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泛使用﹛標准﹛要求作為非關稅貿易壁壘進口限制源于1979關貿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稱之為﹛標准法﹛)﹛這一法規通過1979貿易協定法在美國生效,隨后有相當多的國家效仿﹛(1994)烏拉圭回合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取而代之﹛這一協定約束所有WTO成員國﹛總之,這一法規處理各國控制產品標准﹛產品檢驗程序和產品認証以便放慢或阻止進口商品等問題﹛這一法規規定,部分地或除一些例外以外,進口產品將受到不低于本國原產類似產品或源于任何其他國家產品的待遇﹛這一法規還要求參加國建立一個以處理標准咨詢﹛發布進展并合理通告适用于進口商品的要求以及為那些受到不利影響的國家提供發表看法的机會﹛法規建立了一個國際委員會以處理被認為是違規的情況﹛ ﹛﹛根据美國法律,各州和聯邦机构都可以自行制定產品標准,規定產品的性質如質量等級﹛安全﹛性能或規格﹛包裝及標簽等﹛但是,這些﹛与標准相關的慣例﹛不得給美國對外貿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礙,且必須表明与﹛某一合法的國內目標﹛相一致,比如為了保護健康与保險﹛安全﹛環境和消費者利益﹛有時在聯邦与各州標准之間會發生衝突﹛例如,特許瀕危物种商品交易的聯邦法規优先于加州對此類商品交易的絕對禁止﹛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辦公室被控有義務在美國之內執行標准法﹛
﹛﹛商務部長設立了﹛標准信息中心﹛(國家標准局﹛國家標准与認証信息中心),其部分責任是作為國家信息收集中心,收集与產品標准﹛認証体系﹛与標准相關的慣例等信息,不管這些標准﹛体系或慣例是公開的,還是私有的;國內的或是國外的;國際的﹛地區的﹛國家的還是地方的,通過收費,公眾都可以得到需要收集的信息的副本﹛美國標准已遭到國際法庭的攻擊,認為其違背了國際義務﹛其標准有時受到支持,有時則不﹛比如,按照美加自由貿易區協定第18章建立的兩國仲裁小組決定支持一項美國法規,此法規規定了兩國商務買賣中龍蝦的最小尺寸﹛小組認為,既然這一法規既适用于國內龍蝦也适用于國外龍蝦,因而并非是隱蔽的貿易限制﹛另一方面,1991年,關貿總協定工作小組認為美國用于保護海豚不受金槍魚捕撈者傷害的進口限制則的确違反了關貿總協定﹛工作小組裁定,關貿總協定不允許任何以環保為由的進口限制,不管它們是隱形貿易限制与否﹛這一決定意味著在出口國家撤消了許多有關健康﹛保險和環境條件的美國法規﹛1994年,另一關貿總協定工作小組所做的決定則承認了治外法權環境保護規定的合法性,但反對美國的金槍魚禁令,因為其關注的是捕撈方式﹛1998年世貿組織上訴机构裁決,反對美國禁止從一些國家進口蝦產品的禁令,僅僅因為這些國家沒有按照美國法規所要求,使用避開海龜的裝置進行捕撈﹛上訴机构認為美國的禁令太﹛專斷﹛且﹛不合理﹛﹛
﹛﹛其他國家的標准也已受到質疑,被認為違背了GATT義務﹛比如,美國批評歐盟禁止從美國進口肉類食品,首先說其含有某些激素,后又指責美國肉類包裝設備不符合衛生條件﹛1997年,WTO上訴机构否定了歐盟与激素有關的牛肉進口禁令,認為沒有WTO衛生与生物衛生(SPS)法規所要求的科學依据﹛在轉基因食品有机物(GMOs)方面,美國將來与歐盟之間肯定還會產生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