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根据﹛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要求,應當遵循以下3項基本原則:(1)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和便利合法貿易相結合﹛海關采取的保護知識產權措施,應當做到及時﹛有效﹛對侵權狀況能夠确定的進出口貨物,海關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扣留﹛沒收和處置措施,不應放任其繼續流入商業渠道﹛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海關還應當依法予以處罰或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由于海關手續時國際貿易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在加強海關保護力度的同時,還要考慮到海關在便利合法貿易和維護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合法權益方面的責任﹛所以,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充分保障包括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在內的所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主動保護和被動保護相結合﹛所謂主動保護,是指海關本著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依法履行作為國家進出境管理机關的職責,對侵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知識產權的貨物和侵權人采取的查處措施﹛
被動保護是指進出境地海關根据權利人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產權情況或權利人在備案后提出的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對進出境的侵權貨物和侵權人采取的查處措施﹛
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海關對知識產權一般都采取被動保護的做法﹛我國海關确立主動保護和被動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是在學習借鑒外國海關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經驗﹛并充分考慮當前形勢對我國海關知識產權邊境執法工作的基礎上的﹛
(3)不介入當事人的民事糾紛﹛鑒于知識產權侵權屬于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海關作為國家進出境監督管理机關,在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應遵循﹛不介入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的原則﹛在實際工作中,海關不介入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主要体現在:海關在調查過程中不進行确權和調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