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原產地管理局依据實際執行的法規發放原產地証書﹛這些法規自從實施1955年阿拉伯聯盟國家間提供貿易往來和過境貿易便利的協議以來一直執行﹛
直至1972年5月1日開始實施普惠制,我們開始制訂了一些适用于這种制度的法規﹛這些法規規定:對于工業產品,管理局根据由工業部工業監督局出具的确認出口商品构成成分﹛包含埃及本地材料的比例的行政公証証明頒發產地証;對于不實行監管的農產品﹛或實行品質監管的農產品而沒有行政公証証明的,管理局根据農業檢疫所出具的証明頒發產地証;對于其他產品,根据其他有關方面出具的行政公証証明頒發產地証﹛
但是,在接近1984年底時,行政公証証明發生了一些變化﹛首先,服裝﹛紡織品出口時,不再有政府証明,僅憑出口商提供的報告,承諾出口商品采用當地材料的比例不低于50%﹛
還陸續出現了一些其他變更﹛只是沒有涉及到對協議國家(采用記帳貿易方式)出口所附帶的產地証﹛具体變更是:
1973年政府副總理兼經濟和外貿部長頒布233號決定(發表在1973年6月19日出版的136期政報上)規定管理局根据自行制訂的指令負責頒發所有出口產品產地証﹛并要求提供有關樣本﹛
自從頒布了上述決定和以后陸續頒布的其他決定后,管理局成為授權對埃及出口產品頒發產地証的政府机构﹛
第一章 原產地管理局
原產地管理局是隸屬于埃及出口總局的一個管理机构,主要從事:
1﹛ 与有關方面共同研究埃及參与的貿易优惠安排,以全面享受這种安排﹛
2﹛ 与有關方面共同研究有關消除埃及產品出口其他國家遇到的非關稅壁壘﹛
3﹛ 對埃及有關出口方面公布和宣傳埃及參与的所有國際貿易优惠安排﹛
4﹛ 根据進口國的條件對埃及出口產品頒發產地証﹛
5﹛ 對不同部門的原產地管理部門進行業務管理﹛
管理局本部机构共分三個部門:
協議研究部門:主要負責對貿易協定進行研究,全面利用進口國對埃及產品給予的优惠,為埃及國家利益服務;确定協議涉及的產地証种類;与執行貿易有關的政府机构,例如貿易代表處﹛海關﹛支持棉紡織品出口基金會等進行聯絡協商;關注協議的修改﹛
阿拉伯原產地証頒發部門:根据埃及參予簽署的阿拉伯貿易協定對25种出口商品頒發原產地証明﹛
外國原產地証頒發部門:根据埃及參予簽署的所有貿易協定的相關規定,頒發外國原產地証明﹛
上述三部門互相配合,承擔各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協調和技術工作﹛
(譯者補充:全埃及共設24個分支机构,因地理位置等因素,業務側重略有區別﹛其中設在亞歷山大港的分支机构最大,業務量也較重,該分支机构又下設4個辦事處﹛)
第二章 原產地原則的發展
經常出現一些影響确定出口產品產地的變化﹛世界上經常關注的,首先是附加值原則﹛這是所有國際協議要求的產地証的基礎﹛特別是阿拉伯國家,要求評估在最終工業產品中進口部分和材料的价值﹛在准備出口的最終產品价值中所占的比重﹛稱之為附加值﹛可以反過來推算,即在准備出口的埃及最終工業產品的价值中添加在進口部分或材料上的當地材料的价值﹛在阿拉伯國家之間的進出口貿易中,這個比例不得低于40%或50%﹛但是,出現了新的評估原則,這就是產品獲得原產地國家產品資格的產地加工原則﹛根据這項原則,首先必須弄清產地加工的定義﹛根据埃及与歐洲經濟共同体國家簽定的普惠制協議第二號議定書關于确定原產地產品原則的定義和行政合作途徑第一條的規定,确定產地為埃及的產品:
1﹛ 全部在埃及獲得的產品﹛
2﹛ 在埃及獲得的,在制造過程中加入了非埃及獲得的產品,該產品須經過充分加工,使其產生的產品的海關類別完全有別于加工使用的產品的海關類別﹛盡管如此,對產地為歐共体國家的產品不要求該條件﹛
這是歐共体在進口埃及產品時采用和執行的原產地加工的原則﹛根据這一原則,必須對進口的生產材料進行加工﹛改造,使用其生產的准備出口的最終產品的按照布魯塞爾商品名稱海關定義規定的海關類別完全不同于生產原料的海關類別﹛
有一些國家在确定出口產品產地原則時要求將上述兩种評估原則結合起來﹛要求實行兩种評估原則相結合的确定產品原產地的原則的,有美國﹛以及一些實行普惠制的國家﹛
綜上所述,從總体上說,要使產地為埃及的出口產品在出口世界上所有國家時能夠獲得埃及產地証書,其產品應該:
1﹛ 產品應是全部在埃及獲得的﹛這种商品适合所有國際協議的要求﹛
2﹛ 按照附加值原則确定產地的產品﹛
3﹛ 适用進口部分加工原則的商品,宜于向歐共体出口﹛
4﹛ 要求結合上述兩种原則獲得埃及原產地証書的產品﹛
第三章 貿易協定
埃及与世界各國通過下述貿易協定進行經濟往來和貿易合作:
阿拉伯聯盟國家之間提供貿易往來﹛開展過境貿易的協定
阿拉伯聯盟國家之間經濟一体化協定
埃及﹛蘇丹海關協定
執行上述三個協定頒發的產地証,實行出口25-6表的阿文樣表﹛
埃及与印度和南斯拉夫擴大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
在該協定框架下,頒發兩种証書:
第一种証書:A類產地証,(出口25-4表)根据協定,對下述商品,作為优惠証書頒發:海關稅號為1-15的磷酸鈣;稅號為20-25的原石膏;稅號為27-25和15-27的所有產品﹛
第二种証書:B類產地証,(出口25-5表)根据協定,作為對除上述A類証書列名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出口的优惠証書﹛
聯合國貿發會議決定的普惠制協定(GSP)
在該協定框架下,頒發Form A產地証﹛
根据這一協定,對出口到下列國家的商品頒發可以享受進口給惠國規定的优惠的原產地証:日本;澳大利亞;挪威;奧地利;瑞典;加拿大;瑞士;芬蘭;美國;新西蘭;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亞;匈牙利;波蘭;前蘇聯;歐共体12國﹛
被稱為77國集團的發展中國家之間貿易談判議定書
根据該議定書,簽署了關貿總協定(GATT)﹛
根据這一協定,頒發作為協定參与國給予進口优惠的 Form A類產地証﹛
埃及与歐共体合作協議
在該協議框架下,頒發過境証書E.U.R.1(出口25-3表)﹛該協議第7條第4款規定,如果作為執行本協議的証明文件,則簽發E.U.R.1過境証書﹛
該証書是作為根据協議,在產品出口下述國家時享受优惠待遇的証書:
德國;英國;愛爾蘭;希腊;西班牙;葡萄牙;盧森堡;意大利;丹麥;比利時;荷蘭;法國﹛
特別注意:行政合作途徑(協議第2號議定書)在關于過境証書的优惠合作協定中規定:
1﹛E.U.R.1過境証書可以在出口相應產品時,當實際出口或确認完成出口后獲得﹛作為特殊例外,可以在出口以后頒發﹛頒証申請和証書原件應保存至少兩年﹛(第7條)
2﹛ 有關出口產品明細在行与行之間不得留有空隙﹛如果未能填滿所有的行,則應在最后一行下面划橫線,并刪去所有空行﹛(第8條)
3﹛ 應在貨物出口后5個月內向進口國海關提交証書(第11條)
4﹛ 當發生証書丟失﹛被盜﹛損坏,發証机關可以根据留存的出口憑証補發証書,并應在補發的証書上用英語﹛或德語﹛或意大利語簽注:DUPLECATE字樣﹛
當必要時,在所有場合﹛所有的証書都執行上述的規定﹛應予遵守﹛
特殊(重要)情況:
當与同一個進口國簽署有多個給予埃及出口產品海關优惠待遇的協議或制度時,產地証或過境証將根据給予优惠最多的協議的規定,按照規定的格式頒發証書﹛因此,沒有批准的証書种類的規定﹛
第四章 產地証書
上章在述及貿易協定時已經說明了使用的証書种類,這里,再次重點重复:E.U.R.1過境証書隨埃及出口到協定包含的歐洲國家的出口商品頒發.
Form A產地証
隨埃及出口到列入對進口商品給予普惠制待遇的國家名單中的國家的出口商品頒發﹛有兩种特殊情況:
第一种情況,頒發給出口到簽署關貿總協定修改后的第三章的國家的產品﹛
第二种情況,根据埃及与奧地利的雙邊協議,當頒發25-3表產地証給手工產品(哈利利﹛凱利姆﹛手工地毯)時,應在証書第4欄加注:It in hereby certified on the basis of veification carried out that the goods described in this certificate are handicraft products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