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圭回合后,阿根廷通過了第24425號法律,批准了該回合的最后文本和關于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阿根廷政府為執行﹛WTO反傾銷協議﹛,于1998年11月13日在其政府公報上頒布了1998年11月10日簽署的總統令,即﹛關于執行第24425號法律的反傾銷反補貼條例与規則﹛(以下稱﹛反傾銷法﹛),該法于1998年11月28日生效﹛ 阿根廷反傾銷法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共兩條,明确規定了反傾銷的主管當局以及專門用語的定義;第二部分分為10章72條,是該法的核心部分﹛第三部分共7條,為附則,主要規定了檔案的查閱﹛公告通知﹛期限以及生效等﹛現就該法的內容介紹如下﹛
阿根廷實施反傾銷法的机构為:
(1)經濟和公共事務部;
(2)經濟和公共事務部下的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
(3)經濟和公共事務部下的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的下一級,即對外貿易下級秘書處(以下稱"下級秘書處");
(4)經濟和公共事務部下的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的分支代理机构,即對外貿易全國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二)發起反傾銷調查
根据阿根廷﹛反傾銷法﹛第一章規定,發起反傾銷調查可以兩种方式:
1﹛因國內產業或其代表的申請而發起﹛
(1)認為自己受傾銷影響的國內產業或其代表可以向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提出發起反傾銷調查的申請,由該秘書處在 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正本交給下級秘書處,并將經証明的申請書副本交給委員會﹛
(2)下級秘書處應將申請書中的缺陷通知申請方以便糾正﹛如果申請書不存在形式上的缺陷,或者如果這些缺陷在5日內被糾正,則繼續該程序,否則申請書應被視為失效﹛
(3)由委員會向下級秘書處提交一份有關是否存在國內相同產品的報告,由下級秘書處作出決定,如果認為不存在相同產品,則結束程序;由下級秘書處就申請方是否具有國內產業代表性作出決定,如果申請方被裁定不具有代表性,則結束程序﹛
(4)由下級秘書處審查申請中有關傾銷的証据是否准确﹛充分,由委員會審查申請中損害的証据是否准确﹛充分,并由委員會作出一份傾銷与損害存在因果關系的報告,然后由下級秘書處向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提交有關發起調查決定的意見﹛
(5)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作出是否發起調查的決定﹛
另外,如果申請方在發起調查前,作出不再堅持申請的決定,則申請視為被撤銷﹛
2﹛依職權而發起﹛
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如有充分証据,可以依職權發起反傾銷調查﹛
(三)調查的進行
阿根廷﹛反傾銷法﹛第二章規定了三种調查方式:
1﹛發送調查表﹛
下級秘書處和委員會可以向產品的生產商﹛出口商和進口商發送調查表收集所需的信息,在收到經答复的調查表后,下級秘書處和委員會應對其复查,并且在必要時要求答复方糾正疏漏及作必要的解釋﹛
2﹛舉行听証會﹛
下級秘書處和/或委員會可以舉行由利害關系方參加的听証會,在會上利害關系方可以就程序問題提問,就已提供的証据和數据向對方質詢或辯駁,以及作出書面提議﹛
3﹛現場調查﹛
一且決定發起調查,下級秘書處和委員會可以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在本國或國外進行現場調查﹛如果受調查方不同意現場調查或對調查不予合作,則下級秘書處或委員會應使用現有的最佳資料以完成調查﹛
如果下級秘書處或委員會不能充分証明存在傾銷或損害或傾銷幅度,或潛在或實際的進口數量是可忽略的或低于限額的,則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應終止調查﹛
(四)臨時措施
阿根廷﹛反傾銷法﹛第三章是關于臨時措施的規定﹛它規定:
(1)委員會應在發起調查后的2個月之后,4個月之前,通知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受調查的進口產品是否對國內產業存在損害的初步結果,并將這一結果通知下級秘書處﹛
(2)下級秘書處應在發起調查后的2個月之后,4個月之前,通知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是否存在傾銷的初步結果,并將這一結果通知委員會﹛
(3)委員會應在10日內,利用上述損害和傾銷的報告,起草因果關系報告,并應將該報告提交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將其副本遞交下級秘書處﹛
(4)下級秘書處收到因果關系報告后,應在10日內向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提交有關應采取的臨時措施的建議,以及對總体外貿政策和公共利益的評估﹛最終由經濟和公共事務部決定是否采取臨時措施﹛
(五)最終措施
阿根廷﹛反傾銷法﹛第四章是關于最終措施的規定﹛它規定:
(1)委員會應在發起調查后200日內,通知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受調查產品對國內產業是否造成損害,并將結果告知下級秘書處﹛
(2)下級秘書處應在發起調查后200日內,通知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是否存在傾銷,并將結果告知委員會﹛
(3)委員會應在10日內,利用上述損害和傾銷的報告,起草因果關系報告,并應將該報告提交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將其副本遞交下級秘書處﹛
(4)T級秘書處收到因果關系報告后,應在10日內向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提交有關應征收的反傾銷稅的建議,秘書處作出決定并提交經濟和公共事務部審定﹛最終由經濟和公共事務部作出是否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
另外,阿根廷﹛反傾銷法﹛還規定,調查一般應在發起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如果案件复雜,則可延長至18個月﹛
(六)承諾
阿根廷﹛反傾銷法﹛第五章規定,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可以接受出口商或出口商政府修訂价格或停止以傾銷价格出口的主動承諾,中止或終止調查而不采取臨時或最終措施,并對出口商提出的承諾和出口國政府提出的承諾作了不同的規定﹛
(1)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在收到出口商承諾的提議后,要求下級秘書處和委員會在他們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就承諾的可行性發表意見,秘書處收到下級秘書處和委員會的上述報告后,決定是否接受承諾﹛在該期間內,調查程序适用的時間期限應予中止﹛
(2)對于出口國政府提出的承諾,除按上述程序處理外,還多了一道程序,即秘書處收到下級秘書處和委員會的報告后,應向經濟和公共事務部提交對這些報告的認定,由經濟和公共賽務部決定是否接受承諾﹛
此外,阿根廷﹛反傾銷法﹛還規定,承諾可以在下級秘書處的提議下,由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建議,但不得強迫出口商作出承諾﹛
(七)征稅
阿根廷﹛反傾銷法﹛第六章是關于征稅的規定﹛它規定:
(1)臨時的或最終的反傾銷稅可以是從价稅或從量稅,其數額不應超過調查确定的傾銷幅度,并由經濟和公共事務部的聯邦稅務局下的海關總署對征稅作必要的指示﹛
(2)反傾銷稅的有效性不應超過自實施之日起,或者自涉及傾銷或損害的最近一次复審之日起5年期限﹛
另外,阿根廷﹛反傾銷法﹛還規定,如果進口商有充分証据証明反傾銷稅超過實際的反傾銷幅度,可以請求返還已支付的超出部分﹛
(八)复審
阿根廷﹛反傾銷法﹛第七章對反傾銷措施和承諾可進行复審作了規定﹛它規定:
(1)對任何實施最終措施的決定或批准承諾的決定可以有兩种方式發起复審:
a因請求而發起复審﹛
由利害關系方向下級秘書處請求,在實施最終措施或最近一次复審或批准承諾的一年后進行复審﹛
B依職權發起复審﹛
情勢變更的复審和全面的复審可以由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依職權發起,為此目的,秘書處應要求下級秘書處或委員會,或兩者,在其各自的職能范圍內,就措施的繼續﹛變更或取消作出決定﹛
(2)复審的進行﹛
A委員會應作出損害報告,下級秘書處應作出傾銷的報告,并將其副本遞交委員會﹛
B委員會應在10日內利用上述損害和傾銷的報告,起草一份因果關系報告,并且將其提交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將其副本遞交下級秘書處﹛
C下級秘書處收到因果關系報告后,應在10日內向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提交有關應采取的最終措施的建議以及有關總体外貿政策和公共利益的評估報告﹛
D貿易和工礦業秘書處應自收到報告的15日內將其意見提交經濟和公共事務部部長,由部長對复審作出最終決定﹛
(九)上訴
阿根廷﹛反傾銷法﹛第八章對上訴的規定比較簡單,即利害關系方可以在行政上訴程序用盡時,通過司法程序對受行政上訴管轄的任何決定提出异議﹛上訴可以對實施或拒絕臨時的或最終的反傾銷措施的适用提起,也可對中止﹛拒絕撤銷或終止調查的決定提出,調查中作出的其他決定不在上訴之列﹛
(十)替代國及規避行為
(1)阿根廷﹛反傾銷法﹛規定,如果進口產品是來自于貿易被完全或几乎完全壟斷,或國內价格由國家确定,或存在其他類似情形的國家,則正常价值應參照以下標准裁定:
a市場經濟第三國的价值;
b從上述第三國輸至其他國家(包括阿根廷)的出口价格;
c其他合理基礎﹛例如在阿根廷對相同產品的已付或應付价格,如有必要包含合理利潤,該价格可作适當調整﹛
(2)阿根廷﹛反傾銷法﹛規定的規避行為有:
a受調查產品的部件和/或零件被裝配成相同產品向阿根廷出口,或者
b在第三國通過裝配受調查產品的部件和/或零件而成的,或通過其他操作生產的相同產品向阿根廷出口,或者
c意欲削弱被适用措施的補救效果的其他做法,而該效果反映了由某一做法﹛程序或活動,即:征稅而非其他充分原因或經濟理由導致的第三國与阿根廷之間的貿易特征的變化﹛
值得一提的是,阿根廷﹛反傾銷法﹛為中小型企業特設了一章,即第二部分的第九章,規定下級秘書處應向中小型企業提供特殊信息材料服務,方便其搜尋﹛查閱所需的信息材料﹛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阿根廷﹛反傾銷法﹛只規定了由具体的机构負責傾銷或損害的調查,并作出報告,卻末具体規定傾銷及損害的确定方法,及构成傾銷和損害的標准﹛整部法沒有出現對"出口价格"﹛"正常价值"的定義,只對相同產品下了定義,即該產品應理解為各方面与被訴產品相同,或者如果沒有這种產品,則應是雖然在各方面不相同,但与被訴產品有相似特點的其他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