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港口作業合同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港口作業合同(以下簡稱"作業合同")是指港口經營人受作業委托人的委托,負責將集裝箱貨物在港口完成裝卸運輸等作業,并收取費用的合同﹛第十八條作業合同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即時清結者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節作業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作業委托人委托港口集裝箱作業應填制"港口集裝箱作業委托單"﹛
第二十條作業委托人委托作業貨物的品名﹛性質﹛數量﹛重量﹛体積﹛包裝﹛規格應与委托作業單記載相符﹛委托作業的集裝箱貨物必須符合集裝箱裝卸運輸的要求,其標志應當明顯清楚﹛由于申報不實給港口經營人﹛承運人造成損失的,作業委托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三節港口經營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港口經營人對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在裝貨港(卸貨港)接收(卸下)集裝箱貨物時起至裝上船(交付貨物)時止,集裝箱貨物處于港口經營人掌管之下的期間﹛
第二十二條港口經營人應使裝卸机械及工屬具﹛集裝箱場站設施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确保集裝箱裝卸﹛運輸和堆存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港口經營人在裝卸運輸過程中應做到:
(一)穩起穩落﹛定位放箱,不得拖拉﹛甩關﹛碰撞;
(二)起吊集裝箱要使用吊具,使用吊鉤起吊時,必須四角同時起吊,起吊后,每條吊索与箱頂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度;
(三)隨時關好箱門﹛
第二十四條集裝箱堆場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地面平整,堅硬,能承受重箱的壓力;(二)有良好的排水條件;(三)有必要的消防措施,足夠的照明設施和通道;(四)應備有裝卸集裝箱的机械﹛設備﹛
第二十五條在港口裝卸運輸過程中因操作不當造成箱体損坏﹛封志破坏﹛箱內貨物損坏﹛短缺,港口經營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港口經營人如發現集裝箱貨物有礙裝卸運輸作業安全時,應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負責賠償﹛
第四章交接及責任划分
第二十七條集裝箱交接時,應填寫"集裝箱交接單"﹛重箱交接時,雙方需檢查箱体﹛封志狀況并核對箱號無誤后交接;空箱交接時,需檢查箱体并核對箱號無誤后交接
第二十八條發現箱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填寫"集裝箱運輸交接記錄":
(一)集裝箱角配件損坏;
(二)箱体變形嚴重,影響正常運輸的;
(三)箱壁破損,焊縫有裂紋,梁柱斷裂,密封墊件破坏;
(四)箱門﹛門鎖損坏,無法開關;
(五)集裝箱箱號標志模糊不清﹛對上述情況未妥善處理前,不應裝船發運﹛
第二十九條承運人与托運人﹛收貨人應按約定的交接方式交接集裝箱貨物;承運人与港口經營人在船邊交接;船(駁)-船(駁)直取作業時,雙方在接運船舶的船邊交接﹛
第三十條集裝箱貨物在裝船前發現集裝箱封志破坏,由裝貨港港口經營人負責重新施封,并填寫"集裝箱運輸交接記錄",對箱內貨物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集裝箱貨物在卸貨港卸船時發現集裝箱封志破坏,未填寫交接記錄的由卸貨港港口經營人与承運人雙方共同開箱檢查,填寫交接記錄,如箱內貨物損坏﹛短缺由承運人負責﹛
第三十二條集裝箱貨物在運輸﹛裝卸過程中發生損坏﹛溢短,如涉及承運人及托運人﹛收貨人,港口經營人与作業委托人之間的責任,交接雙方應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中的的規定,及時編制"貨運記錄"﹛托運人﹛收貨人﹛作業委托人要求貨運事故賠償時,應在收到"貨運記錄"的次日起180天內提出索賠,超過時效再提出索賠不予受理﹛集裝箱貨運事故的處理,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