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共和國(以下稱"南非")反傾銷法是根据﹛關貿總協定﹛有關反傾銷措施的協議﹛補貼和反補貼措施的協議以及該協議下的專門委員會通過的其他決定而制定的﹛南非反傾銷法由三部分組成:(1)1986年9月24日開始實施的﹛關稅和貿易委員會法﹛﹛該法曾于1991年和1995年經兩次修訂,其成果為﹛1991年第60號文件:貿易和產業委員會修訂法﹛和﹛1995年第39號文件:關稅和貿易委員會修訂法﹛﹛上述法律和修正法主要是關于關稅和貿易委員會的建立及与此相關的問題﹛(2)﹛1964年第91號文件:關稅和國內稅法﹛﹛該法是關于關稅和國內稅法与附加稅的征收,及對某些特定產品的迸)出口和生產加工的禁止和管制和与上述內容有關的規定﹛該法及其修訂法中只有部分內容屬反傾銷法范疇﹛3﹛﹛關稅和貿易委員會指南﹛,該指南是關于与防止不公平國際貿易實踐 傾銷和補貼出口有關措施的政策和程序﹛
(一)關稅和貿易委員會
關稅和貿易委員會的成員由專職和兼職兩种人員組成,成員數不少于四人,由總統隨時加以确定,總統根据有關人員在商業﹛產業和經濟領域的知識和經驗任命委員會成員﹛總統從委員會成員中指定一名主席和副主席﹛委員會成員的任期不超過五年,具体由總統任命時确定﹛
委員會的宗旨是,在國家經濟政策的范疇內,通過對影響本國貿易和產業或南部非洲關稅同盟共同關稅區的貿易和產業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向貿易﹛產業和經濟協調部部長做出有關建議的方式,促進經濟增長﹛為實現該宗旨,委員會可以自主對有關傾銷﹛補貼出口或破坏性競爭展開調查,對有關產業的發展進行調查,并征收關稅和國內稅﹛委員會也可在部長的要求下,對影響有關貿易和產業的情況進行調查,并根据以上調查向部長提交有關報告和建議﹛委員會亦應于每年12月31日以后,盡快向部長提交一份有關其上一年度工作情況的報生口﹛
委員會出席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于全体成員數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三人﹛委員會的決定應由出席會議的成員的多數通過有效﹛如果贊同和反對雙方的票數相等,由主席投決定票﹛委員會可經部長同意,從其成員中組建小組委員會,并委托有關小組委員會代行自己的職權﹛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可根据部長的指示,委托某一由貿易和產業委員會主席指定并經部長同意的貿易和產業署的官員或雇員,代行其有關調查的職權﹛
(二)調查程序
委員會對主張的不公平貿易行為的存在﹛程度和影響的調查,可根据國內產業或其代表提出的書面申請而展開﹛該申請應包括以下証据材料:傾銷產品的存在;有關產業的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國內某一產業新建的障礙;所主張的不公平貿易行為和實質損害﹛實質損害威脅或障礙關系﹛如果只有申請而無有關証据,則調查無法開展﹛其中國內產業是指,生產相同產品的所有國內生產商或其總產量占國內總產量大部分的部分生產商,但与出口商或進口商有關聯或其本身即為有關產品進口商的生產商除外﹛
委員會的有關部門收到反傾銷申請后,應審查申請人提供的証据的准确性,并由委員會确定証据是否充分而可以開展調查﹛如果委員會決定開展調查,應在政府公報上發表一通告,同時通知有關的出口國政府和已知的有關當事方,并向有關的當事方提供相關的調查問卷﹛有關方面收到問卷后,應在30天內予以答复﹛如30天期限屆滿后沒有收到答复,委員會可基于現有的材料做出初裁和調查結論﹛
与傾銷調查有關的所有當事方,都應被給予以書面形式提供其認為与調查有關的証据材料的机會﹛受調查產品的工業用戶和零售條件出售產品的代表性消費者組織,也應有計划提供其認為与傾銷﹛損害或因果關系調查有關的信息材料﹛委員會的調查人員應召集非正式會議,以讓有關方面能書面提供与傾銷主張有關的証据材料﹛調查過程中,向委員會提交的所有証据材料,除屬机密情況外,都應依有關方面的請求予以提供﹛
如果委員會認為必要,可在得到出口商﹛生厂商和有關國家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對出口商和/或進口商進行現場調查﹛如果申請人或國內生厂商是以其他關稅同盟成員國為基礎,或依据其他成員國政府的請求,委員會應和有關關稅同盟國政府進行協商﹛
事實調查階段完成后,委員會應審查其掌握的各种信息材料,進行整理和核實﹛如果有關方面提供材料時主張其机密性質,但未被接受且沒有附送非机密性摘要,則對此材料不予考慮﹛委員會作出決定后,應准備一份建議書及報告書,以提交給貿易和產業部長﹛如果被調查產品屬初級農業產品,則應向農業部長提交建議和報告書﹛如果委員會建議采取措施,且該建議被貿易和產業部長接受(或在初級農業產品情況下,被農業部長接受),則貿易和產業部長可要求財政部長征收有關特別關稅,并在政府公報上發表﹛如果委員會建議駁回申請,則駁回申請的決定亦應在政府公報上發表﹛如果部長不接受委員會的建議,則應把該問題退回委員會重新處理﹛
(三)臨時措施
在調查過程中,如果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采取緊急措施,以阻止實質損害的發生,其可以隨時要求關稅和國內稅監察官在政府公報上發布通告,對受調查的產品征收臨時稅﹛委員會只有在做出初步調查結論,并有較充分証据証明傾銷﹛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某一產業新建的障礙的存在,且認定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障礙是傾銷出口產品所造成時,才能提出上述要求﹛該臨時稅應以保証金的形式,在產品進口用于國內消費時予以支付,數額相當于從臨時稅開始實施之日起該產品可能被溯及征收的反傾銷稅﹛委員會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審查所征收的臨時稅,以使其低于傾銷幅度,只要能消除損害或損害的威脅或對某一產業造成的障礙即可﹛臨時措施從開始實施之日起有效期為六個月﹛如果出口商提出請求或有關方面在結束調查中造成遲延,委員會可要求關稅和國內稅監察官延長該期限三個月﹛如果該臨時措施期限屆滿前,未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則征收的臨時稅應予退還﹛如果有關產品被征收的臨時稅超過被溯及征收的反傾銷稅,則差額應予退還;如果低于被溯及征收的反傾銷稅,差額不予補繳﹛如果委員會要關稅和國內稅監察官征收臨時稅,其應向有關當事方提供關于此情況的報告,并給予他們30天時間以發表意見﹛
(四)傾銷的确定
傾銷指產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輸入南非共和國或南非共和國關稅同盟共同關稅區用于銷售的行為﹛出口价格指產品出口銷售所實際支付或應付的价格,扣除所有稅收﹛折扣及實際支付且直接与銷售有關的減讓﹛如果無上述出口价格或雖有類似价格,但情況表明出口商和進口商或第三方存在關聯或補償安排,或發現因其他原因,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出口价格不可靠,則出口价格應以該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某一獨立買主的价格為基礎;或若無上述進口條件的轉售,以任何其他合理的价格為基礎加以确定﹛
正常价值指相同產品在正常的貿易條件下,在生產國或出口國用于國內消費的銷售或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可比价格﹛如果沒有上述條件的价格,則指該相同產品在正常貿易條件下出口到任一第三國的最高可比价格;或該產品在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的銷售成本和利潤,但這种确定方法确定的正常价值應根据各种情況下銷售條件和條款﹛稅收及影響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進行适當調整﹛如果委員會認為出口國或生產國有關產品的正常价值,因政府的干預,不是按自由市場原則确定的,則可适用某一第三國相同產品的可比价格﹛
(五)損害的确定
損害包括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國內某一產業建立的實質障礙﹛
實質損害的認定包括評估与國內產業現狀有關的所有有關經濟因素和指標﹛包括銷售量﹛利潤﹛市場份額﹛生產能力﹛投資收益﹛生產能力利用率等方面的下降,影響國內价格的因素,傾銷幅度的大小,對現金流量﹛庫存﹛就業﹛工資﹛增長和籌資能力的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上述列舉并未詳盡,任何一种或几种因素的出現并不必然導致作出某种決定﹛對實質損害的威脅的情形必須是可以清晰預見且迫在眉睫的﹛對國內某一產業建立的實質障礙的認定,是以該擬建立起的產業能在關稅同盟成員國市場已确立的价格的相同水平上開展競爭為條件,即使該价格是通過傾銷產品的進口建立的﹛如果外國供應商是在新建的當地產業把其產品投放市場后降低其產品价格,且又發現不公平的國際貿易行為而又滿足對此采取措施的條件,則可對此采取行動,以彌補已确立的市場价格与降低后的价格的差額;在實質損害的認定方面,有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下降和其他負面影響,必須是實質性的,并達到一定程度,以致受影響的國內產業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消除傾銷進口的影響﹛
(六)因果關系的确定
一旦确定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國內產業新建的實質障礙后,委員會必須确定傾銷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造成上述情況的出現,而不是其他原因造成的﹛為此,委員會應考慮以下情況:從所有國家的相關進口數量﹛現存關稅和优惠措施;上述進口及其价格對國內市場的影響;政治因素的影響;經濟狀況;勞工問題;罷工;產品質量和品种;交貨期限;生產技術的使用;生產因素的利用率和与生產﹛營銷和財政有關的產業政策﹛
(七)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的征收,适用的稅率及反傾銷稅征收的條件應符合﹛1986年關稅和貿易委員會法﹛的規定和貿易﹛產業与經濟協調部長的要求﹛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從對有關產品征收臨時稅之日起開始﹛如果對有關產品适用反傾銷稅,則該產品的所有人,應于不遲于把其產品全部或部分從關稅和國內稅倉庫移出運進關境內的時間內向審計官提交与產品有關的發票和其他文件﹛如果關稅和國內稅監察官根据有關產品的進口情況和進口數量,認為該產品的進口屬于一般貿易目的正常進口,則可以免除該產品的反傾銷稅﹛財政部長可以發布公告,修改反傾銷稅的征收事宜,并可以根据貿易﹛產業和經濟協調部長的要求,隨時發布公告,撤銷或降低反傾銷稅,溯及或非溯及性征收反傾銷稅﹛
(八)价格承諾
如果調查過程申,受反傾銷調查的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諾,自愿停止傾銷行為,委員會將予考慮該承諾,并向部長提交建議書,建議終止或繼續進行調查﹛部長的決定應在政府公報上公報,并通知有關方面﹛如果出口商不能遵守其价格承諾,委員會有權建議立即從違反承諾之日起征收反傾銷稅﹛
(九)反傾銷稅的撤銷和复審
出口商在其產品被征收反傾銷稅后,出口商本人﹛生產國或出口國代表或有關任何其他個人和組織可以在反傾銷稅被執行12個月后,對反傾銷稅的實施情況要求進行复審﹛委員會在對請求進行初步調查后确定复審的請求是否合理﹛委員會也可以隨時自主地決定對征收反傾銷稅進行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