倡使用國貨替代進口產品的方針﹛埃政府采取了許多做法鼓勵出口,其中包括:簡化出口報關手續﹛加強出口退稅的措施,為擴大產品出口設立出口援助基金,為出口商提供資金支持等等﹛而對于進口來說,不僅沒有采取任何鼓勵或簡化程序,反而設置了許多障礙,諸如:取消塞得港自由區的地位,致使該港口的進口額大幅下降,各商店生意清淡,紛紛關門或轉型;對進口商品除按埃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以外,還經常出現一些刁難性的做法,如怀疑我國生產企業是与以色列合資的,而不予放行,直到我有關部門出据証明后方可放行﹛這往往需要耽誤二個月的時間方可清關﹛
﹛﹛從1999年開始,為限制進口,埃銀行對于大部分埃可以生產的制成品的進口對外開立信用証,取消了授信額的做法,均需要100%的保証金﹛這無形中使那些資金短缺的埃及中小進口商無法正常進口,進口額相對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