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以下稱"印尼")的反傾銷法規定散見于相關法律﹛條例以及有關規定中,主要包括:(1)﹛1995年海關法﹛和悔關法解釋﹛;(2)﹛1996年關于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政府條例﹛;(3)﹛關于反傾銷委員會的工業与貿易部長第136/MPP/ 6/1996號法令﹛;(4)﹛關于印尼反傾銷工作組的組織与工作程序的工業与貿易部長第172/MFF/KEP/7/1996號法令﹛﹛上述1﹛2﹛3項法規同樣規范印尼的反補貼措施﹛以下就上述法規中有關反傾銷方面的規定作一綜述﹛ (一)﹛海關法﹛和﹛海關法解釋﹛
印尼﹛海關法﹛中涉及反傾銷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四章(反傾銷和反補貼稅)中的第18﹛19﹛20條﹛
(1)第18條規定了對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條件,包括 a產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b此類產品的進口:(a)對國內生產類似產品的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b)對國內生產類似產品的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的威脅;或者?可能阻礙國內類似產品的行業的建立﹛
(2)第19條規定,反傾銷稅在該法第12條第1款規定的進口稅之外征收,征收數額是依据該產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間的最大幅度﹛
(3)第20條,說明征收反傾銷稅的條件和程序將在政府條例中進一步加以規定﹛
﹛海關法解釋﹛中闡述了﹛海關法﹛的立法意旨和原則同樣适用于"以前立法和條例中沒有涉及的新事務",即反傾銷問題﹛該解釋對第18條中的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國內產業以及類似產品等作了限定﹛"出口价格"是指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出口到海關境內的產品的价格﹛如果進口方﹛出口方或第三方之間有特殊關系,或由于确定的原因,該出口价格是不可信的,則出口价格指:(a)第一次再銷售給自由購買者的有關進口產品的价格;(b)如果(a)項未發生,或与進口時不同條件下再行出售,則指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是指實際銷售或應售的出口國國內市場通常貿易中用于消費的類似產品的价格﹛如果沒有這樣的出口國國內市場交易的類似產品,或者國內市場銷售量相當小以致不能用作比較因素,則正常价值應指:
(a)出口到第三國的類似產品的最高价格;
(b)生產成本﹛管理成本﹛銷售成本及正常利潤的總和﹛
"國內產業"指:類似產品的全部國內厂商;或其生產代表有關產品全部生產的類似產品的國內厂商﹛"類似產品"指完全相同的同一產品或与有關進口產品具有類似物理﹛技術﹛或化學特征的產品﹛
(二)關于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的政府條例
該條例主要涉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海關事務的要求﹛程序以及有關傾銷費用的處理﹛第一章總則部分的第1條首先對相關名詞作出定義,包括如下概念:傾銷產品﹛出口价格﹛正常价值﹛傾銷幅度﹛國內產業﹛類似產品﹛利害關系方﹛損害﹛臨時措施﹛价格承諾或調整措施﹛進口稅﹛反傾銷稅等﹛
總則第2條規定,如果出現進口產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并且該進口產品造成損害的情況,進口產品除被征收反傾銷稅外,仍應交納進口稅﹛
總則第4條第(1)款規定,反傾銷稅額應等于傾銷幅度﹛
總則第5條規定,同一產品應同時被征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時,以兩者之中的高者征收﹛
﹛條例﹛第二章對印尼反傾銷委員會的組成﹛任務及其費用等作出規定﹛﹛ 第6條規定,由工業与貿易部成立印尼反傾銷委員會,目的是實施所有阻止傾銷進口的措施;由該委員會主席以及來自工業与貿易部﹛財政部以及其他部或部以外的机构的官員組成﹛
第7條規定了委員會承擔的五項任務,包括:(1)調查傾銷進口產品;(2)收集﹛檢查和處理証据和信息;(3)建議征收反傾銷稅;(4)實施工業与貿易部決定的其他行為以及,(5)准備完成任務的報告﹛其全部所需費用由工業与貿易部承擔﹛
﹛條例﹛第三章規定了有關調查的程序﹛期限等﹛國內產業可以提出一項對确定其造成損害的傾銷的進口產品進行調查的申請;委員會應當根据調查結果和証据,在不遲于收到申請后的30天內,根据工業与貿易部規定的申請要求決定拒絕或接受申請﹛委員會必要時應對被指稱傾銷的進口產品自行決定進行調查﹛委員會作出接受申請并開始調查的決定,應通知利害關系方﹛
調查應在作出調查決定后12個月內完成;例外情況下不超過18個月﹛委員會應不遲于上述最后期限,向工業与貿易部提交最后調查結果,并通知利害關系方是否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產品﹛如果最后調查結果表明存在,委員會應告知傾銷幅度,并向工業与貿易部建議征收反傾銷稅﹛如最后調查結果表明不存在傾銷,委員會應終止調查,并向工業与貿易部報告﹛
﹛條例﹛第四章規定了証据与信息的收集﹛實施調查時委員會應當通知利害關系方所需信息,在保密前提下將一方書面証据提供給另一方;將完整申請提供給出口國的出口商和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方有權提交書面証据,有權在30天內回答調查表;有權進行辯護和彼此會晤發表意見﹛
在收集和使用信息時,委員會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接受口頭信息﹛如果該產品正在零售,應向在調查過程中使用產品的行業以及消費者組織机构提供有關調查的信息;利害關系方有權檢查所有調查中使用的有關的或非保密的信息;委員會非經提供信息方同意不得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但可要求該方對保密信息作一性質上不保密的信息概要﹛如委員會認為保密要求是不合理的,且提供信息方不愿改變其保密信息為非保密信息或者根据要求作出信息概要,則可不予采信,并可告知利害關系方最后調查結果所依据的重要証据﹛如果利害關系方拒絕提供信息或拒絕努力收集信息或阻礙調查,委員會可基于所獲証据作出調查結果的報告﹛為保証信息的真實性,在獲得被調查厂商同意,并通知將進行調查的有關國家代表的情況下,除非該國拒絕,委員會應實施海外調查﹛實施調查過程中,委員會應向每個出口商或國外厂商收集信息﹛如果出口商﹛生產商﹛進口商或者產品种類數量巨大,委員會也可以限制調查﹛限制調查的要求是:(1)根据可獲信息,運用統計方法隨机選擇利害關系方或确信實施傾銷的產品种類;(2)在相關國家适用被調查產品出口量的最大比例﹛
﹛條例﹛第五章臨時措施規定了其目的﹛形式﹛期限及終止等﹛委員會發現存在造成傾銷的產品的初步証据時,應通知利害關系方存在傾銷的產品并給予他們提供信息的机會,或在不遲于通知日起30天內作出答复;為阻止調查過程中產生損害,委員會可以建議工業与貿易部采取臨時措施;基于委員會的建議,工業与貿易部應決定是否采取臨時措施﹛
臨時措施可以是支付臨時反傾銷稅或者以現金﹛銀行擔保或保險公司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其金額等于臨時反傾銷稅額﹛
臨時措施期限為最早開始調查起60天,有效期最長為4個月;如大部分代表被調查出口產品的出口商要求,或者臨時傾銷稅低于臨時傾銷幅度,則可延長至最長6個月;上述兩項同時滿足,則可延長至最長9個月﹛如期限屆滿或決定開始征收反傾銷稅﹛撤銷臨時措施并清償臨時反傾銷稅或保証金,則停止臨時措施﹛
﹛條例﹛第六章是關于价格承諾的規定﹛其概念是指在調查階段,出口傾銷產品的貿易商或政府向委員會保証進行价格調整或停止出口傾銷產品,直至委員會認為傾銷的損害影響已經消除為止﹛采取价格承諾應考慮臨時措施所确定的傾銷幅度以及己經确定的損害并應能夠停止損害﹛委員會應估算价格承諾并將估算結果報告給工業和貿易部;工業和貿易部決定是否接受實施价格承諾提議﹛如果接受,調查應繼續并直至完成;如果調查結果表明造成損害的傾銷确實存在,价格承諾應繼續進行;如果調查結果表明不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价格承諾應停止,除非不存在价格承諾會引起損害﹛在實施价格承諾期間,出口商或出口國政府應定期向价格承諾委員會匯報,并同意對其資料查証﹛如果違反价格承諾,則對違反后的下一批傾銷產品的進口應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征收臨時反傾銷稅之前 90天內進口的傾銷產品,可征收反傾銷稅﹛委員會可建議出口商或出口國采取价格承諾的方法﹛
﹛條例﹛第七章是關于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額的确定﹛基于表明存在造成損害的傾銷產品的最后調查結果,工業与貿易部長可以決定征收等于或低于傾銷幅度淨額的反傾銷稅﹛對末調查的出口商或生產商出口產品征收的稅額,應等于:(1)基于選擇進行調查的出口商或生產商的信息或証据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2)被調查的出口商或生產商的出口產品的加權平均正常价值和未被調查的出口商或生產商的產品的出口价格之間的差額,其中零幅度或极低的幅度應在計算确定稅額時排除﹛工業和貿易部長作出決定時,財政部應考慮反傾銷稅的稅率﹛
反傾銷稅額應适用于每一個或部分出口商或生產商或傾銷產品的進口;并且如果來自同一國家的出口商或生產商數量巨大,反傾銷稅可對該出口國的任何傾銷產品征收;如果部分出口商或生產商來自不同國家,反傾銷稅可對該部分出口商或生產商或有關國家的傾銷產品或不同產品的任何進口產品征收﹛
根据財政部作出的反傾銷稅稅率決定,傾銷產品的進口商可要求海關和執行理事會在財政部決定規定的日期前,作出決定和退還其對進口產品多交納的臨時反傾銷稅;退還多交部分應在海關和執行理事會認定多付之日起90天內完成﹛提出的退還多付部分的申請,如符合以下條件應予批准:(1)有工業与貿易部証据証明,傾銷幅度的實際數量低于所征收的臨時反傾銷稅;或(2)進口商根据財政部決定己支付了反傾銷稅﹛反傾銷稅應在財政部決定反傾銷稅率之日起征收,有效期為征收最后決定日或复審日起五年﹛如果己采取臨時措施,一定條件下反頃銷稅的征收可追溯到實施臨時措施的日期﹛
如發現有關產品曾作為傾銷產品進口,或出口商迄今為止己出口了可能造成損害的傾銷產品;以及在相當短時間內,大量進口的傾銷產品造成的損害,對征收反傾銷稅有效防止損害有影響,反傾銷稅征收可追溯到反傾銷稅在不超過臨時措施采取之日前90天開始生效﹛基于委員會的主動行動或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反傾銷稅的征收在財政部決定的規定日之后至少12個月內可以复審﹛根据上述复審結果,委員會可以建議工業与貿易部終止或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條例﹛第八章其他條款規定,實施調查不應阻礙進口有關產品的海關義務的執行;反對征收反傾銷稅可根据﹛海關法﹛第 97條向上訴机构提出﹛
(三)關于印尼反傾銷委員會的工業与貿易部長法令
為了執行﹛關于反傾銷﹛反補貼稅的政府條例﹛,印尼建立了反傾銷委員會;并制訂關于該委員會的﹛部長法令﹛﹛
﹛部長法令﹛的第一章闡述了委員會的地位﹛任務与作用﹛第一條确定委員會是主管﹛關貿總協定﹛第6條和第16條所指的傾銷進口產品和補貼產品問題的政府机构﹛第二條規定其主要任務是:(1)調查傾銷的產品;(2)收集﹛審查和處理証据的信息;(3)提議征收反傾銷稅;(4)執行工業与貿易部長決定的其他行動;(5)就任務的完成作出報告﹛第三條說明委員會還處理被外國指稱為傾銷的印尼出口產品的問題﹛第四條指出委員會應有以下作用:(1)制定處置傾銷進口產品的政策; (2)審查﹛咨詢﹛處理与傾銷進口產品有關的所有問題;(3)管制處理傾銷進口產品的其他行動;(4)制定處理被指稱為傾銷產品的印尼出口產品的政策﹛
第二章規定委員會的組織結构,包括人員組成﹛主席職責﹛工作組組成及人員确定﹛
第三章确定委員會及其工作組完成任務的所有經費均由工業与貿易部預算列支﹛
(四)關于印尼反傾銷工作組的組織与工作程序的工業与貿易部長法令
該法令主要規定反傾銷工作組的結构組織及其組成,包括秘書處﹛反傾銷小組﹛傾銷執行小組和專家組及工作展開﹛負責人員确定和任務﹛
(1)秘書處的任務包括:負責反傾銷工作組和印尼反傾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為協助反傾銷工作組和印尼反傾銷委員會的工作提供管理和技術服務;為制訂關于傾銷進口產品和補貼產品的政策提供必需數据;處理國內產業要求調查傾銷進口產品的申訴狀;0協助反傾銷小組和傾銷起訴小組開展工作;收集各小組經研究所提的建議,并上報至反傾銷工作組主席;在進行傾銷進口產品和補貼產品的調查中,接受及/或向利害關系方提供証据和信息;處理有關采取臨時措施和价格承諾以及決定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額的問題;就委員會的調查工作進行公告﹛
(2)反傾銷小組的任務:應國內產業部門的要求﹛或依職權,對被指稱為傾銷的進口產品進行調查;為确定進口產品傾銷是否成立,收集証据而在他國境內開展調查;對証据進行評估以确定臨時傾銷幅度;對价格承諾的建議進行評估;0對數据進行評估,以証實產品是否傾銷;對數据進行評估,以審查反傾銷稅的征收;向反傾銷工作組主席提出有關防止進口傾銷和補貼產品的建議﹛
(3)傾銷執行小組的任務是:監督﹛審查被指稱為傾銷的印尼出口產品;准備必需的信息或數据,以處理印尼出口產 品被指稱為傾銷的問題;提出有關防止印尼出口產品被控傾銷的行動建議;与他國磋商;為國內被控傾銷的行業進行磋商和會談提供便利;提供有關傾銷產品和國內產業處理傾銷案件聘請律師的國內外信息﹛
(4)專家組的任務是協助反傾銷工作組主席開展工作﹛
反傾銷工作組的具体規則和工作程序由反傾銷工作組組長制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