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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保障措施調查程序
中國海關綜合信息資訊网-海關通關報關咨詢/進出口統計數据關稅查詢
﹛﹛印度有關保障措施的法律法規包括:1997年﹛財政法案﹛﹛1975年﹛海關關稅法﹛(the Customs Tariff Act,1975)﹛1997年﹛海關關稅(保障措施稅的确認和評估)規則﹛(Customs Tariff(Identification and Assessment of Safeguard Duties)Rules1997)﹛1997年﹛財政法案﹛第五章﹛間接稅﹛中,包含了1975年﹛海關關稅法﹛經修訂后加入的8B部分,該部分是實施保障措施關稅的條款,概括規定了印度中央政府經過調查后,确定產品進入印度的進口數量增加,并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可以以官方公報公告的形式,對該產品實施保障措施稅;8B部分還概括地對臨時保障措施稅以及保障措施的一些基本概念進行了規定,包括﹛國內產業﹛﹛﹛嚴重損害﹛和﹛嚴重損害威脅﹛等﹛1977年的﹛海關關稅規則﹛主要規定了保障措施稅的确認和評估﹛

﹛﹛按照印度的上述法律法規,印度保障措施的主管机构是保障措施局局長(Director-General)辦公室﹛印度中央政府可以委任一名印度政府﹛聯秘﹛(Joint Secretary)官階以上的官員作為保障措施局局長,也可以委任合适的官員擔任﹛中央政府要提供局長認為合适的人員和設備以組成保障措施局局長辦公室﹛保障措施局局長主要有如下職責:調查進口至印度的某產品造成印度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事實是否存在;确定适用保障措施稅的產品;向中央政府遞交臨時的或其它有關來自于某特定國家的進口產品給印度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調查報告;建議征收保障措施稅的數額,以使其能足以消除給國內產業造成的﹛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建議超過一年實施期的保障措施進行調整逐步放寬的計划﹛

﹛﹛印度保障措施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執行保障措施有關職能:

﹛﹛1.調查的發起

﹛﹛与大多數WTO成員的保障措施立法相似,印度保障措施調查的發起也有依申請發起和調查机關自行發起兩种方式﹛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印度國內生產商或者其利益的代表者可以向保障措施局局長辦公室提出申請,局長辦公室可以接受并根据該申請發起調查以決定是否存在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或相對國內生產的相對數量增加導致了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

﹛﹛保障措施的申請必須具備兩項內容:其一是進口增加﹛國內產業遭受﹛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以及兩者之間因果關系的証据;其二是已經生效或計划生效的有關為應對進口產品的競爭而進行產業調整的聲明﹛保障措施局局長將對証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進行審查,只有証据在進口增加﹛國內產業處于﹛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以及兩者因果關系方面具備准确性和充分性的情況下,保障措施局局長可以發起保障措施調查,否則不得發起調查﹛即使沒有提出申請,來自海關委員會主席的信息或者有其他的信息証明進口增加﹛國內產業處于﹛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以及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保障措施局局長也可以發起保障措施調查﹛發起保障措施調查的決定應予以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几個方面的充分信息:出口國國別和涉案產品﹛發起調查的日期﹛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相關事實的概要說明﹛發起調查的原因;利害關系方提交書面陳詞的地點﹛利害關系方陳述觀點的期限﹛保障措施局局長應將公告的副本送達至中央政府商業部和其它有關部門﹛已知出口商和出口商政府﹛其它利害關系方﹛

﹛﹛2.調查

﹛﹛印度保障措施調查期限為8個月,中央政府可以決定予以延長﹛調查開始,保障措施局局長可以發布通知要求出口商﹛國外生產商和有關利害關系國政府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信息﹛有關利害關系方和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后30天內或保障措施局局長同意延長的期限內,提交書面信息﹛自郵寄登記之日或交給出口國外交代表之日起7日后,視為收到通知﹛調查過程中,有關進口產品的國內使用者以及有代表性的消費者組織也可以向保障措施局局長提供与調查相關的信息﹛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以以口頭方式提供信息,但口頭信息只有以書面形式遞交,保障措施局局長才會考慮﹛任何利害關系方拒絕或沒有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交信息,或嚴重阻礙調查進行的,保障措施局局長可以根据已獲得的事實作出裁定,也可以根据情況的需要向中央政府提出建議﹛涉及保密信息的,包括調查机關在內的各方應當遵循保密規則﹛

﹛﹛調查机關將重點調查增加的進口是否給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在調查過程中,局長將評估影響國內產業狀況的所有客觀存在并可量化的相關因素﹛除非調查根据客觀的事實証明被調查產品的進口增加与國內產業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保障措施局局長不能作出國內產業處于﹛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裁定﹛如果有其它因素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保障措施局局長應根据客觀情況將其意見移交,比如反傾銷或反補貼等有關調查机關﹛

﹛﹛3.初裁和臨時性關稅

﹛﹛保障措施局局長應當迅速進行調查,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可以作出存在﹛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初裁﹛初裁決定應當以公告的形式發布,公告副本應當送達中央政府商業部和財政部﹛在保障措施局局長初裁的基礎上中央政府可以根据﹛海關關稅法﹛8B第2部分實施臨時關稅﹛臨時關稅實施期限自實施之日起不超過200天﹛

﹛﹛4.終裁和保障措施稅

﹛﹛調查期限結束后,保障措施局局長應當作出終裁決定以确定:(1)被調查產品進口數量增加是否給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和﹛嚴重損害威脅﹛;(2)進口數量增加和﹛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上述兩項确定存在,保障措施局局長可以提出征收保障措施稅的建議,包括稅率以及措施實施期限﹛措施實施期限超過1年的,保障措施局局長應當同時提出逐步放寬措施的建議﹛終裁應當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保障措施局局長應將公告副本送達商業部和財政部﹛

﹛﹛依据保障措施局局長的調查及其建議,中央政府決定是否實施保障措施﹛決定征收保障措施稅的,中央政府將在官方公報上發布公告對肯定性終裁涉及的產品征收保障措施稅以防止或補救國內產業損害并利于其積极調整﹛保障措施稅自官方公報公布征稅之日起征收,征收期限不超過4年(包括臨時關稅期限),但可以延長,延長后總計連續征收期限不超過10年﹛保障措施關稅期限超過1年的,措施應當在實施期限內逐步放寬﹛終裁調查結果与初裁相反的,中央政府將在保障措施局局長公布最終調查結果之日起30日內,撤銷臨時關稅﹛最終保障措施關稅低于已經征收的臨時關稅的,多收部分應當退還進口商﹛

*上篇文章: 韓國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實施細則
*下篇文章: 印度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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