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取依据和用途﹛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經國務院財政和物价部門批准,海關總署向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以下簡稱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收取備案費﹛
根据﹛條例﹛的規定,經國家計委和財政部批准,海關總署自1997年3月1日起公布實施﹛關于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收費規定﹛﹛
海關總署收取的備案費為國家計划內收入,全部上繳國庫﹛海關總署用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支出全部來源于國家行政經費,不能自行從已經收取的備案費中支取﹛
二﹛收取標准
備案費收費標准為每件備案人民幣800元(注:1999年7月進行了調整,將備案費的收取標准從人民幣1000元下調至800元)﹛
所謂﹛每件備案﹛指申請人遞交并經海關總署認可的每份申請﹛備案件數以權利証書的數量(商標注冊証﹛專利証書)為准﹛
備案費為一次性收取的費用,即在備案有效期內,不再收取任何費用﹛備案申請人在有效期內申請續展或變更備案,也無需再繳費﹛但是,如果申請人在備案失效后重新提出備案申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繳納備案費﹛
如果在申請人繳納備案費后,申請人准備放棄備案或其備案被海關總署注銷,海關總署不再退還已經繳納的備案費﹛
三﹛收取時間
備案費不是備案申請費,即備案申請人無需在提交備案申請時繳納﹛海關總署在核准備案后才收取備案費﹛對駁回的備案申請,海關總署不收取備案費﹛
備案經核准后立即生效,不以是否已經繳納備案費作為生效的前提﹛
四﹛收取方式
為便于備案費的收取,海關總署在核准備案申請后,集中在某一時間向已經核准備案的申請人發出繳款通知﹛
備案申請人收到海關總署收費通知后,應當將備案費通過銀行轉入指定的收費帳號,并將銀行轉帳單复印件寄送或傳真至海關總署﹛申請人應在轉帳單上注明備案號﹛海關總署不接受通過郵局匯付或以現金﹛支票等形式繳納的備案費﹛
海關總署收到備案費后將立即向申請人發送交費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