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1995年6月加入WTO后,參照WTO的有關協議,制定了﹛1998年國際貿易中損害行為條件下的國家經濟保護法﹛﹛該法于1998年6月11日以161號法頒布,又于1998年10月制定了161號法實施細則,對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實施程序進行規范﹛從埃及立法情況來看,埃及沒有對保障措施進行單獨的專門立法,而是把WTO框架下的貿易保護方法包括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在161號法及其實施細則中統一規定﹛ 根据161號法及其細則的規定,埃及經濟和對外貿易部的對外貿易總局下的國際貿易政策局,也稱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局(以下簡稱調查机關),負責接受國內企業對進口產品提起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調查的申請,立案并進行調查工作﹛具体調查程序如下:
1.申請和立案
埃及產品占國內總產量主要份額的生產商﹛各工商會﹛各生產者協會﹛有關企業主管部門,可以向埃及外貿總局提出保障措施調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附具充分的証据以合理証明申請的事實信息,申請書應當包括一份非保密概要﹛埃及調查机關接到書面申請和提交的相關証据后,于7個工作日內給予申請是否被原則上接受的答复﹛調查机關在審查申請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進一步信息以決定是否接受申請﹛申請不被接受的,調查机關將在7日內將不接受申請的原因告知申請人;申請被接受的,即時予以注冊﹛注冊申請后30日內,調查机關對申請書及其証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進行審查,并向顧問委員會提交是否啟動調查程序的初步審查報告﹛該顧問委員會在收到報告后10日內向經濟和對外貿易部長提出有關建議﹛
啟動調查程序必須有類似產品產量總和占生產該產品并表示支持或反對調查的國內生產商總產量50%以上份額的生產商的支持﹛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沒有超過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25%的,調查不能啟動﹛如果沒有收到國內產業界的申請,只要有足夠的証据証明存在不明原因的進口增長﹛損害和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審查報告提交顧問委員會并獲得經濟和對外貿易部長的批准后,調查机關也可以啟動調查程序﹛調查机關將在官方公報上發布公告,宣布啟動調查程序﹛
2.調查
啟動保障措施調查后,調查机關應向所有已知的利害關系方和出口國代表提供申請書的非保密版本和調查問卷,以獲得調查所需的數据﹛有關當事方應在收到問卷后37日內提交答卷,有特定合理原因的,調查机關可以延長答卷期限﹛如果有關利害關系方或產品類型過多以至調查不可行的,調查机關可以將調查限于有代表性的關系方或產品類型﹛
在調查期內,所有各方都有平等的机會為自己辯護﹛調查机關可以根据請求舉行听証會,以便各利害關系方發表觀點和陳述意見﹛有關利害關系方在听証會上可以提供口頭信息,但是听証會上口頭提供的各种信息資料只有以書面提交調查机關才會被考慮﹛調查過程中,調查机關可以到有關國家進行實地核查以獲得調查所需的信息和數据﹛如果在調查期限內無法獲得所需資料,利害關系方在規定期間內未能提交數据或不合作,調查机關可以繼續進行調查并依据現有最佳資料做出結論﹛調查机關如果發現沒有足夠的証据証明損害行為﹛損害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存在,將中止調查﹛
調查机關在保障措施調查過程中將确定并評估以下內容:被調查產品的絕對進口增長和相對進口增長;進口增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包括銷售情況﹛生產情況﹛生產率﹛開工率﹛盈虧情況﹛就業情況﹛市場份額等﹛經調查机關調查,存在國際貿易損害行為,其將在發起調查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起草有關調查結論的報告﹛
3.臨時保障措施
調查机關如果發現有明确的証据証明進口增長導致了對國內產業的嚴重損害或存在損害威脅,延遲采取措施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采取臨時保障措施﹛臨時保障措施采取提高關稅,期限不超過200日﹛如果調查最終不能确定進口增長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應立即返還加征的關稅﹛
4.最終保障措施
調查机關調查發現被調查產品的進口給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時,調查机關可以建議采取最終保障措施﹛最終保障措施將采用數量限制﹛提高關稅或者兩者并用的形式,措施僅在防止和彌補對國內產業受到損害的限度內實施﹛實施數量限制的,所确定的每一成員的進口量將不會少于最近3年內或者調查机關認為是消除損害所必需的合理期限的平均水平﹛需在有實際利益的出口國之間進行分配配額時,應根据過去有代表性年份內各出口國在產品進口總量或總值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具体份額,除非存在正當的理由不适用該原則﹛最終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包括臨時保障措施期限)為4年,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10年﹛對曾實施過保障措施的產品在至少2年之內不再實施保障措施﹛
調查机關將調查結論以及最終保障措施的建議形成報告,提交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將形成最終保障措施的建議,并報告埃及經貿部長,由埃及經貿部長決定是否采取最終保障措施﹛埃及經貿部長有權接受或拒絕顧問委員會的建議,可以免除或減少抵消性關稅﹛
在最終保障措施實施過程中,如果發現存在瞞騙行為影響到保障措施的效力時,調查机關可以重新啟動調查程序﹛如果WTO爭端解決机构做出裁決,取消保障措施,埃及經貿部長應根据WTO爭端解決机构的建議,中止保障措施或指示調查机關重新考慮﹛有關利害關系方對保障措施的立案決定以及措施決定不服的,有權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