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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反傾銷和反補貼手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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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務部的初步調查階段

﹛﹛在正常情況下,假設委員會已作出肯定的初步調查決定,商務部將基于當時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對于反傾銷案在申訴書提交日之后160天內或對于反補貼案在85天內,就是否有理由相信或怀疑被調查進口商品正在或可能按低于公平价值銷售,或被調查商品受到可抵消的補貼的問題作出決定﹛

﹛﹛如果商務部的初步調查是肯定的,他將命令暫停所有對被調查商品的輸入或提貨進行完稅通關﹛如果這些商品是用于聯邦公報發布商務部初步決定之日及該日以后的時間內消費的話,這時進口商被要求為每一筆被調查商品的輸入上交現金押金或債券押金,金額基于估計的加權平均傾銷幅度,或估計的可抵消補貼率﹛即使商務部作出了否定的決定,他仍將繼續進行最后階段的調查,但這時不再要求進口商交納現金押金或債券押金﹛

﹛﹛(四) 商務部的最后調查階段

﹛﹛在正常情況下,對于反傾銷案在申訴提交之日后235天內,或對于反補貼案在160天內,商務部將就被調查進口品是否正以或可能將以低于公平价格銷售,或被調查商品是否正受到補貼的問題作出最后決定﹛

﹛﹛(五) 委員會最后調查階段

﹛﹛在正常情況下,對于反傾銷案在申訴提交日后280天內或對于反補貼案在205天內,委員會將就是否由于被調查商品的進口,使得美國的一個產業受到實質性損害或受到實質性損害威脅,或美國一個產業建立受到實質性阻礙的問題作出最后決定﹛委員會的最后調查階段可分成8個階段:(1)最后階段的時間安排;(2)問卷調查;(3)听証前小組報告;(4)听証會和情況通報;(5)小組最終報告和備忘錄;(6)各方最終陳述和記錄終止;(7)情況通報和投票;(8)委員會決定和發表意見﹛

﹛﹛1﹛最后階段的時間安排

﹛﹛委員會最后調查階段始于收到商務部(以信件或聯邦公報通知的形式)作出肯定的初步決定的官方通知之時﹛委員會立即指派一個六人小組進行該項調查﹛小組將作出一個最后階段工作時間表并准備一份在聯邦公報上發布的時間安排通知﹛委員會一般在收到商務部初步決定后一到兩周內核准該通知和工作時間表﹛ 任何希望在最后調查階段作為調查中的一方出現的人都必須向委員會秘書長提交一份加入申請,或在初步調查階段就已提交加入申請﹛已在初步調查階段提交了加入申請的各方在最后調查階段不再提交新的加入申請﹛任何希望成為調查中的一方但又沒有在初步調查階段提交加入申請的人可以在距离預定的听証會日期21天以前提交加入申請﹛

﹛﹛2﹛調查問卷

﹛﹛在仔細審閱初步調查階段的全部記錄,特別是審閱委員會所收集的有關影響的數据之后,工作小組草擬問卷﹛該問卷從美國的生產者﹛進口者﹛購買者,以及外國的生產者獲取必要的信息,以便委員會能作出最后決定﹛這些草擬的問卷在委員會作出初步決定之后﹛商務部作出初步決定之前,在各方中傳閱評議﹛各方的評議在秘書長處存檔,供各方調查備用﹛

﹛﹛工作小組審閱并歸納評議,從而進一步提出更加恰當的問卷,呈遞給委員會批准﹛這些正式批准的問卷被送至所有的美國的生產者﹛進口者和外國的生產者﹛他們在調查階段須回答問卷上有關生產和進口的問題﹛還可以包括工作小組有理由相信:在初步調查階段有他們進行生產和進口的記錄的企業﹛這些正式問卷的結构,基本上与初步調查階段的問卷結构相同,盡管產品分類有某些不同,有些問題有所增加或減少,而所收集的數据,是更新和更近期的﹛ 購買者的問卷被送至該產品的重要的購買者手中,在某些案件中,達到50家消費企業﹛在某些案件中,有大量的消費者,調查的范圍被限制在一些最大的購買者中,或者,如果事實上消費者企業都很小,則進行抽樣調查﹛購買者的問卷一般由5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与生產者和進口者的問卷一樣,是企業的組成和活動有關的問題﹛第二部分,要求提供在美國,在被指控的國家,在非指控的國家,所購買的被調查商品數量和价值的數据﹛第三部分,提出一些問題,有關該產品的市場特征,厂商在購買中的一些活動﹛第四部分,由一系列的問題組成,有關國內產品和被指控的進口品,未被指控的進口品之間的競爭狀況,并對這些產品在价格﹛貨量﹛服務﹛交貨和其他銷售因素上的情況進行比較﹛第五部分,要求提供國內同類型產品和被指控產品的實際購買价格﹛ 生產者﹛進口者﹛購買者的調查問卷,在商務部最初裁決通知發出后大約一到兩周被寄出,外國生產者調查問卷在此之后(經常是通過這些生產者的律師)很快發出﹛

﹛﹛3氨听証前工作小組報告

﹛﹛听証前工作報告(見調查前期階段中有關工作報告部分)在听証前情況通報截止日前約5個工作日或听証前約9個工作日被呈交給委員會和調查相關各方﹛這份報告中包含了調查過程中可以得到的最新數据﹛相關各方提交的情況通報為分析案情提供了統計基礎,也使委員會成員和相關各方能把听証過程中的討論建立在共同的基礎上﹛

﹛﹛4氨听証和案情介紹

﹛﹛委員會非常鼓勵當事人各方充分准備听証前的情況通報﹛听証前約4個工作日為的听証前的截止日﹛听証前的情況通報是一方証實其論据的主要工具﹛對于其長度并無限制,但應盡可能精确,并限于同委員會的決定有關的信息和論据,這些信息和論据應最大程度地利用委員會的討論記錄﹛

﹛﹛非當事人也可在同一時限時就調查有關的信息提交一個簡要的書面陳述﹛

﹛﹛委員會在商務部宣布其最終裁決或委員會調查最后階段進行至約一個半月到兩個月時舉行公開听証﹛听証由委員會主席主持,若主席缺席則由另一位委員主持,所有委員都應盡可能參加,听証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澄清事實的過程,其目的在于允許利益各方表達其觀點,允許各位委員進行提問以獲取作出裁決的有用信息﹛

﹛﹛在听証前几天內由調查主管主持一個听証前會議以決定听証過程的時間分配和基本規則﹛任何人如想出席听証則必須在听証前至少3個工作日或听証前會議之前至少兩個工作日(以先發生的日期為准)之前向委員會秘書長遞交申請參加听証的通知﹛出席听証者名錄將記入檔案,在听証開始后申訴方和被控方各被給予5分鐘簡述其觀點,由申訴方先開始﹛一般來講這一階段不會有提問﹛接下來申訴方和被控方開始使用分配給他們的基本時間(典型的是一小時),在這段時間內雙方要給出証据,這一階段仍從申訴方開始﹛非當事人在听証前也可要求獲准在听証時對其了解的情況作一簡要陳述﹛在雙方及相關証人提出証据之后由各委員和工作小組進行提問,被控方如需要也可進行提問,各位委員提問的時間一般來講要長于雙方直出証据的時間﹛這些問題及回答不占用當時正提供証据一方被規定給予的時間﹛這些提問及回答占据了听証總時間的一半,各位委員也可對其他各方(非提交証据的各方)提問或要求其進行陳述﹛在分配給雙方的基本時間內可直接提出証据﹛相互質詢對方証人,作出反駁對方的總結性陳述和給出扼要的論据﹛總結性陳述在听証結束時進行,由申訴方先進行,其后是被控方﹛ 所有在听証中作証的人在作証前向秘書長宣誓﹛委員會鼓勵各方在听証前准備証人陳詞(証言)﹛這類陳詞的准備在听証前至少3個工作日之內應完成,証言應簡短﹛切題,范圍應限于這一方對听証前情況通報中所包含的信息和論据所作的總結和其他各方在听証前情況通報中對信息和論据所作的分析,還包括在听証前截止時尚未得到的信息,証人可根据筆記,准備好的書面陳述詞或根据他們的律師或其他人提出的問題進行發言,如証人在听証前至少3個工作日之前同听証協調机构作出安排,至少委員會可為証人提供其需要的全套視听設備,听証會由委員會指定的法庭書記員記錄整理,整理結果在下一個工作日可以從記錄公司得到﹛

﹛﹛委員會可以使一部分听証私下進行(除了在行政保護條例下有權獲取商業秘密的各位委員,工作小組主要成員和調查參予者之外可以避開任何個人)﹛要求私下提交听証証据的各方必須向秘書長提交書面報告,表明其有充分的理由,委員會极力促使各方盡可能在查的早期階段提出類似要求,但不得遲于听証前7天﹛

﹛﹛委員會非常鼓勵各方提交听証后的情況通報﹛听証后4個工作日為情況通報的截止日﹛情況通報的長度限于15頁雙行空距的公文用紙, 但不包括在听証過程中回答委員會問題的信息﹛非當事人也可在同一時限內就調查事項呈交一份簡要的書面陳述﹛

*上篇文章: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反傾銷和反補貼手冊(六)
*下篇文章: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反傾銷和反補貼手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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