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按照WTO﹛保障措施協議﹛規定制定了本國的保障措施法律,該法律于1995年5月11日以總統令Decree 1488/95號發布﹛巴西保障措施法規定,進口產品的絕對或相對數量增長造成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的調查工作由工業貿易旅游部對外貿易秘書處(簡稱﹛對外貿易秘書處﹛)負責;根据調查結果,由工業貿易旅游部和財政部聯合決定實施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神情可由工業貿易旅游部﹛有關政府部門或能代表生產申請被調查產品的企業或組織提出,并需要按照對外貿易秘書處規定的固定格式,以書面形式遞交并充分附具有關的証据材料﹛保障措施調查申請經對外貿易秘書處審查,決定立案發起調查的,將在官方日報上予以公布,并由對外關系部通報WTO保障措施委員會﹛對外貿易秘書處將對進口增長是否為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的原因進行調查﹛調查期間,任何利害關系方可以向對外貿易秘書處遞交舉行听証會的書面申請,听証會將在30天內舉行,利害關系方可以在听証會上提交証据材料﹛發表主張并陳述觀點﹛調查過程中,如果調查結果顯示存在不采取措施將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失情況,可以采取臨時保障措施﹛
經調查,進口增長造成國內產業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的,工業貿易旅游部和財政部聯合決定是否實施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只在防止和不久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并以便于調整﹛措施一般不超過四年,除非對外貿易秘書處決定,為防止或補救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措施的實施仍有必要,并且國內產業正在進行調整的,可以對措施的适用期進行延長,但措施全部适用時間不超過10年﹛措施實施期限超過一年的保障措施應逐步放寬;超過三年的,對外貿易秘書處將進行中期复審﹛如果中期复審顯示條件合适的,對外貿易秘書處將起草取消或加快放寬措施的建議,由工業貿易旅游部和財政部聯合決定是否取消或加快放寬﹛
對外貿易秘書處將在措施實施期間負責監控受損害產業的情況,當發現產業已達到調整目標或起初實施保障措施的基礎條件已經不存在,其可以做出裁定,并向工業貿易旅游部和財政部建議停止實施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