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与補貼密切相關的另一种不公平貿易行為-﹛傾銷(dumping),美國相關法規也有明确規定﹛ 例如1916年反傾銷法,對于以意圖摧毀或傷害任何美國產業為目的,而以低于市場公平銷售价格或批發价格,銷售進口產品者,課以民事与刑事責任﹛而1930年關稅法第七章,則對經過行政程序認定外國商品系以低于公平交易价格在美國市場銷售,且此种銷售亦對美國產業造成實際損害時,授權聯邦政府對這些商品課征反傾銷稅﹛
另一方面,1988年的綜合貿易与競爭法案則賦予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對第三國造成美國工業損害的傾銷行為,有權要求外國政府采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