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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關于貿易爭端解決須遵循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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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貿易爭端解決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多邊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在發生貿易爭端時,采用多邊貿易机制解決方式,由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爭端解決机制解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承諾,不針對其認為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采取單邊行動,要訴諸多邊爭端解決机制,并遵守其規則与貿易爭端解決机制的最終裁決﹛

2.統一程序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机制規定成員方發生貿易爭端時,要按照貿易爭端解決机制所規定的統一的爭端解決程序進行﹛即要經過磋商与調解﹛專家小組与上訴﹛裁決三個程序最終解決﹛凡是有關﹛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与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与程序的諒解﹛﹛﹛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政府采購協議﹛﹛﹛國際奶制品協議﹛﹛﹛國際牛肉協議﹛的爭端,都适用于統一的程序﹛

3.協商解決爭端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成立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邊貿易体制,以促進世界貿易的發展,提高世界各國人民的生活水平﹛為了實現這個目的,世界貿易組織要求成員方發生貿易爭端時,要尋求積极的解決辦法﹛﹛爭端解決規則与程序的諒解﹛規定,每個成員方對另一個成員方提出的,關于在其境內所采取的影響各有關協議實施的措施問題,應給予同情,并就此提供充分的磋商机會﹛

作為解決爭端的最主要和最正常的基本方法,﹛爭端解決規則与程序的諒解﹛規定磋商的程序是,當成員方一方有理由相信另一方違反了世貿組織附屬協議規定的義務時,該成員方可以提請磋商﹛接到請求的成員方(雙方同意的時間除外)應該自收到請求的10天內對對方的請求作出答复,并在收到請求后的30天內真誠地与對方磋商,以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法﹛如果該成員方在收到請求之日起10天內未作出答复,或在收到請求后不超過30天或雙方另外同意的期限內未進入磋商,請求磋商的成員方可以直接請求成立專家小組;如果在收到磋商請求后60天內,雙方經磋商未能達成一致,則請求成員方可要求成立專家小組﹛

上述情況也有例外,即當情況緊急,包括涉及易腐食品,各成員方應該在收到該項請求后不超過10天內進行磋商,而且,如果在20天內達不成協議,則請求成員方即可以要求成立一個專家小組﹛此外,所有此類磋商請求應該由請求磋商成員方向爭端解決机构及有關的理事會和委員會通報﹛

4.自愿調解与仲裁原則

按照傳統國際法,調解是指將爭端提交一個委員會或調解机构,在公正查明爭端事實的基礎上建議并提出适當的解決方法;斡旋是第三方以各种方式促成當事方進行談判的行為;調停是以第三方的中立身份在當事方之間主持或參加談判以促使雙方接触或達成協議﹛無論是斡旋﹛調解還是調停,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机制中,都必須在爭端各方的同意下才能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可以在任何時候進行,也可以在任何時候終止,但涉及斡旋﹛調解和調停的各項程序,必須無損于任何一個當事方按照這些在任何進一步的訴訟程序中享有的權益﹛若在提出請求磋商的60天期限內已進入斡旋﹛調解和調停,則該起訴方必須允許從提出磋商要求之日起,在要求設立專家小組之前留出60天的期限﹛如果爭端各當事方一致認為斡旋﹛調解和調停程序未能解決爭端,則該起訴方可在60天內提出成立專家小組的請求﹛如果爭端的各當事方同意,在專家小組進行工作的同時,斡旋﹛調解和調停程序仍然可以進行﹛總干事以其職務上的資格可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以協助各成員方解決爭端﹛

仲裁程序也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應該以雙方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為基礎﹛接受仲裁裁決的各當事方要受到仲裁裁決的約束﹛

5.授權救濟原則

針對1947年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机制裁決不執行的狀況,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机制采取了授權救濟原則,即如果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的一方違反協議,給另一方造成了損失,或者阻礙了協議目標的實現,各方應該优先考慮爭端當事方一致同意的与各協議相一致的解決辦法﹛如果無法達成滿意的結果,申訴方通過爭端解決机制獲得救濟﹛其手段是:

(1)被訴方撤銷与協議不符合的措施﹛

(2)補償﹛

(3)中止減讓或其他服務﹛在敗訴方(被訴方)應該履行專家小組和上訴机构的建議和裁決的合理期限之后的20天內,仍然未達成令人滿意的補償辦法,申訴方可以請求爭端解決机制授權其中止适用對有關成員方進行的減讓或其他義務﹛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主要采取﹛交叉報复﹛机制﹛

6.法定時限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新的貿易爭端解決机制不僅确立了爭端解決的程序,而且嚴格具体地規定了各個程序執行的時間﹛在磋商階段,一般情況下,接到磋商請求的爭端另一方應該在收到請求的10天內,對該請求作出答复(雙方同意的時間除外),并在收到請求后的30天內真誠地与對方磋商,以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法;在專家小組階段,專家小組必須在決定建立之后的30天內組成,貿易爭端解決机制必須在專家小組提出報告之后的60天內通過報告﹛從專家小組的成立到向各成員方遞交報告的期限不得超過9個月;在上訴复審階段,按照一般的規則,從爭端解決机构設立專家小組到爭端解決机构通過專家小組報告或上訴机构的報告時間,如對專家小組報告沒有提出上訴階段,不應超過9個月﹛如有上訴階段,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裁決階段,原則上仲裁決定的合理期限應該是執行專家小組或上訴机构的建議的合理期限,不應超過自通過專家小組或上訴机构的報告后的15個月﹛另外,如果一方在時限內沒有行使權利,程序將自動進入下一個階段﹛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整個程序所需要的時間原則只有31個月,与原來關貿總協定貿易爭端解決相比大大縮短了時間,提高了效率﹛

7.權利与義務平衡的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方既享受各有關協定規定的權利,又需要按協定的要求進相應的義務﹛如果一成員方認為按有關協定所獲得的利益正在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另一成員方所采取的措施損害時,世界貿易組織就應該迅速發揮作用,使各成員方的權利和義務保持适當的平衡﹛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机制提出的撤銷与寫意不一致的建議和補償措施,以及授權中止該協議項下的減讓和其他義務,目的都是為了求得成員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平衡﹛

8.發展中國家的优惠待遇原則

在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机制中,凡涉及發展中國家的貿易爭端都作了特殊的規定,主要是給予發展中國家以好處和优惠待遇﹛

*上篇文章: WTO的最惠國待遇原則
*下篇文章: WTO觀察員國家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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