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航運市場經營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航運市場公平競爭,根据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際海運集裝箱運輸提單實行登記制度﹛獲准在中國境內從事國際海運集裝箱運輸業務的承運人﹛多式聯運經營人(以下統稱承運人)簽發的提單﹛涉及海上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單据,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登記﹛﹛
﹛﹛前款所稱的提單是指中國﹛海商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提單;多式聯運單据是指証明中國﹛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的多式聯運合同的單据﹛﹛
﹛﹛提單和多式聯運單据在以下規定中統稱為提單﹛﹛
﹛﹛第三條國際海運集裝箱運輸价實行報備制度﹛在中國境內從事國際海運集裝箱運輸業務的承運人,應將其進出口的國際海運集裝箱運价﹛含海上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全程運价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報備﹛﹛﹛
﹛﹛第四條承運人應當按照報備并已生效的運价收取運費﹛﹛
﹛﹛承運人不得接受或給予托運人帳外暗中回扣﹛﹛
﹛﹛第五條任何國家對中國承運人在提單登記与運价報備或相關方面施以歧視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類似措施時,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可對當事國的承運人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六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對本規定的提單登記与運价報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條承運人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提單時,應提供下列文件;
﹛﹛(一)提單登記申請表;
﹛﹛(二)提單格式樣本;
﹛﹛(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從事國際海運集裝箱運輸業務的資格文件;
﹛﹛(四)工商登記証書影印件;
﹛﹛(五)在中國境內代為簽發提單的代理人名錄;
﹛﹛(六)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承運人可以委托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与航運有關的法人代其申請提單登記,該法人在申請提單登記時,除應提供第七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提供承運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九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收到第七條﹛第八條中規定的文件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承運人提單進行登記,統一編號,并書面通知承運人﹛
﹛第十條承運人應在其簽發的提單正面顯示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登記后的提單統一編號﹛﹛
﹛﹛第十一條承運人變更提單格式,應當按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重新登記﹛
﹛﹛承運人注銷已登記的提單,應提前10天通知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已經登記的提單每年書面确認一次﹛每年6月的工作日為提單确認受理時間,承運人應在此期間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申請确認;逾期不申請确認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注銷其已登記的提單和統一編號﹛
﹛﹛第十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對登記后的提單及其統一編號予以公告,并知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各有關商業銀行,通知有關地方交通主管部門﹛﹛﹛
第二章運价報備
﹛﹛第十四條報備運价分為公布運价和協議運价﹛公布運价是指承運人運价本上載明的運价﹛協議運价是指承運人与托運人商定的運价﹛
﹛﹛第十五條本規定所指的報備運价包括海運費費率﹛各類轉運費﹛附加費及佣金﹛﹛﹛
﹛﹛運費率是指提單上列明的裝貨港到卸貨港之間的運輸費用﹛﹛﹛
﹛﹛轉運費是指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在裝貨港之前或卸貨港之后的運輸費用﹛﹛﹛
﹛﹛附加費是指除海運運費和轉運費及佣金之外的各項費用﹛﹛﹛
﹛﹛佣金是指承運人為鼓勵為其攬貨的代理人而支付的費用﹛
﹛﹛第十六條承運人報備運价應提供貨物分類說明等相關資料﹛﹛﹛
﹛﹛承運人報備協議運价時,如果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要求,應提供運价協議副本﹛
﹛﹛第十七條報備協議運价應列明協議雙方﹛交接方式﹛航線﹛起運地﹛目的地﹛協議有效期間﹛箱量﹛運价﹛協議號等主要內容﹛
﹛﹛第十八條協議運价生效后30天內,其他托運人可以在同等條件下提出跟進要求﹛﹛
﹛﹛承運人如不接受其他托運人的跟進要求,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拒絕跟進的理由﹛﹛
﹛﹛﹛跟進協議必須重新報備﹛
﹛﹛第十九條承運人執行生效的協議運价時,應在其運費單証上注明相關的協議號﹛
﹛﹛第二十條調整報備運价應重新報備,重新報備的運价在生效前,承運人不得提出新的調整要求﹛
﹛﹛第二十一條承運人注銷報備運价,應提前10天通知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生效的報備運价接受公眾查詢﹛
第三章運价報備服務机构
﹛﹛第二十三條運价報備服務机构(以下簡稱服務机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指定﹛
﹛﹛第二十四條服務机构是負責運价報備計算机管理系統的開發﹛運行和維護,并提供運价報備和查詢等服務的法人﹛
﹛﹛第二十五條服務机构的主要功能和職責:
﹛﹛(一)提供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确認的運价報備格式和技術標准;
﹛﹛(二)開發并提供統一的符合運价報備規定的電子報備﹛查詢軟件;
﹛﹛(三)接受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委托,按規定的方式將其報備的運价信息及時﹛准确地報送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
﹛﹛(四)提供運价報備的技術支持﹛人員培訓及信息咨詢等;
﹛﹛(五)儲存﹛整理有關運价信息;
﹛﹛(六)除不可抗力外,保証運价報備管理系統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第二十六條服務机构不得公布或泄露運价協議的托運人名稱以及承運人報備但尚未生效的運价﹛﹛
﹛﹛第二十七條服務机构應及時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地方交通主管部門提供運价統計信息﹛
﹛﹛第二十八條服務机构提供報備運价﹛信息查詢以及技術支持等方面的服務,可以收取費用﹛收費項目由國務院价格主管部門商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确定,收費標准由當地省級价格主管部門批准,并報國務院价格主管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備查﹛﹛﹛
第四章運价報備程序
﹛﹛第二十九條運价報備統一采用電子方式﹛﹛﹛
﹛﹛承運人采用傳真或紙面方式報備運价的,應當委托運价報備服務机构將報備的運价錄入電子報備系統﹛
﹛﹛第三十條運价報備程序:
﹛﹛(一)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按本規定第三章的規定,將報備運价及有關資料報送服務机构;
﹛﹛(二)服務机构將收到的報備運价及有關資料錄入運价電子報備管理系統,并在24小時內傳送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
﹛﹛(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收到報備運价及有關資料后,在24小時內按本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該運价報備即被接受,并傳回服務机构,正式進入運价報備電子管理系統﹛審核不合格的,通過服務机构通知承運人,如承運人有异議,應在48小時內提出,否則該報備運价無效﹛﹛﹛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接受運价報備,均在法定工作日期間進行;上述時間限定如遇節﹛假日,以順延時間為准﹛
﹛﹛第三十一條報備運价自被接受之時起的下列時間后生效:
﹛﹛(一)公布運价30天;
﹛﹛(二)協議運价24小時﹛
﹛﹛第三十二條承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代理人報備運价﹛承運人委托其代理人報備運价的,代理人應提供委托授權書副本﹛
﹛﹛第三十三條報備運价生效后,運价報備服務机构應提供公眾查詢服務﹛
第五章運价報備檢查
﹛﹛第三十四條運价報備檢查的內容:
﹛﹛(一)運价報備情況和報備運价的完整性﹛
﹛﹛(二)執行運价与已生效的運价一致性﹛﹛
﹛﹛第三十五條運价報備檢查可不定期進行﹛檢查結論未正式作出前,并不表明被檢查單位已有違規事實﹛
﹛﹛第三十六條運价報備檢查應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地方交通主管部門參与﹛
﹛﹛第三十七條運价報備檢查可采取現場檢查或書面檢查方式,兩种檢查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條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提出詢問;
﹛﹛(二)查閱相關的運費艙單﹛運費結算憑証及其它相關資料或文件,必要時可以抄錄或复制﹛
﹛﹛第三十九條被檢查單位應接受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藏匿﹛轉移﹛銷毀証据﹛
﹛﹛第四十條檢查人員由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且不得少于二人﹛現場檢查人員應向被檢查單位出示証明其職責﹛權限的文書和証件﹛﹛﹛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聘請航運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參与檢查﹛
﹛﹛第四十一條檢查人員應保守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二條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做好書面記錄﹛該書面記錄由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經辦人簽字﹛
﹛﹛第四十三條書面檢查時,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下達運价報備檢查通知,被檢查對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如實將有關材料寄送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地方交通主管部門舉報﹛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五條因運价報備檢查需要,有關港口或船舶代理人應按要求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供船舶動態信息﹛﹛﹛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三﹛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一﹛三十九或四十三條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拒絕接受其新的運价報備﹛中止或部分中止其報備運价的執行﹛注銷其運价本﹛取消該公司航線經營權的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三﹛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條的罰款額為每票提單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三十九﹛四十三條的罰款額為每次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十一條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每票提單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并知照有關商業銀行,同時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服務机构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每次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運价報備分步實施﹛本規定頒布后,暫僅對出口集裝箱運价實行報備﹛進口集裝箱運价報備的實施時間,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決定﹛
﹛﹛第五十條承運人對本規定的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可以提出豁免申請,取得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特別許可﹛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對批准的豁免申請可以附加條件并可予以撤銷﹛
﹛﹛第五十一條有關運价報備的操作細則与技術標准,由運价報備服務机构提出,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准后執行﹛﹛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也适用于中國內地与港﹛澳航運和大陸与台灣兩岸間航運﹛﹛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原頒發的有關運价報備﹛檢查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