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密切關系著買賣雙方的切身利益,因為它涉及到檢驗權﹛檢驗机构以及有關的索賠問題﹛﹛﹛根据國際慣例,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時間和地點,一般有以下三种做法:
﹛﹛①以离岸品質﹛數量為准﹛就是由賣方在裝運口岸裝運前,申請檢驗机构對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重)量進行檢驗,檢驗后出具的檢驗証書,作為商品品質﹛數(重)量的最后依据﹛這种做法,買方對貨物無复驗權,也就是沒有提出索賠的權利﹛
﹛﹛②以到岸品質﹛數量為准﹛貨物運抵目的港后,由當地的檢驗机构檢驗和出具的檢驗証書為最后依据,如品質﹛數(重)量与合同規定不符,買方憑檢驗証書向賣方提出索賠,除非造成上述不符情況屬于承運人或保險人的責任,賣方一般不得拒絕理賠﹛
﹛﹛③買方有复驗權﹛就是賣方在裝運前進行檢驗的檢驗証書,并不是最后依据,而是交貨依据,貨到目的地,允許買方進行复驗,發現到貨的品質﹛數(重)量与合同規定不符,屬于賣方責任的,可憑檢驗証書向賣方提出索賠﹛這种做法兼顧了買賣雙方的利益﹛我國在進出口業務中,大都采用這种做法﹛
﹛﹛國際上承擔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的机构有國家政府設立的官方机构,也有民間的檢驗机构,還有由生產者自己進行檢驗﹛它們的背景﹛能力﹛技術﹛信譽各有不同,所以買賣雙方有必要共同選定雙方同意的檢驗机构,在合同中訂明,它的檢驗証明才能被雙方接受﹛
﹛﹛根据平等互利原則,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一般都規定受貨人有复驗權條款﹛
﹛﹛出口貿易合同最好訂明:﹛雙方同意以裝運港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簽發的品質﹛數(重)量檢驗証書作為信用証項下議付所提出單据的一部分﹛買方有權對貨物的品質﹛數(重)量進行复驗,列明复驗費由﹛﹛負擔﹛如發現品質或數(重)量与合同不符,買方有權向賣方索賠,但須提供經賣方同意的公証檢驗机构出具的檢驗報告﹛索賠期限為貨物到達目的港﹛﹛天內﹛﹛進口貿易合同最好訂明:﹛雙方同意以制造厂(或﹛﹛檢驗机构)出具的品質及數(重)量檢驗証明書作為有關信用証項下付款的單据之一﹛貨到目的港經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复驗,如發現品質或數(重)量与本合同規定不符時,除屬保險人或承運人責任外,買方憑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的檢驗証書,在索賠有效期內向賣方提出退貨或索賠﹛索賠有效期為﹛﹛天,自貨物卸畢日期起計算﹛所有退貨或索賠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
﹛﹛上述索賠有效期限根据不同商品和國內調運﹛檢驗等實際情況,以及檢驗工作的繁簡,作出不同的規定,如30-150天﹛對机電儀商品應在合同中加訂品質保証期(一般為1年),以便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材質次劣﹛裝配不當﹛工藝加工不良,以致使用中發生故障﹛損坏和性能顯著降低,以及發現其他隱蔽性嚴重缺陷等問題,屬于發貨人責任的,可在品質保証期內憑出入境檢驗檢疫机构出具的証書向發貨人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