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若依据337條款對某一進口產品發起知識產權調查,其調查程序如下:1﹛開始調查(Starting the Investigation)
ITC非經請求不能自行發動337條款的調查﹛ITC在受到訴訟請求后30天內決定是否展開調查﹛
2﹛反訴(Response)
一旦ITC決定發動調查,被告有20天的時間反訴﹛自從1994年以來,ITC允許被告在ITC的程序中提出反訴﹛
3﹛調停(Intervention)
調查開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進行調停﹛
4﹛臨時性救濟(Temporary Relief)
ITC應原告的動議(Motion)有權發布在調查過程中生效的臨時性排除令或停止銷售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5﹛調查(Investigation)
ITC決定發動調查后,該案子將分派給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ALJ﹛)由其确定調查的基本規則和查証(Discovery)安排以及最終裁決的日期﹛ALJ會作為ITC的代表在盡早的和可行的時間里做出初始的決定﹛ALJ在發動調查的45天內要确定出調查完成的目標期限﹛
6﹛查証(Discovery)
主要包括証言(Depositions)﹛訊問(Interrogations)﹛文件制作(Document production)﹛請求進入(Requests for admission)以及傳票(Subpoenas)﹛
7﹛前听証會(Prehearing Conference)
當事人雙方和ALJ一般要舉行兩個前听証會,一個在ALJ接受到分派來的調查后的前15至30天內,另一個在听証會舉行之前﹛這兩個會議將為查証(Discovery)和听証會制定基本的規則﹛
8﹛听証會(Hearing)
听証會的目的是為了使ALJ采納証据﹛傾听爭辯以及裁定是否違反337條款﹛
9﹛裁定(Determination)
一旦ALJ做出最初裁定,它將被ITC自動接受并當作ITC的最終裁定,除非至少一個ITC的委員在45天內建議重新審議裁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請求ITC重新審議最初的裁定﹛
10﹛裁定后程序(Post-Determination Proceedings)
(1)總統复議(Presidential Review)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的裁決具有約束力,ITC還得將其最終裁決送交總統一份,并附上相關的建議﹛總統會在60天內作出決定,如果總統否決ITC的裁決,則該決定就為最終裁決,不得提出上訴;如果總統在60天內沒有做出任何舉動或批准ITC的裁決,則ITC的裁決被确認,除非美國總統基于公共政策的考慮而否決此裁決,否則該裁決便具有准司法權的效力﹛
(2)保証金(Bonding)
在總統复議的60天內,ITC准許被告在繳納保証金的前提下可以將其產品繼續輸往美國,保証金額將由ITC确定﹛如果最終裁定被告确實違反337條款,則該筆保証金額將沒收給予原告以作補償﹛
11﹛上訴(Appeal)
任何一方在ITC做出裁定后的14天內都可以請求對裁定進行复議﹛但是這樣一個請求只能討論裁決中新提出來的問題,并且該新問題是該提出方到目前為止仍沒机會對此進行辯論的﹛此外,對于遭受ITC的最終裁決不利影響的一方,如果不服從該裁決可以在60天內向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上訴,如果當事人對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裁決不服,可以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聯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決具有終局性﹛
12﹛救濟(Remedies)
如果ITC最終做出肯定性裁決,則它有權給予以下救濟措施:
(1)﹛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s)
(2)﹛臨時性有限排除令(Temporary limited exclusion orders)(在調查過程中和總統复議過程中)
(3)﹛一般性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s)(針對任何一方,甚至非當事方)
(4)﹛停止進口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
(5)﹛臨時性停止進口令(Temporary cease and desist ord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