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拉圭的反傾銷法是于1996年7月1日以總統令的形式頒布并實施的,共同制定該法律的部門有經濟財政部﹛對外關系部﹛工業能源礦產部和畜牧農業漁業部﹛ 1994年12月13日,烏拉圭第16.671號法律通過了多邊貿易談判烏拉圭回合簽署的協議,該協議包括﹛1994年實施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此協議是關于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國在實施反傾銷措施中所應遵守的規定﹛為了貫徹執行上述法律和協議,為了使國家能采取有效措施抵制外國不公平的貿易行為,包括外國產品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烏拉圭制定了其反傾銷法﹛以下就該法的其本內容作簡要介紹﹛
(一)負責執行反傾銷法的机构
烏拉圭負責執行反傾銷法的机构有以下四個部門:
(1)權力机构,負責對是否采取臨時措施和最終征收反傾銷稅及以后的复審和其延展作出決定﹛
(2)經濟財政部﹛外交部﹛畜牧農業漁業部﹛工業能源礦業部聯合會議,對開展調查﹛終止調查﹛接受承諾﹛啟動對反傾銷稅或承諾的复審及其延展程序,以及結束調查而不征收反傾銷稅作出有關相應的部際間決定﹛
(3)畜牧農業漁業部農業計划政策署或工業能源礦業部國民工業督導處﹛作為調查執行机构,根据被訴傾銷產品的性質,對自己分管的產品,按本法令的要求實施調查,根据調查結果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根据情況做出适當決定﹛
(4)咨詢委員會﹛該委員會是由經濟財政部﹛外交部﹛畜牧農業漁業部﹛工業能源礦業部和計划預算署各派出的一名代表組成,由經濟財政部代表任主席﹛他們的任務是向執行机關和各部聯合會提出具有約束力的建議﹛
(二)傾銷的确定
外國產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迸人國內市場,包括臨時進人安排,即被認為构成傾銷﹛
正常价值為在正常的貿易條件下,出口國產品用于國內消費的可比价格﹛一般情況下,出口國的相同產品在國內市場用于消費的銷售量,只有達到該產品向烏拉圭的出口量的5%時,才可足以用作确定其正常价值﹛除非能夠証明較低的比率 (不足5%)亦可提供合理的比較﹛如果相同產品在出口國無一般貿易條件下的國內銷售或銷量太低,則傾銷幅度可通過比較相同產品出口到第三國的可比价格,或該產品在生產國的生產成本,加上合理數量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一般成本及利潤加以确定﹛
如果產品的生產國或出口國是非市場經濟主導的國家且國內价格主要是由國家确定的,則正常价值的确定基礎應是: (a)市場經濟第三國的相同產品在本國國內市場用于國內消費所實際支付的价格,該第三國亦可為烏拉圭自己﹛如無法以此确定,則:(b)其他合理的基礎,包括相同產品在烏拉圭市場實際支付或應付的价格(如需要,進行适當調整),另加上合理的利潤幅度﹛
出口价格為出口到烏拉圭的產品實際支付或應付的价格,但應扣除實際支付且与有關銷售直接有關的稅收﹛折扣和減讓﹛如果因為出口商和進口商或第三方之間存在關聯或補償安排,而沒有出口价格或出口价格不可靠,則出口价格可在下述基礎上确定:(a)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某一獨立買方的价格;或(b)如果末轉售給某一獨立買主或非以進口條件轉售,則應在某种合理基礎上确定﹛
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較應當公平﹛這种比較應在同一貿易水平上進行,一般是在工厂交貨的水平上進行﹛對有關的銷售比較應盡可能在同一時期進行﹛在比較時,還應對影響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差异根据各自情況進行适當調整,包括銷售條件和條款﹛稅收﹛貿易水平﹛數量﹛物理特點及表明可能影響价格可比性的其他差异﹛如果上述因素出現重复現象,則應采取措施确保已進行過的調整不被重复進行﹛
(三)損害的确定
損害指對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國內某一產業的建立的實質障礙﹛
損害的确定應基于以下証据: (a)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b)傾銷進口產品對烏拉圭相同產品价格的影響;?傾銷進口產品對烏拉圭的相同產品的生厂商的影響﹛對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應考慮進口數量是否為可忽略不計和對烏拉圭的產量或消費量的進口數量是否有相對或絕對的巨大增長﹛對傾銷進口產品對价格造成的影響,應考慮傾銷產品對烏拉圭相同產品的价格是否有重大削減或傾銷產品是否使价格的增長受到重大抑制﹛
如果從几個國家進口的某种產品同時受到反傾銷調查,則在下列情況下,該种情況的進口影響可以累積考慮:(a)每一國家的出口傾銷的幅度都超過极小額且從每一國家的進口數量都不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并且(b)鑒于各种進口產品之間及進口產品和國內相同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累積評估進口的影響是适當的﹛傾銷幅度按出口价格計算的百分比低于2%即認為是极小﹛評估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應包括評估所有有關經濟因素和指標,包括實際和潛在的銷售量﹛利潤﹛產隊市場份額﹛生產能力﹛投資回報﹛生產能力的利用率等方面的下降;影響國內价格的因素;傾銷幅度;對現金流量﹛庫存﹛勞動工資﹛增長﹛籌資能力或投資等方面實際或潛在的負面影響﹛
在評估傾銷造成的損害時,還要同時考慮傾銷進口產品以外的影響國內產業的各种因素,如非以傾銷价格銷售的進口產品的銷量和銷售价格,需求量的縮減或消費模式的變化,國內和國外生厂商之間的限制性貿易行為和競爭,技術的進步和國內產業的出口效益和生產能力﹛由上述因素造成的損害不能歸因于產品的進口﹛
對實質損害的威脅的評估應基于事實而不能僅基于單方的主張﹛猜測或較小的可能性﹛可能導致損害的傾銷的各种情況的變化必須是可以明顯預見且迫在眉睫﹛
(四)調查程序
1﹛申請﹛
一般情況下,對傾銷的存在及其程度和影響的調查都是根据申請人的請求而展開的﹛申請人一般是國內相關產業生產商或其代表,他們根据請求調查產品的性質向農業計划政策署或者全國工業督導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的內容應包括存在傾銷﹛損害和兩者之間關系的証据材料﹛僅提出主張,沒有証据,申請不應被受理﹛如果是代表國內有關產業界提出申請,申請應指明所代表的所有生產商或生產商協會,如有可能,需指出被代表生產商的相關產品的產量及其產值﹛
調查机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20天內決定申請材料是否齊備,并對申請中提出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如有必要,調查机构可給予申請人一次補充材料的机會,并規定提交補充材料的期限﹛從補充材料提交之日起,調查机构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備的期限重新計算﹛
2﹛調查程序的啟動﹛
調查机构應在确定申請材料是否齊備后30天內決定是否展開調查,并把有關決定提交咨詢委員會﹛在調查机构做出應否開展調查的決定后30天內,各部聯合會應決定是否展開調查﹛如果傾銷或損害的証据不足,或申請末得到足夠數量生產商的支持,則應駁回申請,案卷歸檔﹛若各部聯合會決定開展調查,則應在官方刊物上發表,并通知有關各方;若決定不開展調查,則應通知申請人﹛其他有關方面如認為調查与自己有關,可于各部聯合決定發表后20天內要求給予承認﹛
調查開始后,申請的全部材料(屬商業秘密的除外)應寄給國外已知的有關生產商﹛出口商及出口國政府﹛如其他有關方要求,也應提供﹛當然,如果有關生產商或出口商數量太大,也可只提供給出口國政府和有關商會﹛申請人應在開展調查的各部聯合決議發表后5天內提供申請書的副本,或屬非商業秘密的申請摘要﹛在開展調查的決定做出前,任何部門不得公開申請的內容,但是在收到完備申請后,正式調查開始前,可將有關申請的內容通知出口國的政府﹛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有充分証据証明存在傾銷﹛損害及其因果關系,主管机构也可依職權自行開展調查,并在調查開始前,向出口國政府通報上述証据﹛對有關產品的調查不影響其正常的過境清關手續﹛
3﹛調查的開展﹛
調查決定做出后,調查机构可通過分發問卷的方式要求有關方面書面提交調查所需的材料,有關方面應在收到問卷后 40天內對問卷給予回答﹛如果有關方面不予以合作,調查机构可以現有最佳材料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初裁或終裁﹛如果有關方面提供的材料屬商業秘密,則調查机构不能公開這些材料但提供這些材料時,提供者應指出其主張的理由,并附交非商業秘密的摘要﹛在調查過程中,應對有關方面提供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在必要情況下,經生產商或出口商及其所在國政府批准,調查可在國外進行﹛如果有關方面提出要求,調查机构應為利益﹛觀點不同的各方提供當面討論的机會,以能闡釋各自的觀點;如果他們提出要求,應為他們舉行听証,听証過程收集的有關材料應載入調查記錄﹛如果有關方面請求,可允許其查閱除屬商業秘密或政府間文件外的調查記錄﹛
調查机构應在做出存在傾銷﹛損害和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決定前,為有關方面舉行一次听証會,向其通報將在做出決定時予以考慮的有關基本事實,并允許其在15天內提交最終意見﹛上述期限一俟屆滿,調查過程的材料收集階段即告結束,其后提供的任何材料將不予考慮﹛該階段應于整個調查期限屆滿120天前結束﹛調查机构應于收集資料階段完成后30天內,決定是否應征收反傾銷稅,并把調查記錄提交到咨詢委員會﹛咨詢委員會應在30天內對征收反傾銷稅提出建議﹛
4﹛臨時措施﹛
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可以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a)調查已經開始,有關方面已有充分机會提交材料和發表意見;
(b)己經做出存在傾銷和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初步裁定;
?該措施為避免進一步發生損害是必需的;
(U調查已開始至少60天﹛
臨時措施首先由調查机构提出意見,核計數額,而后提交咨詢委員會,最后由各部聯合會做出決定,并通知參与調查的有關方面且在官方刊物上發表﹛臨時措施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四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适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出口商如請求延長,則必須于其屆滿30天前向調查机构提出申請﹛
5﹛价格承諾﹛
如果出口商自愿向調查机构做出承諾,主動修改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傾銷价格出口,并使調查机构認為損害影響會因此消除,則各部聯合會可決定,暫停或結束調查而不采取臨時措施或征收反傾銷稅,并接受其作出的承諾﹛承諾的提价幅度不應超過傾銷的幅度,最好能以最小的价格提升達到消除對國內有關產業損害的目的﹛調查机构只有在做出肯定的初裁后才能要求或接受价格承諾﹛對出口商的价格承諾如認為不滿意,調查机构可予駁回,但應寫明原因﹛調查机构對价格承諾可否接受的意見應提交咨詢委員會,最后由各部聯合會決定是否接受价格承諾,繼續或中止調查程序,并通知有關方面和在官方刊物上發表﹛
价格承諾被接受,調查程序中止后,如出口商違反价格承諾,則應立即根据調查机构和咨詢委員會的建議,利用現有最佳材料采取臨時措施,并繼續開展調查﹛
6﹛結束調查﹛
除特殊情況外,調查應在調查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結束,最長不能超過18個月﹛申請人可隨時請求調查机构結束調查,調查机构對此提出意見,并把調查記錄提交咨詢委員會﹛如果傾銷或損害存在的証据不足,或傾銷幅度极小(低于 2%),或傾銷出口產品數量极少,則應結束調查,各部聯合會作出決定,不征收反傾銷稅;如果執行机构最終裁決存在傾銷﹛損害及其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結束調查,征收反傾銷稅﹛當价格承諾被接受,調查終止后,如果最后作出不存在傾銷或損害的裁定,則各部聯合決定結束調查,承諾自動解除;如果最后作出存在傾銷或損害的裁定,各部聯合決定結束調查,執行承諾協議,暫不征收反傾銷稅﹛如果出口商違反承諾,則執行 机關應根据調查結果,并考慮調查机构和咨詢委員會的建議后終止承諾,立即征收反傾銷稅﹛
(五)反傾銷稅的征收
反傾銷稅應相當于或低于傾銷幅度,其征收形式可采取從价稅﹛從量稅﹛或從价從量稅﹛其中,從价稅以產品的海關价值的計价為計算基礎;從量稅按美元或換算成的本國貨幣計算﹛如果對未被調查的出口商或生產商征稅,對其稅率不能超過被調查出口商或生產商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在征收反傾銷稅過程中,除承諾被接受的外,對所有出口商的构成傾銷且造成損害的出口產品都應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稅的征收應避免受到來自增加財政收入方面的任何壓力﹛
對被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或被交納保証金的產品,如果最終決定對其不征收反傾銷稅,則應退還被征收的稅額,解除保証金;如果裁決有損害威脅或對國內相關產業建立造成實質阻礙,但未有損害發生,則應退還被征臨時稅,解除保証金﹛﹛﹛除非沒有這些臨時措施,損害必已出現﹛
在特殊情況下,可對某些產品從其被采取臨時措施之日前最多90天起就溯及既往地征收反傾銷稅﹛但是這种征收無論如何不能針對調查開始之日前的進口產品﹛如果出口商違反价格承諾,可對其從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最多90天起的出口產品征收最終反傾銷稅,但不能針對其違反价格承諾前的出口產品﹛
(六)反傾銷稅和价格承諾的期限和复審
反傾銷稅和价格承諾的期限,應以制止造成損害的傾銷為限;最終反傾銷稅的期限,自其開始實施或被決定复審之日起最多不超過五年﹛如果認為上述期限屆滿后將繼續或再次出現傾銷或損害,則主管机關可根据國內生產商的請求或依職權決定延展該期限﹛國內生產商若請求延展,應于期限屆滿最少5個月前提出申請,但复審只能在最終反傾銷稅實施至少1年后進行﹛在特殊情況下,如果有關情況發生了巨大變化或根据國家利益的需要,應有關當事人要求,复審也可在一年內進行﹛
調查机构應在收到有關方面的請求或要求后30天內對反傾銷稅的复審或延展程序提出意見,并立即呈送咨詢委員會﹛根据調查机构和咨詢委員會的建議,各部聯合決定相應的复審或延展程序,并同時在官方刊物上發表該決定和通知有關當事人;如決定不開展复審或延展程序,則只需通知申請人﹛复審或延展程序必須在聯合決議做出之日起1年內完成﹛在該程序完成前,原反傾銷稅保持不變﹛根据复審的結果,可作出維持﹛終止或變更原反傾銷稅的決定,并在官方刊物上發表,同時通知有關方面﹛
在反傾銷稅實施過程中,可以根据情況,暫停征收反傾銷稅一年﹛如果暫停后,市場條件立即發生變化,損害消除或未再出現,則暫停期限可延長1年;如果暫停末達到目的,可隨時恢复征收反傾銷稅﹛
(七)代表第三國征收反傾銷稅
第三國可通過其政府部門,申請實施反傾銷措施,并在其申請書中說明某种產品對烏拉圭的傾銷出口及其對該第三國國內相關產業的損害﹛該損害應基于分析傾銷時對其國內相關產業整体造成的影響,而不是僅僅對烏拉圭的出口產業或整体出口造成的影響﹛當本法有關机构決定為其展開調查,在正式調查開始前,該第三國當局還必須征得世界貿易組織產品貿易委員會的同意﹛
(八)特別程序
烏拉圭反傾銷法在特別程序申還對現場調查﹛使用現有最佳資料以及附則的一些內容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