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經國務院財政和物价部門批准,海關總署向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以下簡稱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收取備案費﹛ 備案費收費標准為每件備案人民幣1000元﹛本條所稱﹛每件﹛系指申請人遞交并經海關總署認可的每份申請﹛
二﹛申請人提交備案申請后,海關總署經審查,決定准予備案的,即發出繳款通知,申請人應根据海關總署發出的書面通知,通過銀行將備案費轉入海關總署的指定帳號,并將銀行轉帳單复印件寄送或傳真至海關總署﹛申請人應在轉帳單上注明備案號﹛
三﹛海關總署收到備案費后應向申請人出具收据﹛ 海關總署不接受申請人通過郵局匯付或以現金﹛支票等其他形式繳納備案費﹛
四﹛海關總署准予備案后,申請人放棄備案或其備案被海關總署注銷的,已繳納的備案費不予退還﹛ 申請人在備案有效期內申請備案續展或變更,不需另行繳費;申請人在備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備案申請的,應按照規定的程序繳納備案費﹛
五﹛凡1997年3月1日前已提出備案申請或備案已獲海關總署批准的,申請人應于1997年4月30日前根据本規定繳納備案費;逾期未繳的,海關總署可注銷其備案﹛
六﹛本規定自1997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