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0年11月和2001年1月,印度外貿總局兩次發布公告,要求所有進口零售商品的生產﹛包裝和銷售符合﹛度量衡法規﹛的規定,并提供下列信息:進口商名稱和地址,商品名稱,按照度量衡標准單位計算的淨重,商品生產﹛包裝和進口日期和最高零售价(包括所有的稅﹛運費﹛佣金﹛廣告﹛提貨和打包費用)﹛ 另外,食品進口日期不能少于整個有效期的60%﹛ 印度規定,進口化妝品要附有發票或報告,顯示該批貨物中每件化妝品的數量﹛生產商名稱和地址,還要向海關關長提交一份生產商或生產商代理或進口商或進口商代理簽署的該批化妝品符合﹛藥品和化妝品法案(1940)﹛第三章及其實施細則的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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