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有利于發展國際交往,特制定本法﹛外國人入﹛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和在中國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條 外國人入境﹛過境和在中國境內居留,必須經中國政府主管机關許可﹛
第三條 外國人入境﹛出境﹛邊境,必須從對外國人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過防檢查机關的檢查﹛外國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邊境,必須從對外國人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過防檢查机關的檢查和監護﹛
第四條 中國政府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外國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机關或者國家安全机關執行,不受逮捕﹛
第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必須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坏社會公共秩序﹛
第二章 入 境
第六條 外國人入境,應當向中國的外交代表机關﹛領事机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机關申請辦理簽証﹛在特定情況下,依照國務院規定,外國人也可以向中國政府主管机關指定口岸的簽証机關申請辦理簽証﹛同中國政府訂有簽証協議的國家的人員入境,按照協議執行﹛外國對中國公民入境﹛過境有專門規定的,中國政府主管机關可以根据情況采取相應措施﹛持聯程客票搭乘國際航班直接過境,在中國停留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出机場的外國人,免辦簽証﹛要求臨時离開机場的,需經防檢查机關批准﹛
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各項簽証,應當提供有效護照,必要時提供有關証明﹛
第八條 應聘或者受雇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申請簽証時,應當持有應聘或者受雇証明﹛
第九條 來中國定居的外國人,申請簽証時,應當持有定居身份确認表﹛定居身份确認表,由申請人向申請定居地的公安机關申請領取﹛
第十條 中國政府主管机關根据外國人申請入境的事由,發給相應的簽証﹛
第十一條 從事國際航行的航空器或者船舶抵達中國口岸時,机長﹛船長或者代理人必須向過防檢查机關提交旅客名單;外國的飛机﹛船舶還必須提供机組﹛船員名單﹛
第十二條 被認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的外國人,不准入境﹛
第三章 居 留
第十三條 外國人在中國居留,必須持有中國政府主管机關簽發的身份証件或者居留証件﹛身份証件或者居留証件的有效期限,根据入境的事由确定﹛在中國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當地公安机關繳驗証件﹛
第十四條 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投資或者同中國的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國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机關批准,可以獲得長期居留或者永久居留資格﹛
第十五條 對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經中國政府主管机關批准,准許在中國居留﹛
第十六條 對不遵守中國法律的外國人,中國政府主管机關可以縮短其在中國停留的期限或者取消其在中國居留的資格﹛
第十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臨時住宿,應當依照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第十八條 持居留証件的外國人在中國變更居留地點,必須依照規定辦理遷移手續﹛
第十九條 未取得居留証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未經中國政府主管机關允許,不得在中國就業﹛
第四章 旅 行
第二十條 外國人持有效的簽証或者居留証件,可以前往中國政府規定的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前往不對國外人開放的地區旅行,必須向當地公安机關申請旅行証件﹛
第五章 出 境
第二十二條 外國人出境,憑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証件﹛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為尚未處理,經有關主管机關認定需要追究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邊防檢查机關有權阻止出境,并依法處理:
(一)持用無效出境証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証件的;
(三)持用偽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証件的﹛
第六章 管理机關
第二十五條 中國政府在國外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申請的机關,是中國的外交代表机關﹛領事机關和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机關﹛中國政府在國內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机關,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權的地方公安机關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權的地方外事部門﹛
第二十六條 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居留﹛旅行申請的机關有權拒發簽証﹛証件;對已經發出的簽証﹛証件,有權吊銷或者宣布作廢﹛公安部和外交部在必要時,可以改變各自授權的机關所作出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縣級以上公安机關可以拘留審查﹛監視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公安机關外事民警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外國人的護照和其他証件﹛外事民警查驗時,應當出示自己的工作証件,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有協助的責任﹛
第七章 處 罰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國境內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証件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的,偽造﹛涂改﹛冒用﹛轉讓入境﹛出境
証件的,縣級以上公安机關可以處以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公安机關罰款或者拘留處罰的外國人,對處罰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机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机關作出最后裁決,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有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公安部可以處以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的外國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
第三十二條 同中國毗鄰國家的外國人,居住在兩國邊境接壤地區的,臨時入中國國境﹛出中國國境,有兩國之間協議的按照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的按照中國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公安部和外交部根据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條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代表机關﹛領事机關成員以及享有特權和豁免的其他外國人入境后的管理,按國務院及其主管机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法自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