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進口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基礎是美國關稅法337條款,該條款禁止進口侵害美國知識產權的物品,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注冊商標﹛和著作權(包括軟件)﹛半導体光電產品﹛商業秘密与灰色市場(gray market)進口等﹛337條款授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指令海關禁止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口﹛ 337條款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几點:
1﹛海關中止放行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口產品,包括仿冒商標的產品﹛侵害著作權的產品以及侵犯專利的產品等﹛
2﹛ITC可主動就進口產品是否侵權展開調查,原告應向ITC提供有關証据﹛
3﹛ITC在申請人提出指控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指控而展開調查,并在聯邦公報上公布調查通知﹛
4﹛原告及被告均有權在听証會前進行實際檢驗
5﹛如果原告在最終裁決之前要求ITC發布一項臨時的暫時排除令,則此時原告必須繳納保証金﹛如果ITC最終裁決被告沒有違反337條款,則該原告交納的保証金就會給予被告以作為賠償費﹛
6﹛ITC可以發布排除令禁止侵權產品進入美國﹛
337條款沒有規定認為微量產品進口可以不适用于337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