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据﹛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二00三年第4號),為實施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2005年羊毛進口關稅配額量為28.7万吨;毛條進口關稅配額量為8万吨﹛
﹛﹛第三條 所有貿易方式進口的羊毛﹛毛條均納入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范圍﹛
﹛﹛第四條2005年對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實行先來先領的分配方式﹛申請者憑羊毛﹛毛條進口合同或﹛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以及有關材料申請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商務部通過授權机构,按照先來先領的原則,為符合條件的申請者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証﹛﹛當發放的數量累計達到2005年羊毛﹛毛條關稅配額量,則停止接受申請者的申請﹛
﹛﹛第五條 申請條件
﹛﹛(一)2005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并按規定通過工商部門年度審驗;
﹛﹛(二)上一年度無海關﹛工商﹛稅務﹛質檢﹛外匯方面涉及相關進口的違規記錄;
(三)沒有違反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及﹛2004年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管理實施細則﹛﹛
﹛﹛第六條 配額申請者憑羊毛﹛毛條進口合同(加工貿易企業還需提供﹛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企業注冊所在地商務部委托的授權机构遞交申請﹛申請者需填寫﹛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見附件),并提供上述有關材料﹛
﹛﹛第七條 配額申請者可到商務部委托的授權机构領取或從商務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載(复印)﹛羊毛﹛毛條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第八條 配額申請者在公歷年度內可多次申請關稅配額,但需遵守:
﹛﹛(一)2004年有羊毛﹛毛條進口實績的申請者,2005年9月30日前累計申領進口配額數量(加工貿易進口除外,以下同)不超過2004年實際進口數量(按原發証机构收到的經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証﹛累計數量計)﹛其中2004年實際進口數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請﹛
﹛﹛(二)2004年無羊毛﹛毛條進口實績的申請者,2005年9月30日前累計申領數量不超過300吨﹛
﹛﹛第九條 9月30日后,獲得配額的最終用戶全部完成第八條規定的進口數量(按原發証机构收到的經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証﹛累計數量計),可繼續申領進口配額﹛
﹛﹛第十條 商務部委托的授權机构在受理申請后,經審核符合第五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規定的,應及時通過与商務部計算机聯网系統上网申報,同時將經審核并簽名后的企業申請表傳真至商務部﹛申請的先后排序以商務部管理网絡終端顯示為准﹛
﹛﹛第十一條 商務部在收到网上申請及書面傳真后,于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通知委托的授權机构﹛
﹛﹛第十二條 商務部委托的授權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務部批准的數量于5個工作日內向最終用戶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証﹛﹛
﹛﹛第十三條 ﹛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証﹛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過2005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貿易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証﹛有效期不得超過﹛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中出口制成品返銷截止日期﹛
﹛﹛第十四條 對2005年12月31日前從始發港出運,需在次年到貨的,最終用戶需于12月31日前持裝船單証到原發証机构申請延期,延期最遲不得超過2006年2月底﹛對于加工貿易,12月31日前未完成進口或未全部完成進口的,可憑原關稅配額証對未進口部分換領下一年度﹛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証﹛,但新換領的配額証有效期不得超過原﹛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中出口制成品返銷截止日期﹛
﹛﹛第十五條 加工貿易業務發生變更﹛展期,需憑﹛﹛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變更証明﹛及﹛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証﹛到原發証机构換領新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証﹛,有效期不得超過﹛﹛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証﹛變更証明﹛中變更﹛展期期限﹛
﹛﹛第十六條 最終用戶未在配額証有效期內使用關稅配額, 需將配額証原件交回原發証机构﹛商務部將配額証所列配額予以收回,將其匯入羊毛﹛毛條關稅配額余量﹛
﹛﹛第十七條 對偽造合同或材料騙取﹛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証﹛的,按﹛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最終用戶在進口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后20個工作日內,將海關簽章的﹛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証﹛第一聯(收貨人辦理海關手續聯)原件交原發証机构﹛
﹛﹛第十九條 本細則由商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