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遇到以下情況時可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复議:
1. 對海關作出的罰款,沒收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追繳無法沒收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价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時停止或者取消給予特定減免稅优惠,暫停或者取消与辦理海關手續有關的經營資格,暫停報關員的執業或者吊銷報關員的執業証書及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 對海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 對海關作出的扣留﹛封存﹛凍結財產及扣留﹛封存帳簿﹛單証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4. 對海關作出的責令退運進出境貨物﹛物品等行政決定不服的;
5. 對海關作出的收取保証金﹛保証函﹛抵押物﹛質押物等的決定不服的;
6. 對海關作出的有關質証﹛資格証等証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7. 對海關關于該企業的分類以及按該分類進行的管理決定不服的;
8. 認為海關違法收取滯報金﹛監管手續費等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9.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海關依法頒發資質証﹛資格証﹛執業証等証書,申請海關依法審批﹛登記有關事項,或者申請海關辦理報關﹛查驗﹛放行等海關手續,海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10. 申請海關履行法定職責,海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1. 對海關在完稅价格審定﹛稅則歸類﹛原產地﹛稅率和匯率适用,緩征﹛減征或者免征稅款,稅款的征收﹛追繳﹛補稅﹛退稅,征收滯納金,從銀行帳號划撥稅款,拍賣或變賣財產抵繳稅款及其他征稅行為有异議的(納稅爭議);
12. 認為海關的其他具体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