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國待遇,是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中常用的一項制度,又稱 ﹛無歧視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締約國雙方在通商﹛航海﹛關稅﹛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給予的不低于現時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优惠﹛特權或豁免待遇﹛條約中規定這种待遇的條文稱﹛ 最惠國條款﹛﹛﹛﹛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兩种﹛前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一切优惠,應無條件地﹛無補償地﹛自動地适用于締約國的另一方﹛后者指締約國的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优惠,締約國的另一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
﹛﹛最惠國待遇范圍廣泛,其中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在貿易協定中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有關進口﹛出口或者過境商品的關稅和其他捐稅;
﹛﹛2﹛在商品進口﹛出口﹛過境﹛存倉和換船方面的有關海關規定﹛手續和費用;
﹛﹛3﹛進出口許可証的發給﹛在通商航海條約中,最惠國待遇條款适用的范圍還要大些,把締約國一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駛入﹛駛出 和停泊時的各种稅收﹛費用和手續等也包括在內﹛
﹛﹛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待遇源于自由貿易原則,即各國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的﹛不受歧視的貿易机會﹛是用來作為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一种手段﹛到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為各資本主義國家普遍采用﹛后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他們簽訂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附屬國中享受各种特殊优惠,而后者則由于所處的從屬地位,實際上難以享受到相應的优惠﹛二次大戰后,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改變這种不合理狀況,要求發達國家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商品實行單方面的﹛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關稅普遍优惠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