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關監管制度
﹛﹛斯里蘭卡海關是隸屬与國家財政部的獨立行政管理部門,是國家進出口關境的監督管理机构﹛海關依照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件和其它物品實行監督,實施海關監管制度﹛
﹛﹛(2)﹛海關關稅計征制度
﹛﹛
﹛﹛斯里蘭卡海關根据海關法對進出境的貨物實行關稅計征制度﹛進出口貨物在向海關申報時,海關根据貨物的种類,采用相應的關稅稅率,對進出口貨物征稅﹛進出口商在交納完各种稅后,即可通關﹛除了征收關稅,還要繳納貨物和服務稅(GST)12.5%,國防稅(NSL)4.5%﹛2002年8月1日后,將以上兩种稅并為增值稅(VAT),稅率為20%﹛
﹛﹛(3)﹛海關通關程序
﹛﹛A﹛海關進口通關程序:
﹛﹛a. 填寫進口報關單
﹛﹛貨物到達港口后,進口商應立即填寫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同時還需向海關提交以下單据:到貨通知單﹛海(空)運提單﹛信用証副本﹛商業發票﹛裝箱單及原產地証明﹛
﹛﹛B. 納稅
﹛﹛海關根据報關單及有關單据,計算出應交稅价,進口商應主動向海關交納進口關稅﹛貨物和服務稅﹛國防稅等﹛如果海關估价部門怀疑進口商低值報關,海關通常會進行調查﹛質詢,并采取相應措施﹛
﹛﹛C. 驗貨﹛提貨
﹛﹛進口商在交納了各种稅后,向海關提出驗貨申請﹛海關審查報關單和納稅單后,在不需要驗貨的報關單上蓋綠色章,進口商可直接到海關倉庫提貨﹛需查驗的貨物在報關單上蓋琥珀色章,待海關官員到倉庫驗貨后,進口商才可提貨﹛
﹛
﹛﹛B﹛出口通關程序:
﹛﹛斯里蘭卡政府為鼓勵本國產品出口,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簡化了出口通關程序,主要程序是:
﹛﹛a. 向海關提交出口報關單
﹛﹛出口商備好貨后,應立即向海關提交出口報關單,同時附上出口發票﹛裝箱單﹛合同副本等文件,如出口珊瑚﹛木材﹛象牙等,還須附上出口許可証﹛
﹛﹛B. 海關驗貨放行
﹛﹛海關查看報關單,根据出口商申報的貨物种類不同,分別蓋﹛需檢驗產品﹛或﹛不需檢驗產品﹛章﹛對于需檢驗的產品,海關會通知駐港口代表驗貨,确認沒有問題加蓋放行章,即可出口﹛不需檢驗的產品,駐港口代表直接蓋放行章,即可出口﹛
﹛﹛(4)﹛海關其它規定
﹛﹛
﹛﹛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有以下規定:
﹛﹛1)﹛凡在集裝箱站或海關倉庫進口或出口的貨物,在沒有繳納關稅和其他費用時,如需將貨物轉到另一地,運輸人必須在海關登記并交納押金﹛凡是違犯這條規定的人,將被處以10万盧比以內的罰金﹛
﹛﹛2)﹛任何貨物或商品在海關倉庫的存放時間從到港卸貨之日算起,如超過30天將被公開拍賣,所得收入用于支付關稅滯期費﹛倉儲費及其他費用﹛如有盈余,將歸還貨主﹛如無貨主,即送交國庫﹛
﹛﹛3)﹛所有存放在國家倉庫的貨物,其貨主將承擔貨物儲存的風險﹛如發生火災﹛偷竊﹛毀坏或其他原因的損失,海關將不負任何責任,除非貨物的損失是由于故意破坏或海關官員失職犯罪造成的﹛
﹛﹛4)﹛海關法還規定,貨物的進口商和出口商必須在海關登記注冊,否則,其貨物不允許進出口﹛
﹛﹛5)﹛斯里蘭卡控制出口的貨物有:珊瑚和貝殼﹛木材和木制品(不包括木玩具)﹛象牙﹛50年以上的古玩﹛
﹛﹛6)﹛斯里蘭卡海關在某些情況下允許貨物不交關稅暫時入關(Temporary Entry):
﹛﹛
﹛﹛第一种情況是參加展覽會的樣品,要求展后六個月內貨物再出口﹛如果展覽期間貨物銷售出去了,就須補交關稅﹛
﹛﹛第二种情況是進口商向海關提交保函或保証金,在沒有結清關稅時就拿到貨物﹛在斯里蘭卡,進口商為了逃稅而低值報關的情況很多﹛海關對報關貨值常有疑問,有時貨物不能立即清關,而進口商又急需貨物進行生產或銷售,同時擔心貨物長期滯留海關導致其它費用,就可能采取這种辦法﹛但對此做法海關一般控制較嚴﹛
﹛
﹛﹛7)﹛斯里蘭卡標准化學會從2000年開始對某些類別進口商品加強質量監控,要求出口國權威部門提供質量認証,并逐步把更多的商品品种納入這一清單中,要求每次貨物入關,都要向海關提交出口國權威部門的質量証書,即使是很少量的交易也是同樣要求,否則海關不予放行﹛目前列入受控商品清單的有日用瓷器,部分家用電子產品和汽車配件等﹛