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本方針 有關中日間的貿易問題,應本著由中日雙方磋商解決的方針,以防止貿易摩擦的發生﹛
對中國實施臨時性保障措施時,應認識其与一般保障措施的差异,并參考過去在外國發生的案例及WTO爭端解決程序的判斷結果,以建立日后對中國實施臨時性保障措施時的國際性解釋依据﹛
Ⅱ. 市場扰亂等的判斷標准
1. 市場扰亂的判斷標准
(1)与國內產業的生產的產品為同類產品的,以及与其它用途直接競爭的中國產品的進口,其絕對量或相對量急劇增加,而該產品的進口增加是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之威脅的重要原因時,應認定為市場扰亂成立﹛
(2)當認定市場扰亂成立時,應依据以下標准:
a. 進口量
b. 該進口對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价格的影響
c. 該進口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等其它客觀因素的綜合性判斷
(a) 進口量: 中國產品的進口急劇增加的數量及增加率与國內市場占有率的增加合并判斷﹛
(b)進口對价格的影響
應就中國產品的進口增加對同類或有直接競爭關系產品的國內价格降低的影響加以判斷﹛
同時,必須考慮該產品与同類或有直接競爭關系產品的國內供需關系﹛
(c)進口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以中國產品的進口增加,透過与此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价格降低而產生的影響,應綜合考慮國內產業的生產﹛銷售﹛損益﹛就業﹛生產力及設備使用率等來判斷﹛
并判斷中國產品進口的增加是否為造成國內產業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之威脅的重要原因﹛
2. 國民經濟上緊急必要性的判斷標准
在判斷是否适用于關稅措施的關稅暫定措置法(1960年法律第36號﹛以下簡稱﹛法﹛)第7條之7第1項及進口數量管制規定第2條第1項﹛認定為國民經濟緊急必要﹛之際,應進行對生產者﹛消費者等關聯方听取意見及其它程序后,綜合性考慮對消費者﹛最終使用者等整体國民經濟的影響﹛此時,由于措施結束后不再對進口進行管制,因此應謹慎考慮國內產業的未來情況﹛
備注:本條所稱﹛規程﹛是指﹛關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原產地產品的進口增加時的緊急措施等規定﹛宗2002年經濟產業省告示第159號定,以下同﹛
3. 措施的內容及時間
對中國的臨時性保障措施的內容及時間,以防止及救濟市場扰亂所需時間及程度為限,采取措施應依照如下:
第1條第(2)款的客觀因素,即
a. 進口量
b. 進口對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价格影響
c. 進口對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 及第2條的觀點,即
(a) 對消費者﹛最終使用者的影響
(b) 考慮措施結束后國內產業的未來預測等因素的綜合性判斷
﹛Ⅲ. 貿易轉向的判斷標准
日本以外的WTO會員,要求就有關對中國實施臨時性保障措施進行磋商時,產業主管机關應在取得海關當局的協助下,進行監視該協議中的產品進口狀況﹛供需趨勢等﹛
1. 貿易轉向存在的判斷標准
在确定貿易轉向是否存在時,應考慮下列客觀因素而做綜合性判斷﹛
A. 從中國輸入的產品市場占有率增加
b. 中國或關聯國措施的內容
c. 因中國或關聯國的措施所引起的進口量增加
d. 產品的供需趨勢
e. 中國對于采取措施國家及日本的進口情況
2. 國民經濟上緊急必要性的判斷標准
判斷是否准用于法第7條的第7款第1項或規程第2條第3項的﹛認定為國民經濟上緊急必要性﹛,應依据上述之Ⅱ﹛2.來判斷﹛
3. 措施內容及時間的考慮
依据上述Ⅱ﹛3.,具体綜合考慮1.和2.的判斷﹛尤其是措施內容及時間,需充分考慮中國或關系國的措施內容﹛
Ⅳ.﹛調查程序
1. 調查的基本方針
(1)依法第7條第7款第3項及第12項(含第8項及第15項适用 時,以下同)的調查,与規程第5條第1項(含同條第2項至第4項适用時,以下同)的調查,應進行全面整体性地開始和結束﹛在該情形下,對于調查的結果也應全面整体性地處理﹛
(2)依法第7條第3項及第12項的調查(含調查結果的處理)實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定產品的緊急關稅相關政令(2002年政令第115號,以下簡稱﹛令﹛)各規定的程序,以及依規程第5條第1項的調查(含調查結果的處理)各規定的程序,進行全面整体性地實施,兩項調查所使用的証据相同﹛
2. 証据受理机關
(1)令第4條适用的緊急關稅相關政令(1994年政令第417號)第4 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第7項(含第9項适用的第4項﹛第5項及第7項)或在第8條第1項或令第6條第1項規定的証据﹛証言或書面,令第4條适用的緊急關稅相關政令第5條第1項或第2項或第8條第3項或令第6條第3項所規定的意見或令第4條适用的緊急關稅相關政令第6條第1項,第3項(含第4項适用的第4條第4項﹛第5項及第7項)或第8條第4項或令第6條第4項所規定的資料受理机關或申請受理机關,向財務省關稅局關稅課10份資料﹛
依規程各規定,向經濟產業省貿易經濟協力局貿易管理部特殊關稅調查小組提出或申請提出証据﹛証詞或其書面﹛意見或資料的情形,視為依法令的各規定向財務省關稅局關稅課提出或申請﹛
(2)規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第7項(含第9項准用之第4項﹛第5項及第7項)或第14條第1項或第17條第1項所規的証据﹛証詞或書面,同第11條第1項或第2項或第14條第3項或第17條第3項所規定的意見或同第12條第1項﹛第3項(含第4項适用的第10條4項﹛第5項及第7項)或第14條第4項或第17條第4項所規定的資料受理机關或申請受理机關,向經濟產業省貿易經濟協力局貿易管理部特殊關稅調查小組,提供10份資料﹛
依法令各規定,向財務省關稅局關稅課提出或申請提出証据﹛証詞或其書面﹛意見或資料的情形,視為依規程之各規定向經濟產業省貿易經濟協力局貿易管理部特殊關稅調查小組提出或申請﹛
(3)令第4條适用的緊急關稅相關政令第4條第1項及第2項,及第8條第1項,及令第6條第1項規定之証詞,与規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及第14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的証詞,應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實施﹛
(4)令第4條适用的緊急關稅相關政令第9條規定的听証會,与規程第15條規定的听証會,應在同一時日﹛場所實施﹛
3. 調查的開始
財務大臣及經濟產業大臣,依法第7條第7款第3項﹛第12項及規程第5條第1項決定調查開始時,依法第9條第1項及規程第2條規定与國內產業主管部長協議之下,設立以財務省﹛經濟產業省及該國內產業主管机關相關職員為成員的調查執行團﹛
4. 調查問卷的送達
(1)財務大臣,依令第4條适用的緊急關稅相關政令第4條第2項﹛第5條第2項或第6條第3項規定要求証据或証詞﹛意見陳述或資料的提供時,應迅速向利害關系人(系指令第4條适用的緊急關稅相關政令第4條第1項規定确良利害關系人而言)或產業使用者或主要消費者團体(系指令第4條适用的緊急關稅相關政令第5條第1項規定的產業使用者或主要消費者團体而言)送達調查問卷,并在調查問卷上依照每一調查案件明示其回答期限﹛
規程第5條第1項調查的各規定程序的調查問卷,應兼具法令之上述調查問卷之效﹛
(2)經濟產業大臣,依規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或第12條第3項規定要求証据或証詞﹛意見陳述或資料的提供時,應迅速向利害關系人(系指規程第10條第1項規定之利害關系人而言)或產業使用者或与該調查指定產品的主要消費者團体(系指規程第11條第1項規定之產業使用者及主要消費者團体)送達調查問卷,并在調查問卷上依照每一調查案件明示其回答期限﹛
法令第7條第7款第3項及第12條調查的各規定程序的調查問卷,應兼具規程之上述調查問卷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