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証書是証明商品的原產地,即貨物的生產或制造地方的一种証明文件﹛任何進口國在原產地規則允許的范圍內都可以頒發這樣的証書,它可以准許關稅讓步,或僅僅是非特惠証書,不承認任何的關稅讓步﹛原產地証書分為兩類:(1)特惠原產地証書,(2)非特惠原產地証書
特惠原產地証書包括:
1﹛普通优惠制(GSP,簡稱普惠制)是指工業化(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級產品)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單方面的,非契約性的關稅优惠制度﹛在這种GSP計划下,給惠國有:
美國,歐盟,加拿大,澳大利亞(只面對不發達國家),新西蘭,日本,挪威,瑞士,保加利亞,波蘭,匈牙利,斯洛伐克,俄國,和捷克斯洛伐克等﹛
2﹛全球貿易优惠制(GSTP)是簽署了協議的發展中國家之間的一种貿易妥協制度﹛目前,GSTP有46個成員國,印度已經在一些有限的產品上和12個國家相互實施關稅讓步﹛
3﹛南亞區域合作聯盟(SAARC)的七個成員國簽署了成立﹛南亞特惠貿易安排(SAPTA)﹛的協定,他們分別是印度,巴基斯坦,尼泊爾,不丹,孟加拉國,斯里蘭卡和馬爾代夫﹛
4﹛曼谷協定是一份特惠貿易協定,全稱為﹛亞太經社會發展中成員國貿易談判第一協定﹛﹛該協定是在聯合國亞太經濟社會委員會(亞太經社會ESCAP)主持下,在發展中成員國之間達成的貿易优惠安排,旨在通過放寬關稅和非關稅壁壘和利用其它談判技巧等措施擴大貿易自由化的發展,從而促進成員國經濟發展﹛
5﹛印度和斯里蘭卡于1998年12月20日簽署了自由貿易協定(FTA),協定于2000年3月開始實施﹛協定簽署后,斯里蘭卡政府和印度政府分別于2000年2月和2000年3月發布了必需的海關關稅讓步的通知﹛
非特惠原產地証書僅僅証明產品來自哪個國家,在向進口國的出口方面并不給予任何的關稅优惠待遇﹛
我國与印度兩國政府于2003年2月就﹛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發展中國家成員關于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以下簡稱﹛曼谷協定﹛)中相互适用問題達成一致﹛經雙方政府批准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曼谷協定﹛框架下的關稅減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