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二00三年第4號),現將2005年棕櫚油﹛豆油﹛菜子油﹛食糖關稅配額數量﹛申領條件和分配細則公告如下: ﹛﹛一﹛2005年棕櫚油﹛豆油﹛菜子油﹛食糖進口關稅配額量為:棕櫚油316.8万吨,其中10%為國營貿易;豆油358.71万吨,其中10%為國營貿易;菜子油124.3万吨,其中10%為國營貿易;食糖194.5万吨,其中70%為國營貿易﹛
﹛﹛二﹛棕櫚油﹛豆油﹛菜子油﹛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者的基本條件為:2004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按規定通過了工商部門最近一次年度審驗;2003年﹛2004年無海關﹛外匯﹛工商﹛稅務﹛質檢方面涉及有關進口的違規記錄;沒有違反﹛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
﹛﹛在具備上述條件的前提下,配額申請者還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棕櫚油
﹛﹛1﹛國營貿易企業;
﹛﹛2﹛具有國家儲備職能的中央企業;
﹛﹛3﹛申領到2004年棕櫚油進口關稅配額的企業;
﹛﹛4﹛以棕櫚油為直接生產原料的食品生產企業,年使用棕櫚油量在3000吨以上(含3000吨)﹛注冊資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年銷售額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以棕櫚油為原料油脂精煉企業,日處理毛油200吨以上(含200吨)﹛注冊資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含1億元);
﹛﹛ 5﹛以棕櫚油為原料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
﹛﹛(二)豆油
﹛﹛1﹛國營貿易企業;
﹛﹛2﹛具有國家儲備職能的中央企業;
﹛﹛3﹛申領到2004年豆油進口關稅配額的企業;
﹛﹛4﹛日處理毛油200吨以上(含200吨)﹛注冊資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含1億元)﹛生產精煉油的油脂加工企業;
﹛﹛5﹛以豆油為原料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
(三)菜子油
﹛﹛1﹛國營貿易企業;
﹛﹛2﹛具有國家儲備職能的中央企業;
﹛﹛3﹛申領到2004年菜子油進口關稅配額的企業;
﹛﹛4﹛日處理毛油200吨以上(含200吨)﹛注冊資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含1億元)﹛生產精煉油的油脂加工企業;
﹛﹛5﹛以菜子油為原料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
(四)食糖
﹛﹛1﹛國營貿易企業;
﹛﹛2﹛具有國家儲備職能的中央企業;
﹛﹛3﹛申領到2004年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的企業;
﹛﹛4﹛日加工原糖600吨以上(含600吨)﹛注冊資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銷售額2億元以上(含2億元)的制糖企業;
﹛﹛5﹛以食糖為原料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
﹛﹛對國家确定的12個西部省區以及吉林延邊自治州﹛湖北恩施地區﹛湖南湘西自治州,棕櫚油﹛豆油﹛菜子油關稅配額有關生產能力﹛注冊資金和銷售額等申請條件按以上標准的一半執行﹛
﹛﹛三﹛關稅配額申請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1﹛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報告;
﹛﹛2﹛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3﹛按規定通過工商部門最近一次年度審驗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复印件;
﹛﹛4﹛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2003年度審計報告或辦理2003年稅務年檢時提交的"2003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登記表"复印件﹛
﹛﹛有進口實績的申請者只需提供以上1-3項規定的材料;新申請企業需提供以上規定的全部材料﹛如新申請企業屬2003年以后建成投產的,還需提供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复文件(或項目建議書批复文件)以及竣工驗收報告﹛
﹛﹛四﹛上述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的基本原則是根据歷史進口實績﹛生產能力﹛銷售額及其他相關商業標准﹛
﹛﹛(一)如供分配的進口關稅配額量能夠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則按申請者申請數量分配關稅配額量﹛
﹛﹛(二)如供分配的進口關稅配額量不能滿足符合條件申請者的申請總量,對于一般貿易進口,則有進口實績的申請者,可优先獲得以上一年獲得配額量為基數的等比例配額;無進口實績的申請者,將以申請者加工能力及銷售額為主要依据,在無實績申請者間按比例分配進口關稅配額量,生產能力和銷售額達到最低標准的申請者,將獲得配額的最低分配量,生產能力及銷售額超過最低標准的將按比例相應增加配額﹛進行上述分配后,如可供分配的配額尚有余量,將依申請者上一年獲得的配額,將余量按比例進行分配﹛其中申請數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數量的,則按申請數量分配﹛為方便企業進口運作,配額分配將以百吨為最小分配單位﹛
﹛﹛五﹛2005年棕櫚油﹛豆油﹛菜子油﹛食糖進口關稅配額申請時間為2004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請者須在上述時間內向工商注冊地所在商務部委托的授權机构提交申請﹛配額申請者可到商務部授權机构領取或從商務部网站下載(复印)﹛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申請表﹛﹛
﹛﹛六﹛商務部授權机构負責受理本地區內注冊企業的申請,并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申請送達商務部,同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七﹛商務部于2005年1月1日前通過授權机构向最終用戶發放﹛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